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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資訊 >>法律法規 >> 婁底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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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拆遷”)行為,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未經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架設管網、高壓電桿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國防、能源、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征地拆遷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征地拆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工作。

  市、縣市區征地拆遷機構受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專職人員,須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發改、財政、住建、農業農村、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城管綜合執法、林業、民政、市場監管、稅務、教育、司法、審計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收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統一拆遷、合理安置。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全市統一的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不得擅自變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征地拆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處理征地拆遷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聯席會議由紀委監委、公安、法院、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及征地拆遷機構、用地單位、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會議召集人原則上為同級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負責人。

  第六條  建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予以適時調整,具體調整周期與幅度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征地拆遷工作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可以依法接受查詢,并積極推進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信息化建設工作,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一張圖”,建立征地拆遷安置數據平臺,對征地拆遷全過程實行數字化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對征地拆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條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需要征收土地時,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居)委會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建(構)筑物,違反規定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建(構)筑物的,征收時對該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函告當地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稅務、民政、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在擬征收范圍內辦理下列事項的不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變更或土地流轉手續,核發房屋和土地等不動產權屬登記;

  (三)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

  (四)辦理畜牧水產養殖、林木種子生產或經營等手續;

  (五)以擬拆遷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等手續;

  (六)其他增加補償安置費用的不當行為。

  第十一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征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調查結果應當按規定經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簽字或蓋章確認,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采取照相、全景攝像等方式留存依據,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用地報批和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出具結論性意見報告。

  報告應載明擬征收土地位置、面積、征收土地用途、擬征收土地村組意見等概況,研判社會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和測量登記、入戶調查情況,結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會同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居)委會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土地范圍、目的;

  (二)土地現狀、面積;

  (三)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

  (五)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定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確實需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將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重新公布,重新公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的,視為無意見或放棄聽證。

  第十四條  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明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有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征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相關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征收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范圍、面積和地類;

  (三)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期限。

  第十七條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前,用地單位應將80%的征地拆遷資金(按預算總額)存入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資金專戶;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征地拆遷資金全額存入征地拆遷資金專戶,專款專用、統一管理。未按規定繳納征地拆遷資金到位的項目,不得實施征地拆遷。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3個月內,個別被拆遷人仍不接受征地補償安置審核結果,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將所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安置決定的執行,但經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九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以GPS丈量為準,丈量誤差最高不得超過項目總面積的3%。

  征地補償費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土地補償費扣繳25%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剩余部分及安置補助費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對分配有爭議的,由上一級集體經濟組織或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  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按實支付到戶。補償后,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青苗及附著物予以處理;逾期未處理到位的,由用地單位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集體建設用地的,按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務的水塘,對需要另行選址造塘的,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補償費用,對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給予補償。報批征地紅線圖上無圖斑顯示、改變土地原用途新開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收墳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林地補償標準。

  征收原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蔬菜部門登記造冊定點專業種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補償參照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1.3倍執行。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征地協議簽訂并騰地的,按征地補償標準的5%給予獎勵,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獎勵費用。

  征收土地時,可結合征收面積酌情向被征地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了土地的農戶支付誤工補助。誤工補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確定。

  第二十四條  征地青苗(包括零星花果木)補償按《征地青苗補償標準》、《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果園青苗補償標準》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補償標準等級區域劃分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布遷墳公告,經核實后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的標準給予遷墳補助,逾期未遷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分配、使用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房屋及其他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應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授權的征地拆遷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按下列規定進行合法性認定:

  (一)具有不動產權證的房屋

  1. 實際測量面積小于權證登記面積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認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2. 實際測量面積大于權證登記面積的,按權證登記面積認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無證建筑面積處理。

  (二)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其他合法權屬來源的建房審批手續的房屋,按登記或審批面積認定;本款規定的相關合法建房審批手續遺失的,以建房審批原始檔案資料作為認定依據。對認定為合法的房屋,面積和層數按以下原則處理:

  1. 實際測量占地面積小于登記或審批占地面積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認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積;實際測量占地面積大于登記或審批占地面積的,按登記或審批認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積,超出部分按無證建筑面積處理;

  2. 登記或審批載明了層數的,按登記或審批載明的層數認定;未登記或審批載明層數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層數認定。

  (三)房屋用途以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其他合法權屬來源的建房審批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未載明用途的以實際使用用途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建(構)筑物,以及建(構)筑物擅自加高、升層或超面積部分;

  (二)經有關行政機關查處,被責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而未依法補辦的違法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四)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構)筑物;

  (五)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的主體、裝(修)飾根據不同結構類別按《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執行。

  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周邊附著物及其他設施按《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房屋其他設施補償標準》執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有50%以上的墻體使用空心水泥磚的,其主體補償不得超過《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的同類結構主體補償標準的80%。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周邊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層占地面積實行包干補償,其中,婁星區、婁底經開區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包干補償,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150元/平方米的標準包干補償。

  第三十二條  根據被拆遷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按3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搬家補助(含兩次搬家)。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對被拆遷人根據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獎勵,獎勵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四條  利用被拆遷合法房屋經營小賣部、理發店、診所及從事其他小型生產經營活動,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辦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能提供征收土地預公告前6個月內納稅證明的,其生產經營用房可按照所屬房屋主體結構的補償標準另增加30%的補償費(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征收土地預公告前6個月內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5%的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  利用被拆遷合法房屋從事機械加工制造,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辦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能提供征收土地預公告前6個月內納稅證明的,其生產用房可按照所屬房屋主體結構的補償標準另增加60%的補償費(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調試、處置、人員過渡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征收土地預公告前6個月內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10%的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原屬臨城市主次干道門店,其一至二樓用于經營的合法房屋可按照所屬房屋主體結構的補償標準另增加補償費,增加比例不得超過80%。

  第三十七條  拆遷合法學校、幼兒園、醫院、寺廟、教堂等非個人居住用房,可按房屋主體、裝(修)飾補償及附著物補償之和的80%增加補償費,用于解決物品搬運處置、人員過渡、重建地取得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八條  拆遷經依法批準、有相關養殖證照的養殖用房,按《動物養殖用房及其他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三十九條  砂石場、預制場、磚廠等企業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辦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其生產用房主體、裝(修)飾的補償不得超過《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規定的相應房屋結構補償標準的70%;其附著物及其他設施按《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房屋其他設施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除按前款規定補償外,砂石場、預制場、磚廠等企業提供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辦理的稅務登記證與征收土地預公告前6個月內納稅證明的,可按房屋主體、裝(修)飾補償及附著物補償兩項之和另增加60%的補償費(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調試、處置、人員過渡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10%的補償費。

  砂石場、預制場、磚廠等企業辦理了集體土地占用或臨時用地手續的,按房屋主體、裝(修)飾補償及附著物補償兩項之和另增加10%的補償費。

  砂石場、預制場、磚廠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給予房屋主體、裝(修)飾補償費及附著物補償費兩項之和5%的獎勵。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因生產、經營活動所增加的補償部分支付給被拆遷人。補償費用增加部分的分配由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人及家庭成員屬孤兒、“五保戶”、低保對象、殘疾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大疾病患者的,提供縣級以上相關部門發放的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征地拆遷機構審核確認并公示后,按不高于3萬元/人的標準給予困難補助。

  第四十二條  主體、裝(修)飾投入特別大的合法房屋以及需評估(詢價)處理的合法企業,經征地拆遷工作聯席會議認定后,可通過評估(詢價)方式確定補償。

  評估(詢價)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機構在評估(詢價)測算時不得將土地價值評估在內。

  通過評估(詢價)處理的合法企業,合法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征收土地預公告前6個月內納稅證明等不齊備的,按評估(詢價)價的70%予以補償。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額5%的獎勵。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包括貨幣安置與異地新建安置。城市開發邊界內房屋拆遷實施貨幣安置方式,城市開發邊界外房屋拆遷實施異地新建安置方式。

  經安置后,被拆遷人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

  第四十四條  安置對象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

  (二)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應承包土地并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

  (三)在被征地紅線內擁有合法房屋,并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

  (四)在被征地紅線外無任何合法宅基地;

  (五)符合“一戶一宅”及村(居)民住宅建設其他報批條件。

  夫妻雙方及其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按一戶對待。

  安置對象認定的時間節點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為準;但安置對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認定的時間節點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為準。

  安置對象應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授權的征地拆遷機構、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共同審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條  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入學、入伍、服刑而遷出戶籍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三級及以上士官)、服刑人員,符合其他安置認定條件的,可予安置。

  第四十六條  城市開發邊界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按55平方米/人的面積給予自行購房補助,其中,婁星區、婁底經開區按4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3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如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將依據房產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行購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十七條  城市開發邊界內,特殊安置事項按如下方式保障:

  (一)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經征地“農轉非”或繳納城市增容費取得非農戶口(藍印戶口),戶籍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受權利(分有責任制田土、參加經濟組織內部利益分配)并承擔義務、且未在行政事業單位、國企參加工作,有合法房屋需拆遷的被拆遷人及其同屬同一戶口簿并無異動情況的符合其他安置條件的子女、配偶可參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

  (二)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企業改制后戶口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已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受權利(分有責任制田土、參加經濟組織內部利益分配)并承擔義務、在被征地范圍內有合法房屋產權、沒有享受福利分房和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下崗職工,可獲得55平方米的自行購房補助。其符合其他安置條件的配偶與其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如戶籍與被拆遷人同屬同一戶口簿且無異動情況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在本村(居)、組等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承包責任田土手冊、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花名冊等相關證明后,可按被拆遷人標準給予自行購房補助。

  (三)夫妻雙方均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與被拆遷房屋屬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沒有享受福利分房和購買經濟適用房且能提供征收土地預公告前無房證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實際居住與生活的被拆遷人,考慮其基本居住保障,夫妻雙方及其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以戶為單位共同給予自行購房補助。其中,一人戶給予55平方米自行購房補助,倆人戶(含倆人以上)給予70平方米自行購房補助。

  第四十八條  城市開發邊界內,給予自行購房補助的下崗職工、以戶為單位給予自行購房補助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補助標準為:婁星區、婁底經開區按40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3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四十九條  城市開發邊界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按5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剩余土地耕種交通補貼。

  第五十條  婁底中心城區城市開發邊界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被拆遷房屋倒地起12個月內,在用地項目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自行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憑與商品房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網簽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不動產銷售發票,由用地單位按實際購買面積給予700元/平方米的自行購置新建商品房獎勵,但每一個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的獎勵面積最高不得超過55平方米。自行購置新建商品房獎勵費用列入征地拆遷成本。

  涉及已發放自行購置新建商品房獎勵的房屋,在頒發不動產權證前,被拆遷人不得辦理所購房屋更名手續。

  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可參照執行,也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擬定購置新建商品房獎勵標準。

  第五十一條  城市開發邊界內,被拆遷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積超出被拆遷人55平方米/人的自行購房補助面積以外的部分增加房屋拆遷補償費。其中,婁星區、婁底經開區按400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300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增加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城市開發邊界內,被拆遷合法房屋內無任何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合法正房按建筑面積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其中,婁星區、婁底經開區按800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600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增加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城市開發邊界外,被拆遷合法房屋內無任何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合法正房按建筑面積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其中,婁星區、婁底經開區按600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400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房屋拆遷補償。增加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第五十二條  城市開發邊界外,實行異地新建安置,原則上采取集中異地新建安置,不具備集中異地新建安置條件或被拆遷人主動申請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批準,可以實行分散異地新建安置。

  (一)集中異地新建安置:

  1. 由用地單位統一辦理相關手續,完成安置基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基礎到正負零;

  2. 安置面積以被拆遷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償還安置面積,但人平安置面積不得超過35平方米,每戶安置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3. 安置區內的房屋必須按統一規劃與設計要求新建;

  4. 其他具體實施細則可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擬定。

  (二)分散異地新建安置:

  1.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被拆遷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建房;

  2. 用地單位根據被拆遷人原經合法批準的房屋底層占地面積按800元/平方米(包括“多通一平”、取得重建地、超深基礎、土方填挖等全部費用)的標準支付宅基地補助;

  3. 新房審批發證費用由用地單位負責。

  被拆遷合法房屋內無任何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用地單位根據被拆遷人原經合法批準的房屋底層占地面積按80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宅基地補助。

  第五十三條  城市開發邊界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按4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臨時過渡補助。城市開發邊界外,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按6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臨時過渡補助,臨時過渡期為24個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實名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內容,同時為實名舉報人保密。

  舉報線索經核查屬實的,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項目征遷成本,具體獎勵細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自行擬定。

  第五十五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采取證明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敲詐勒索財物、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與被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或補助的;

  (四)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

  (五)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補償安置費用及有關土地規費的;

  (六)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阻礙征地拆遷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五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農業農村、公安、城管綜合執法、林業、民政、市場監管、稅務及其他相關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后,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應職責收繳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被拆遷人拒不上繳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變更或注銷。

  第五十九條  涉及房屋相關包干、獎勵或增加補償的情形,其用于計算的實測房屋面積不得超過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其他合法權屬來源的建房審批手續的登記面積,未在登記面積內的一律不予計算包干、獎勵或增加補償費用。

  第六十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分屬不同征地項目紅線范圍內,由先期啟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項目負責全部補償安置到位(包括房屋拆除);被拆遷合法房屋在征地項目紅線范圍外的部分一并拆除。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婁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印發的《婁底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婁政發〔2016〕13號)、2018年8月15日《關于印發〈婁底市征地補償標準〉和〈婁底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婁政發〔2018〕21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規定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實施前規定的用地報批方式取得土地批準文件,已發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并已開始實施征地拆遷的按原規定標準執行;未發布公告或已發布公告但未開始實施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有關補償標準見附件,今后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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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一、有棺墳遷移補償按4500元/冢的標準計算;

  二、無棺墳遷移補償按2000元/冢的標準計算;

  三、壇子墳遷移補償按600元/壇的標準計算;

  四、墓碑按600元/塊的標準補償;

  五、四周無圍擋的磚石、磚砼墓按3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有圍擋的在20平方米以內的磚石、磚砼墓園按5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有圍擋的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內的磚石、磚砼墓園按6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超過30平方米的磚石、磚砼墓園按7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

  說明:

  1. 征收范圍內的墳墓遷移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發布遷墳公告,由墳主親屬將墳遷葬到指定地點,由授權的征地拆遷機構按規定標準補償,逾期未遷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處理。

  2. 城市開發邊界內征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本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用地單位負責。

  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

  一、磚混結構

  (一)補償標準:1600元/平方米

  1.房屋主體補償按1000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裝(修)飾補償按600元/平方米計算;

  (二)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24厘米眠墻;標準梁柱;現澆或預制樓梯踏步;預制空心板樓面;預制空心板鋼絲網砼防水屋面帶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青瓦屋面;現澆天溝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挑陽臺,樓梯間為金屬、木質或磚混等各類材質扶手護欄;層高3米。

  2.地面、墻面、頂面: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以上裝(修)飾標準;室內墻面刮瓷涂、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修)飾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墻裙貼面;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修)飾標準。

  3.門窗: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護窗,各類材質雨篷,各類材質裝(修)飾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修)飾標準。

  4.水電及其他: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三)注意事項

  1.層高每增減10厘米,房屋主體補償增減1%;

  2.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其房屋裝(修)飾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3.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二、磚木結構

  (一)補償標準:1200元/平方米

  1.房屋主體補償按700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裝(修)飾補償按500元/平方米計算;

  (二)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24厘米眠斗或13墻及木屋架內磚卡墻;預制小梁平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前后經墻平均高度在3米以上。

  2.地面、墻面、頂面: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以上裝(修)飾標準;內、外墻粉灰、頂面天棚以上裝(修)飾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墻裙貼面。

  3.門窗:各類材質門、窗、雨篷、護窗等齊全并已裝(修)飾。

  4.水電及其他:室內水、電系統及配套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三)注意事項

  1.層高每增減10厘米,房屋主體補償增減1%;

  2.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其房屋裝(修)飾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3.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三、木制結構

  (一)補償標準:1100元/平方米

  1.房屋主體補償按900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裝(修)飾補償按200元/平方米包干;

  (二)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標準磚石基礎,用木材、木板構成承重構件,木樁房梁,木板墻;瓦屋面;房屋四周有排水明溝或暗溝;前后經墻平均高度在3米以上。

  2.地面:防滑地面磚、實木或仿實木地板。

  3.門窗:各類材質門、窗、雨篷、護窗等齊全并已裝(修)飾。

  4.水電及其他:室內水、電系統及配套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

  (三)注意事項

  1.層高每增減10厘米,房屋主體補償增減1%;

  2.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3.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四、土木結構

  (一)補償標準:800元/平方米

  1.房屋主體補償按560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裝(修)飾補償按240元/平方米計算。

  (二)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土磚土筑、節磚墻或木織墻;各類樓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前后經墻平均高度在3米以上。

  2.地面、墻面、頂面:地面水泥整體墊層及面層水泥抹光以上裝(修)飾標準;內、外墻面粉灰;頂面竹席、板條抹灰以上裝(修)飾標準。

  3.門窗:各類材質門、窗、雨篷、護窗等齊全并已裝(修)飾。

  4.水電及其他: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各類材質固定組合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三)注意事項

  1.層高每增減10厘米,房屋主體補償增減1%;

  2.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其房屋裝(修)飾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20元/平方米;

  3.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五、棚屋結構

  (一)補償標準:300元/平方米

  (二)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

  1.主體結構:土磚土筑或節磚墻;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米以上。

  2.地面:地面硬化以上裝(修)飾標準。

  3.門窗:標準門窗。

  4.水電及其他:水電設施齊全。

  (三)注意事項

  1.層高每增減10厘米,房屋主體補償增減1%;

  2.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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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

  一、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單層(平房)和樓房的底層占地面積,按房屋外墻勒腳以上水平面積計算;樓層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沒有封閉的有柱的檐廊、有七字挑(十字挑)的無柱走廊、檐廊、凹陽臺、挑陽臺,按其投影面積的50%補償,不再補償房屋裝(修)飾費用;房屋建成后對以上結構進行封閉的,按其投影面積補償,但在拆遷補償計價時,只按同類別房屋主體標準補償,不再補償房屋裝(修)飾費用;突出墻面的柱、垛、勒腳、扶梯以及前后經墻的出檐、出墻的山峭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單層(平房)建筑,不論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層計算面積。

  二、房屋的層高,單層(平房)建筑按勒腳以上前后經墻(柱)的平均高度計算;樓房按室內地平面至樓面或樓面至屋面的前后經墻(柱)的平均高度計算。

  三、本標準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均已包括房屋基地的平整、按結構要求的磚、石、柱基礎、陽臺、踏步及其扶手、護欄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電齊全包括:所有燈具、開關、插座、管線和明線、電表、電風扇、水管、水閥、水龍頭、水表等常用的水電設施。房屋的墻、門、窗、平頂、樓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內外等裝(修)飾,超越所屬類別的結構、裝(修)飾要求的,按同結構最高裝飾標準計算,不再另行計價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價包括原房拆除、舊料堆碼、搬運至新建地及拆遷轉運等所需的一切費用。

  四、房屋架空層(2.2米以下)、房屋的屋面或隔熱層前后經墻(柱)平均高度達到0.5米的,按附件《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中同類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30%計算,高度每增減10厘米,增減1%。補償不計入建筑面積。

  五、農、畜、牧業生產等合法雜屋,只能參照同類結構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60-80%進行補償,其裝(修)飾不予補償。高度2.2米以下的,按前款有關規定執行。

  六、框架結構房屋按同類別磚混房屋的主體補償標準增加10-20%計算。

  七、已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按被拆遷人提供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開具的合法票據全額進行補償。

  八、合法房屋主體補償累計扣減磚混結構不超過12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不超過90元/平方米,土木結構不超過60元/平方米,木制結構不超過90元/平方米;合法房屋裝(修)飾補償累計扣減磚混結構不超過1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不超過120元/平方米,土木結構不超過90元/平方米。

  來源:婁底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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