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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出臺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意見
11月4日,鎮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意見》的通知,規范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印發的《意見》,共有十項內容,對廣受關注的征收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的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事項進行了明確。丹陽市、句容市、揚中市參照執行。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房屋價值 參照國有土地房屋 《意見》明確,征地中實施的房屋補償是征地補償內容之一,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補償主體為征地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專業實施單位承擔房屋補償的具體工作。 征地中實施房屋補償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土地面積等,以征地預公告發布時房屋所有權人所持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為依據。對征地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由征地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相關鎮(街道)等有關部門、單位調查認定。 對違法建筑、逾期的臨時建筑、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和已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房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均不予補償安置;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按其評估價格乘以剩余年限率計算補償。 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價值,參照國有土地房屋,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房屋價值補償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補償、房屋附屬物以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其中土地補償區分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兩種類型的具體情況確定。 房屋所有權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明確兩種 補償安置方式 征地中實施房屋補償的,在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補償安置方式。 對農村村民住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給予貨幣補償安置。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為鼓勵引導貨幣補償,房屋所有權人自行安置的,在房屋價值補償的基礎上,再增加15%的貨幣補償補助。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結清原房屋與安置房價值的差價。 對非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一般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對證載土地面積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大于部分不予評估補償,在征地土地補償費中計算補償。對依法出讓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可選取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評估補償。 實行住房 最低補償標準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區僅有征地范圍內一處住房,其房屋價值補償(不含室內裝飾裝修補償)低于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標準給予補償。 擬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補償的,區人民政府應先將其住房情況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核實,并公示核實結果。 確定其他 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 征地房屋補償,除房屋價值補償,還包括: (一)征地涉及農村村民住房的,應當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償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 (二)征地涉及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搬遷補償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造成停產、停業等損失的,應當向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的獎勵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按約搬遷交房的,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獎勵。 《意見》還明確了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固定設施移裝費和獎勵費的標準。來源:中國江蘇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