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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村委會組織人員強拆房屋,相關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強拆是征地拆遷中常見的一種行為,實踐中,經常有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項協商不成,且達不成協議的時候,有的征收方會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帶領拆遷公司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達到征收的目的。 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強拆并非是拆遷公司所為,而是由村委會帶領強拆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強拆,尤其是在舊城改造、舊村改造等項目中,我們經常能看見村委會的身影。那么村委會是否可以強拆老百姓的房屋呢? 在了解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實施房屋征收的主體是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想必大家都已經很清楚了,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其征收主體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下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只是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則是無權實施征收的。 換言之,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既然無權實施征收,那自然也就不能強制拆除老百姓房屋,就算是城中村改造等項目,村委會也是無權實施強拆的。 關于強拆,一般情況下只能是由相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除了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無權實施強拆之外,相關部門也是無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實踐中,如果有村委會組織帶人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拆行為,那則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可以先撥打110報警,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等。 那么,村委會組織人員將房屋強拆后,應當由誰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村委會是受相關部門的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強拆的,對于這種,一般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委托的行政機關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也就是說,如果村委會的強拆行為是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且有書面的委托書,那么我們被征收人可以以相關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們就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一切賠償。 二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強拆,對于這種強拆行為,因民事主體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如果其作為民事主體擅自以自己的名義違法強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在征地拆遷中,不管是相關部門還是村委會都是無權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未獲得法院允許的情況下,其強拆行為則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便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