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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養殖場拆遷律師:在農用地上建的養殖場都是“違法建筑”嗎?都要被拆除嗎?
近日,山東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家前幾年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了一個養牛場,當時建的時候也沒有人阻攔,而且自建以來,我們的收入也比之前要好了很多,但是在今年9月份的時候,相關部門以我們家的養牛場建在了耕地上為由,限期我們拆除養殖場,這一拆除不要緊,但是我們沒有了收入來源,不知道要怎么辦...那么養殖場只要建在耕地上就是違法建筑嗎? 建在耕地上的養殖場并非都是違建 事實上,在耕地上建養牛場、養雞場還是其他養殖場并不一定都是違法建筑,都需要被限期拆除。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 從上述的規定中來看,村民是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建設養殖場的,但是,在占用耕地之前需要先向有關部門進行審批和備案。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永久基本農田是絕對不能占用的。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在建設養殖場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家耕地是不是永久基本農田,否則如果很有可能會背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