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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土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川人社發〔2018〕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神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征收集體土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牽頭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并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資金的籌集管理。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人員、抽查住房保障人員信息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確認養老保障、居住保障人員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密切配合,協助做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對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補償后,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拒絕和阻撓。 第五條 征地拆遷實行先簽訂拆遷協議、先拆除房屋,優先安置的原則。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依法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詳見附件1)。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不低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5倍執行。 第八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費用,實行專戶管理,打卡發放。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九條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按照先清點(丈量)后補償的原則,清點(丈量)登記確認并補償后,原物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清場。拆遷補償的建(構)筑物需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等材料為依據,補償面積按實際勘測的建筑面積為準,建筑面積的勘測標準按照國家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 第十條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青神縣青苗補償費標準詳見附件2。 (二)青神縣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三)青神縣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 (四)青神縣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 (五)青神縣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6。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林木、果樹、花卉和搶修、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二)室內和屋頂種植的林木、果樹、花卉等; (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不具備合法批準手續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四)應還耕而未還耕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四章 安置保障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障安置。 (一)享受養老保障安置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利、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人員; 2.戶籍因服役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遷出、正在服現役的士兵或不享受國家政策安置的士官。 3.戶籍因大中專入學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遷出、正在就讀且未享受財政供養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含本碩連讀); 4.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符合養老保障安置條件的其他人員。 (二)不符合養老保障安置條件的人員: 1.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參加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未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人員; 2.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在土地征收協議生效前已死亡未銷戶的人員; 3.非農業人口的遷入人員(含“輪換工”和遷出地已經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的人員); 4.回原籍居住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5.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由國家安排工作的退役人員; 6.戶籍因畢業(除名、退學等)未從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直接遷回原籍的人員; 7.未依法進行戶籍登記的人員; 8.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合養老保障安置條件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居住保障安置。 (一)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條件的人員: 1.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的人員; 2.因征地原因享受養老保障安置后,參加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未享受過居住保障安置的人員; 3.城市規劃區內選擇貨幣化安置農村居民的非農配偶、子女(長期居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輪換工”,且未享受福利分房、未領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享受隨戶安置政策; 4.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條件的其他人員。 (二)不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條件的人員: 1.不涉及房屋拆遷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之前拆遷后已經完成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戶內新增人員); 2.以其他方式遷入,但不參加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人員(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等空掛人員); 3.戶籍在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前,在遷出地已經享受過居住保障安置的人員; 4.未依法進行戶籍登記的人員; 5.通過自建、買賣、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員。 6.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7.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由國家安排工作的退役人員;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條件的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 居住保障安置方式。 居住保障安置方式分為:貨幣化安置、統規自建安置、統規統建安置。青神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貨幣化安置和統規統建安置;城市規劃區外實行貨幣化安置、統規自建安置、統規統建安置。 (一)貨幣化安置。 1.城市規劃區內貨幣化安置。 (1)城市規劃區內貨幣化安置以戶為單位整戶實施。安置對象貨幣補償標準為185000元/人(含6個月過渡費);隨戶安置人員的補償標準為66000元/人。 (2)自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上交鑰匙的,按28000元/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3)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后,在青神縣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購房或購買二手房的,再給予700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 (4)無房屋拆遷的安置對象和隨戶安置人員不計入獎勵范圍。 (5)安置對象需提供住房證明或住房購買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通過,并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后方可支付貨幣安置費和相關獎勵。 2.城市規劃區外貨幣化安置。 (1)城市規劃區外貨幣化安置以戶為單位整戶實施;安置對象貨幣補償標準為90000元/人(含6個月過渡費)。 (2)自搬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上交鑰匙的,按1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3)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后,在青神縣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購房或購買二手房的,再給予700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 (4)安置對象需提供住房證明或住房購買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通過,并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后方可支付貨幣安置費和相關獎勵。 (5)選擇貨幣補償的安置對象,自愿放棄并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二)統規自建安置。 1.統規自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自行建設的原則。 2.統規自建安置房用地由安置戶自行解決,安置房用地面積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并按宅基地審批的相關規定執行。 3.被拆遷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遷完畢的,按安置對象人數計算,補助基礎設施費5000元/人;安置房嚴格按規劃設計風貌建設的,待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后,按安置對象人數計算,補助建筑風貌補助費5000元/人。 4.被拆遷安置對象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并拆遷完畢的,按安置對象人數計算,獎勵4000元/人。 5.被拆遷安置對象在規定的時間內,每提前一天拆遷完畢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獎勵3元/平方米,最高獎勵天數不超過35天。 6.被拆遷安置對象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并拆遷完畢的,按安置對象人數計算,獎勵搬家費、家禽家畜及生產資料臨時過渡費1000元/人。 7.統規自建安置的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費按安置對象人數計算,標準為200元/人/月。 (三)統規統建安置。 實施統規統建安置的項目,另行制定安置方案,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就業保障。 縣級相關部門按職能職責,負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對象的就業培訓和再就業指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土地依法征收補償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交出土地;逾期不搬遷、交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干擾、阻礙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十九條 凡以騙取方式獲得安置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同時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鄉鎮(街道)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其他項目涉及的已征收土地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未完事項,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來源:青神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