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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無證房屋都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違建”?都要被拆除?
想必大家都知道,無論是建設廠房還是住宅等其他建筑,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辦理房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是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只要辦理了相關手續,那么所建建筑就是合法建筑,但是實踐中,總有一些房屋、建筑是沒有拿到審批手續的無證房屋,那么這類房屋是不是都應該屬于是無法通過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呢? 答案當然不是。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不能逕行認定無證房屋是違法還是合法。 2015年某公司因當地改擴建項目被征收,同年該公司與征收辦公室簽訂了補償協議,協議簽訂后,該公司自行拆除了房屋。在簽訂協議之前,該公司法人得到了相關部門同意“退后重建”的許可。2016年1月,王某某以書面的形式申請恢復重建,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的負責人于同年27日在該公司關于申請重建生產、生活設施的報告上面簽署了字,同意其在主道路邊線14米處按原同等規模恢復建設。 獲得同意后,該公司便建設了房屋,但是隨后,已修建成的房屋被相關部門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對其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決定,責令該公司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后,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決定書。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決定書。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因修建、改造需要占用該以司臨路門面,該公司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改擴建工作,在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退后復建的情況下拆除了房屋,并在相關部門要求的地方又建設了房屋。雖然該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并非必須一律拆除,只有存在無法能過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且符合法定情形時,才必須要求拆除。 因此,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拆決字違反了行政比例原則,違反了最小損害原則,在處罰的力度上過于巨大,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書后,相關部門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以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等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 隨后,該公司向法院申請了再審,再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在建建筑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是,相關部門并沒有提供建筑所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相反,根據再審階段查明的事實,涉案在建建筑邊線距離,符合《湖南省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技術要求,因此,相關中門逕行認定在建建筑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必須限期拆除”的情形,證據不足。 另外,再審法院還認為,行政允諾是一種單方的行政行為,對政府而言,實施行政行為必須誠實信用,不能違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允諾一旦做出,行政相對人即有了利益期待。本案中,該公司在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征地拆遷任務后,為了恢復該公司生產、生活,向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申請重建涉案建筑,該指揮部相關人員同意其按照已征收拆遷房屋的規模恢復建設。據此,該公司構成對相關部門利益期待,相應,相關部門應當對上述期待利益予以尊重和保護。同時,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應遵循比例原則,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的損害與實現目標之間不能顯失均衡。 最終,再審法院撤銷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實,實踐中,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要求當事人全部予以拆除的情況有很多,但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而且也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倘若當事人在征地拆遷中遇上相關部門在未調查,未弄清實際情況之下,便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予以拆除,那么當事人一定要積極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