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律師:常年在外打工,還屬于村集體成員嗎?還能不能獲得土地征收補償?近日,寧夏那邊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只有過年的時候才會回家一趟,與家人經常是聚少離多,后來在去年年底,家里的承包地因當地政府要修路、擴寬道路給征收了,在補償安置時家里人發現自己沒有相應的補償,隨后家里人去詢問相關部門,相關部門給的說法是自己常年在外打開,不經常在該村生活,所以不享受土地征收相應的待遇。 事實上,外出打工已經是年輕人當下的生活常態,在許多人的眼里,只有外出打工,才有可能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才能掙到錢,才能過上好日子,而且有的還會舉家外出打工,可是外出打工這期間,也會發生不少自己意想不到的事情,就比如上述那位當事人咨詢的一樣,在外打工期間,承包地被征收了,如果沒有人告知自己,可能回到家之后才會發現承包地沒有了,而且還可能會沒有一分錢的補償。 那么,作為農村村民,如果常年外出打工的話,還屬不屬于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呢?還能不能獲得土地征收相應的補償待遇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案例來告訴大家 1993年,劉某某出嫁至某村,離婚后,其在某村莊的承包地也被全部收回,隨后劉某某一直沒有在該村正常居住生活,在該村無房產和土地。2011年,當地因建設需要征收劉某某村莊房屋及附著物。2012年,當地公安局調查了解了劉某某基本情況后,為其補辦了戶籍。在土地征收補償階段,相關部門卻以劉某某常年在外為由不對其進行任何補償,隨后劉某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但起訴后,一審法院以劉某某常年在外為由駁回了其的訴訟請求,上訴后,二審法院又以其在該村無房產、無承包地,不屬于登記在籍的常住農業人口等為由駁回了其的上訴。 劉某某不服,于是在律師的幫助下,又申請了再審,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某是否應當享有征收補償安置待遇。 本案中,當地公安局于2013年為劉某某補辦了戶籍,該時間雖然晚于征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的“人口核查登記截止日期”,但從派出所出具的相關文件中來看,該戶籍補辦行為,系對劉某某出生于某村莊,且戶籍一直未予遷出事實的確認,而非將其作為新遷入人口創建戶籍。所以,該補辦行為具有對劉某某所擁有的某村戶籍溯及既往的追認效力。因此,雖然劉某某的戶籍補辦行為發生在征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的“人口核查登記截止日期”之后,但原審法院以此認定劉某某系從戶籍補辦之日起方具有某村戶籍,并因之否則劉某某被安置人員的身份,殊為不當。 另外,再審法院還認為,依據《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在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該意見雖非行政法規,但其明確傳遞出,即使農民工長期在外務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為由,剝奪其所應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導向。 而且,本案中的征收補償方案中,已經將參軍前為本村村民的現役軍人和就讀大中專之前為本村村民的在校學生及服刑后返還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勞教人員納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圍。因此從邏輯上推理來說,上述人員同樣屬于非常住該村人員,但本案中,卻將劉某某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圍之外,顯然屬于情形區別對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所以,鑒于劉某某系某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沒有證據表明其在其他休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其應當享有xx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或相應的貨幣補償。 最終,再審法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判決相關部門在收到判決之日起的180日內,對劉某某進行安置補償。 事實上,實踐中,類似于劉某某遇到的這種情況非常的多,可是只要戶籍在村里,只要自己符合被安置人員的條件,那么相關部門就不能以常年在外打工或是其他理由拒絕給予補償安置,否則這就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如果有相關部門以常年在外打工,不在村莊內居住生活為由,不進行補償安置的話,廣大被征收人在沒有弄清楚事實之前,千萬不要對此行為放置不管,也不要一味地拖延,更不要認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確實沒有在村莊內生活就就此放棄維權,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