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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所得的房屋遇拆遷,同胞兄弟能分拆遷補償嗎?
邢A先生與其弟邢B先生于1977年分家析產,雙方平均分配老屋房屋五間。后邢A先生及其配偶將戶口遷出,并長期在外居住,老屋戶口變更為邢B先生一家。2006年,邢B先生離世。2008年,因老屋需翻新,邢A先生與邢B先生兒子小邢雙方簽訂《關于修建房屋的協議》,約定雙方的房屋統一修建施工,由小邢組織實施,修建房屋的經費亦由小邢負擔,房屋修建好后由雙方平均分配使用。同日,邢A先生出具《承諾書》,承諾如遇拆遷在其取得用于修建老屋的拆遷補償款后10日內,全額支付給小邢。老屋重建實際由小邢獨自出資完成。 后因老屋重建房屋拆遷,小邢與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農戶貨幣安置)》,并由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小邢戶中人員支付房屋補償款80萬余元和貨幣安置款200萬余元。邢A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老房補償款及房屋貨幣安置款的50%為邢A先生所有,判令小邢返還邢A先生應得的房屋補償款、房屋貨幣安置款并支付其占用期間的利息。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邢A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1 拆遷貨幣安置款補償對象為安置人口,安置人口自行解決居住用房,同時放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邢A先生非小邢戶中安置人口,無法享受該拆遷政策。 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2 邢A先生未取得重建后老屋的所有權。邢A先生雖與其弟邢B先生于1977年分家析產,雙方平均分配老屋房屋五間。但隨后小邢于2008年通過相關政府部門審批后重建老屋時邢A先生并非該戶人員,且邢A先生對小邢重建房屋的行為表示同意并與其簽署《關于修建房屋的協議》,協議所針對的房屋由小邢獨自出資重建,邢A先生未參與房屋重建工作,房屋重建至今邢A先生未支付任何重建費用,案涉房屋歸小邢家庭所有,與邢A先生無關。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 邢A先生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如遇拆遷在其取得用于修建老屋的拆遷補償款后10日內,全額支付給小邢。邢A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主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應當對其產生效力。 綜上,因近二十年來因拆遷引起的案件日益增加,在處理該類案件中,不僅要考慮各地拆遷政策規定以及適用年份的不同,還要考慮各方主體是否為拆遷房屋戶上成員、是否出資建造拆遷房屋,以及各方是否簽訂有效合同等綜合判斷拆遷款和安置房屋的權益主體,以達到拆遷不拆家、友善處理家庭糾紛。來源:惠民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