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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律師:村委會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幾種行為村委會是我們每一位農村村民都非常熟悉的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可以說是掌管著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尤其是當村里遇上土地征收、土地租賃這樣的大事,有時相關部門會直接跳過村民與村委會直接商談,或是直接將具體的事項委托給村委會,讓村委會處理,比如讓村委會與被征收人協商具體的補償等。 因此,在征地拆遷中我們經常能看見村委會的身影。按理說,村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只是輔助征收方處理征收事項,維護廣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從實踐過程來看,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經常會違背被征收人的真實意思,做出一些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比如我們常遇到的就有以下幾種 1、擅自代替村民與征收方簽訂協議 村委會擅自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是常發生的事情,有的征收方為了能在規劃的時間內完成征收工作,常會在被征收人對補償不滿意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擅自讓村委會模仿村民的筆跡替村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能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人只能是征收方或是征收方委托的相關部門,如果在未經授權的情況村委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村委會代替村民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就違背了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其所簽訂的協議事后要是沒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認,那么該協議就是無效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該協議。 2、強拆村民房屋 實踐中我們并不少見村委會擅自拆除村民房屋的行為,有的村委會在被征地農民拒絕搬遷的情況下,會為了按時完成征收工作,讓農民下山等,通常會不顧一切強迫農民搬遷,強拆村民房屋等。但是,不管是舊村改造,還是其他的征收項目,村委會、街道辦及相關部門均是無權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尤其是在拆遷補償還沒有落實到位的情況下,其更是沒有權利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拆。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禁止違背農民意愿強制其交出土地,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在被征收人拒絕交出土地的情況下,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必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在未獲得法院允許的情況下,誰都不可以強拆村民房屋,否則拆除行為違法。 因此實踐中,如果遇到村委會強拆自己房屋的情況,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擅自截留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相關的補償應當要直接發放給被征收人,但實踐中,有的征收方會將相關的補償先發放到村委會賬戶中,再由村委會發放給被征收人,尤其是土地補償費。按理說,土地補償費應當要將絕大部分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即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給被征收人,但有的村委會卻在未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的同意下,以各種理由擅自截留30%以上的土地補償費,而有的則會私自侵吞被征收人的補償費,但這種行為是嚴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行為。 我國法律法規上明文規定,禁止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對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村委會擅自截留征地補償款等違法行為時,一定要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要求他們調查、核實村委會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