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在征地拆遷中,“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補償權益?村委會侵害“外嫁女”權益時怎么辦?集體土地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其中,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一般是直接歸所有者所有的。 而土地補償費有的地方則是直接發放到村委會賬戶中的,再由村委會分配給被征地農民。事實上,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且在分配過程中也最常出現糾紛,在實踐中有的村民總會認為自己該得到這部分補償,也有權得到這部分的補償,而有的村委會則認為,外嫁女、入贅男是沒有權利得到該部分的補償,因此,村委會與村民之間往往會產生矛盾。 近日,就有一位河南的當事人咨詢律師說,其在xx年嫁到該村集體后,一直生活在此地方,后來雖然離了婚,但是并沒有離開過該村,一直居住在這里,且戶口也沒有遷出去,去年遇上了土地征收,村委會說什么也不將自己納入被安置人員范圍內,總以自己是“外嫁女”為由拒絕為其給予補償安置利益,所以她認為村委會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其想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外嫁女、入贅男在集體土地征收中究竟應不應該有補償安置利益呢?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外嫁女”所謂的“外嫁女”是特指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戶籍亦在婚后未遷移至女方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男性公民登記結婚的婦女,涉及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主要原因是該婦女具有戶籍尚未在婚后遷移出所屬集體經濟組織、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等情形。 簡單點來說,“外嫁女”“入贅男”并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 但凱諾律師要說的是,不管是“外嫁女”還是“入贅男”,土地征收都關系到其的利益,關系到我們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利益,更關系到每一位農民的利益,所以土地被征收以后,不管是村委會還是相關部門均應當要保障其合法權益,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這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上也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近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章中就專門針對女性權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五十六條中就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結合上述的法律法規來說,“外嫁女”在集體土地征收中,能不能獲得征地補償安置利益雖然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明確規定了,婦女與男子是享有平等財權利的。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及征用補償等方面,也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也就是說,只要其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那么就不能以其不是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是以其離婚、外嫁等為由拒絕為其給予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 實踐中,如果有村委會以“外嫁女”或是離婚等理由拒絕將婦女納入補償安置范圍內,那么村委會的行為就嚴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此時,村民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當然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是自行委托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