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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號)精神,優化營商環境,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及原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涉企補償救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涉企補償救濟,是指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因發生以下情形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企業向簽訂合同或作出行政許可、政策承諾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提出補償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的具體規定作出相應處理的行為: 1.在債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行政機關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合同約定; 2.對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政策承諾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政策承諾。 (二)涉企補償救濟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涉企補償協商、調解工作應當平等自愿開展,充分尊重企業意愿,不得強迫企業簽訂補償協議。 2.合法合規原則。處理補償事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 3.及時高效原則。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及時高效處理補償事宜。 4.誠信合理原則。行政機關處理補償事宜,應當秉持政府誠信的原則,保護企業信賴利益,對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范圍的直接損失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企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申請補償,不得惡意騙取補償,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補償救濟程序 (三)企業認為其所受損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條件和范圍、依法應獲得補償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交補償申請。申請應有明確的請求內容、具體的補償事實及理由,并提供證明損失范圍和金額的證據材料。 行政機關認為有關情形可能引起補償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申請補償。 其他單位知悉有關情形可能引起補償的,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通報。 (四)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核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及企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核查及協商期限,具體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經核查,企業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條件和范圍,或者依法不應補償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核查結論及理由。 行政機關認為不屬于本機關補償的,應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補償行政機關的,應告知企業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補償申請,行政機關就補償方式、金額和期限等事項與相關企業完成協商。與企業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雙方簽訂補償協議。 (六)行政機關或企業不愿自行協商或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屬地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等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由雙方簽訂補償協議。調解期限適用《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杭州市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辦法》等規定。 (七)在協商、調解過程中,行政機關與企業對損失金額等有爭議或涉及專業問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經雙方認可的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或鑒定。評估、鑒定期限不計入協商、調解期限。 (八)補償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依法依規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自相關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生效的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予以補償。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用支付補償金、實物置換、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補償方式。 (九)在處理補償事宜過程中存在疑難問題或補償金額達到一定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提請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司法行政、財政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會商;經會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報本級政府研究決定。具體會商程序另行制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償程序中止: 1.企業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補償; 2.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進行補償程序; 3.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待有關機關作出解釋,或需以其他尚未辦結案件的結果為依據; 4.其他依法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補償程序。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償程序終止: 1.雙方未能在協商、調解期限內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任何一方明確表示不再協商或調解; 2.企業撤回補償申請,或者企業終止后沒有權利承受人、或權利承受人放棄補償申請; 3.企業就補償事項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仲裁; 4.其他依法需要終止的情形。 根據本辦法進行的協商、調解程序終止,不影響雙方在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其他程序中進行協商、調解,雙方在根據本辦法進行協商、調解過程中的意思表示,不作為訴訟或行政復議、仲裁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依據。 (十二)企業根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補償義務。 涉企補償糾紛案件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有明確履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十三)行政機關應當在補償救濟義務履行完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協議或相關法律文書、補償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報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三、保障措施 (十四)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要強化責任意識,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涉企補償救濟工作的組織實施。 (十五)各區、縣(市)政府應按規定將涉及本級行政機關的補償費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補償經費落實到位。 (十六)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涉企補償救濟工作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加強統籌、指導、協調,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涉企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挪用、套取、騙取補償資金等違法行為發生。 (十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實補償,或玩忽職守、應受理不受理、應補償不補償,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或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符合追償條件的,依法進行追償;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八)申請補償的企業弄虛作假,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償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追回騙取的補償;屬于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等規定的失信行為,經認定后依法納入企業或個人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其他 (十九)行政機關與企業對補償事宜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對補償事宜已有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企業申請事項屬于行政賠償范圍的,或企業認為行政機關行為違法造成其合法權益受損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等規定。 補償救濟事宜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行政機關和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十)個體工商戶申請補償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二十一)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由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