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一、總則 為進一步規范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衢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衢州市區(柯城區、衢江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著物的補償、安置等事宜,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三)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應當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四)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工作。 市資源規劃、住建、發改、財政、綜合執法、人力社保、農業農村、公安、司法、市場監管、民政、審計、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協同做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集體土地需征收房屋的,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規定,違反規定的,不得予以補償。 1. 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2. 不得突擊裝修房屋; 3. 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4. 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村(社區)如實申報戶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補償依據。 申報材料如下: 1. 戶口簿; 2. 《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3. 房屋租賃和抵押典當協議等。 (三)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以被征收人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認定;證書不全或無證的,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面積為依據確認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證件或有效憑證之一: 1. 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2.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憑證; 3. 建房批準文件,改、擴建批準文件; 4. 征收實施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憑證。 (四)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在辦理證據保全、補償決定、補償提存等程序后實施征收。 1. 有產權糾紛的; 2. 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 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三、補償與安置 (一)安置人口 1. 安置人口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主要依據,具體安置人口的認定辦法由柯城區、衢江區結合實際自行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辭職、辭退人員); (3)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貨幣安置、遷建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4)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人員; (5)其他特殊人員。 2.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至規定的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員。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若在協議簽訂后死亡的,應計入安置人口;若死亡時尚未簽訂協議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3. 父母原則上隨一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安置。 (二)安置面積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積,以一戶一人11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保障,每增加一個安置人口的,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積)增加安置面積。 被征收人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屬于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且擁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權的,原則上只享受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以不高于11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積。 (三)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可以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房票”安置、產權調換安置、宅基地安置。 1. 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住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2)補償價格根據被征收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確定。 (3)貨幣補償價格按房屋結構由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項目實施前對外公布。 2.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有產權的商品房。 (1)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結算的特定票據,只限用于被征收人購置商品房時使用。 (2)房票價格參照征收項目所在區域周邊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扣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平均重置價格后得出。房票價格由各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項目實施前對外公布。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具體可用房票購買的房源由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在征收項目實施前對外公布。 (4)被征收人所購商品房價格高于房票價值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擔;被征收人所購商品房價格低于房票價值的,可以將房票剩余價值調整為貨幣補償,按貨幣補償標準結算。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可安置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結算(標準見附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可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貨幣補償標準結算。 (5)被征收人選擇購買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可給予獎勵。具體由柯城區、衢江區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3. 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1)安置地點按照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2)被征收房屋價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確定,未建部分面積不計價值。 (3)產權調換安置房面積在安置面積范圍內的,安置房面積按重置價結算,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4)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貨幣補償標準結算。 4. 宅基地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由被征收人按規劃要求自行宅基地建房,或由征收人按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被征收人。實行遷建安置的,適用于衢州市區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外,按柯城區、衢江區農民建房審批政策執行。 (四)其他規定 1. 在征收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執行。 2. 征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征收時重置價格的3倍給予貨幣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房屋簽約和騰空等補助獎勵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3. 被征收房屋涉及無證的閣樓、架空層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在征收紅線范圍內附屬倉房、牛棚、豬舍、室外廁所、門斗等附屬房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給予相應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修、其他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等補償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4. 被征收人在征收紅線范圍內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被征收人擅自加層等改(擴)建房屋的,改(擴)建部分不作安置依據,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規定拆除舊房的,該舊房不作為安置依據,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5.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產權所有人自行處理租借關系。 6. 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標準為10元。計算后補償標準每月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支付周期為自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6個月。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選擇“房票”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24個月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采用多層公寓安置的應在24個月內安置完畢,采用高層公寓安置的應在36個月內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7. 住宅搬遷費。按每戶3000元/次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再次支付;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8. 提前騰空獎勵。被征收人的征收獎勵。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標準實施。具體獎勵辦法由柯城區、衢江區確定。規定期限內,征收范圍內(以自然村為單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 四、法律責任 (一)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取的安置資金,并由征收人交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收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征收人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資源規劃、住建、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面積認定、補償標準以及安置后建房審批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切實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違法突破政策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附則 (一)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實施征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附: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結算價格表 說明: 1.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標準,房屋建成當年為100%,建筑年限在3年(含3年)以內的不計算折舊,超過3年的每年按1%折舊,房屋最高折舊率不超過30%(含30%)。 2.檐口1-1.7米的樓層部分按標準的30%;檐口1.7米以上的樓層部分按標準的50%;1.5-2.2米的架空層按標準的50%。 關于《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基本情況 進一步完善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保障集體土地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草擬形成《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通過征求社會意見,開展風險評估,組織專家論證,召開聽證會,集體討論研究等工作,形成了《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適應法律法規。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最新規定,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在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補償的,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積或者提供的安置房面積不得少于當地規定的最低標準。采用貨幣方式補償的,應當評估宅基地和住宅的價值,一并作出補償。 (二)順應社會發展。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發展,近些年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較多,現行政策暴露出不足之處。同時,審計、司法部門也對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進行專項研究,指出了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給出了完善政策的工作建議。 三、需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審計、司法部門指出現行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需對我市現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中,安置人口、安置房補償、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政策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辦法》共由五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是闡述政策適用范圍和征收實施主體等內容。第二部分為征收管理,主要是闡述實施征收前期的相關事項。第三部分為補償與安置,主要是闡述安置人口、安置面積、安置方式、其他規定等方面內容。第四部分為法律責任,主要是闡述實施征收的法律責任。第五部分為附則,主要是闡述辦法具體執行方面內容。《辦法》附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結算價格表。 五、評估論證、征求意見及協調處理等情況 (一)工作開展情況。7月13日,在衢州政務信息網上發布《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示30日)。8月24日,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省自然資源征收中心、各縣(市、區)征遷事務中心及南京農業大學教授共16人開展研討。9月8日,召開聽證會,邀請及依申請選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公眾共25名代表參加。8月5日至9月上旬,委托衢州市方安風險評估公司開展風險評估,在兩區37個部門、鄉鎮(街道)和127個行政村廣泛開展調查。9月28日,召開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會,評審結果為中低風險。10月9日,風險評估事項通過市委政法委備案。10月13日,送審稿通過北京盈科(衢州)律師事務所審查。10月20日,送審稿通過浙江青風律師事務所審查。10月21日,送審稿通過市局法規監察處審核。 (二)意見建議梳理。通過征求社會意見、專家論證、聽證會等途徑共收集意見建議148條,其中,征求社會意見收集85條(電話30條,電子郵件49條,網絡問政5條,來訪1條),專家論證收集34條(2位個人8條,6個機構26條),聽證會收集29條(申請人5條,受邀人24條)。根據多途徑收集意見建議情況,梳理匯總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1.關于安置人口。普遍反映安置戶的認定標準要在文件中予以明確。安置人口的認定和人口虛擬情形的設定,兩區要形成相對統一的標準。 2.關于安置面積。普遍反映安置面積的標準與現行政策標準差異較大,部分受眾安置面積落差明顯,特別是0-4人戶(0人戶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關于安置方式。反映總體良好。普遍對新的貨幣補償標準和“房票”政策予以認可。 4.關于其它規定。普遍反映重置價已經是10年前的標準,應該更新。臨時安置費、住宅搬遷費應該提高。 (三)協調處理情況。10月11日下午,市資源規劃局組織兩區兩城及市級相關部門,對照收集的意見建議,對政策進行逐條修改。總體保留“110+50x”的安置模型,重點統一了安置戶的認定標準,具體由兩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明確;確定了安置人口的認定依據,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主要依據;調整了重置價(每檔提高200元/㎡,最高1400元/㎡,最低700元/㎡)、臨時安置費(支付周期增加了2個月。保底每月每戶提高到1000元,提高了400元)、住宅搬遷費(3000元/次,提高了1000元/次)等的補償標準,調整幅度參照市區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的相關標準執行。10月13日,徐張艷市長聽取政策制定情況匯報。 六、集體討論情況 10月24日,《辦法》經市資源規劃局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通過。 七、無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供稿:政府法律事務處 校對:甘睿、江玥 審核:張磊 來源:焦點評測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