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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茂名市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加快城市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收茂名市市轄區(含茂南區、茂港區、濱海新區,下同)集體土地上房屋、構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統稱房屋),并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茂名市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職責分工如下: 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規劃管理工作; 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征收安置項目監察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征收安置項目審計工作; 市物價局負責價格認證保全工作; 市財政、公安、發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衛生、民政、電信、供電、環保、農業、林業、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茂名市市轄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按統一規劃、分類實施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與房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實現綠化達標。 第六條 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項目涉及到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的,由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發布公告,并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兌現補償款,被征收人搬離房屋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除。 第八條 征收公告中應載明征收對象、范圍、期限、補償安置方式、標準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并將征收公告在征收現場公布。 第九條 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改建、新建、擴建、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轉移房屋產權的,均按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的房屋狀態實施補償、安置。 第十條 在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簽訂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交付使用的時間、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征收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其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征收文物古跡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四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要對房屋征收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征收補償、安置等情況的資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到位,專戶儲存。 專用賬戶的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屬政府財政出資的征收項目,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構筑物及其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應當給予補償。補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以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所有權證或其它有效權屬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規劃建設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村、居委會證明等)為依據。 第十八條 對違法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后臨時建筑的殘值予以補償建設費,不作產權補償(其評估結果須經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核實);違規突擊搶建的房屋(含簡易棚、裝修物)不予補償;無國土部門核發的臨時土地使用證的,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按照附表1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零星果、竹、木按照附表2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因征收生產、經營類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按照市場評估或者價格認證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價格認證部門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或認證,按照評估或認證結果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未列入本辦法補償項目、標準,但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規定應予補償的,由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認證后予以補償。 第四章 房屋征收安置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征收公告日前,被征收人擁有合法產權并以該房屋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該房屋時應給予被征收人妥善安置。安置應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如被征收人在村集體土地上還有與被征收房屋相當或更好的生活居住用房,則不再給予安置,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標準對其被征收房屋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貨幣式安置:指根據房屋區域位置,把房屋補償金額和土地補償等全部費用合計,折算成現金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領到該款項后自行解決生活居住用房的一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安置條件,如不符合安置條件的,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標準給予補償。貨幣式安置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城市市區(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小東江以東(高山橋南以高山路為界)、大園路以南、茂名大道以西、三茂鐵路以北范圍內的生活居住用房,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按4900元/㎡支付,磚瓦結構的按4480元/㎡支付;前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城市市區,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4550元/㎡支付,磚瓦結構房屋按4160元/㎡支付。 (二)近郊區(指緊靠市區的居民居住區和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區域),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4160元/㎡支付,磚瓦結構房屋按3770元/㎡支付。 (三)規劃控制區(指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和城市市區、近郊區、規劃控制區外的墟鎮,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2990元/㎡支付,磚瓦結構房屋按2600元/㎡支付。 (四)其他區域(前述三項區域以外的村莊),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2600元/㎡支付,磚瓦結構房屋按2210元/㎡支付。 選擇貨幣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書時應當明確,其家庭成員不得再回本村組申請宅基地建房,不得通過購買農村房屋等方式變相占用農村宅基地。 對按本條標準支付現金的房屋,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標準支付補償款,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其他費用,但室內裝修、搬家補助費可按規定補償,臨時安置費可補助3個月。 第二十五條 公寓式安置:指以核準的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閑雜屋)建筑面積為依據,由被征收人按1:1.1的比例選擇安置住房,實行產權置換;對按本條方式置換的房屋,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標準支付房屋及室外裝修補償款,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但室內裝修、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補助費可按規定補償。 采取公寓式安置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按市規劃部門審定的規劃方案建造住房安置。公寓式安置的住房為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毛坯房。 產權置換的住房實行先簽協議先選擇的原則。 因安置的住房(套房)面積不便于分割,被征收人取得的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超過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的(含10平方米),按照房屋建筑成本計算補交價款;超過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計算補交價款。但為了照顧住房面積少的被征收人,每戶安置房總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可按建筑成本計算補交價款。 第二十六條 自建式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可按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原則安置(具體由實施房屋征收工作的主體根據實際需要個案提出申請)。自建式安置分為規劃小區式自建和零星自建。 實行規劃小區式自建的,道路和公共設施用地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解決;選擇零星自建的,可按應安置面積1∶1的比例安排房屋四周間距及道路建設用地,所需資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支付。 零星安置戶的安置用地解決途徑:①被征收人首先選擇本村組內安排本戶使用的土地;②被征收人無地可選的,由本村組統籌安排建房用地;③本村組確實無法安排建房用地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近新征土地置換被征收人舊宅基地解決安置。 零星安置戶新宅基地可按實際情況適當補助“三通一平”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房屋補償總額25%。 實行自建式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積按合法安置人口每人30平方米計算;孤寡人員每戶按60平方米的面積計算,一對夫妻但未生育子女的按90平方米的面積計算;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在原籍依法擁有居住祖屋所有權的外出工作人員(如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等),經本人申請,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準,以戶(以外出時的戶為準)為單位,按原生活居住用房占地面積1∶1的比例安排安置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實施自建式安置的,除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補償外,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為合法安置人口: (一)世居或長期(30年以上)在被征收村莊生產生活,有承包責任田,并享受宅基地和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的; (二)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在征收公告發布前遷入或新增的; 男女雙方均符合《婚姻法》結婚條件,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結婚落戶,并參加該集體分配的; 因父(母)再婚,隨父(母)遷入,并參加該集體分配的; 經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并申領有《收養證》,準予收養的; 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政策新出生的;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但已經過政府計劃生育部門處理入戶的在冊人員; (三)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士官,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的復退軍人,在校就讀的大中專學生; (四)正在接受勞改、勞教、少教的; (五)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規定安置的。 第二十八條 除符合安置條件的生活居住用房外,征收公共房屋、私人的附屋、豬欄、牛舍等其他房屋,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補償,不實行貨幣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 村、居委會辦公用房,可以按貨幣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的標準和方式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 采取非法手段,偽造、假冒證件、證據的,多報安置人口的,對多報人口不予安置,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取得結婚、生育、收養手續,或戶口遷入手續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合法安置人口情況,由村民小組提供,并經區、鎮政府調查審核,以三次公榜形式確定。 第三十一條 搬遷安置過渡期間,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周轉房。不能提供周轉房或被征收人協商一致不入住周轉房的,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安置人口,提供臨時安置補助;每戶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每月補助1100元,每戶六人以上(含六人)的每月補助1300元。臨時安置補助一般不超過18個月。 第三十二條 周轉房必須具有生活必需的基本設施和簡單的裝修,如通水、通電和有可使用的廁所、廚房等設施。 第三十三條 提供周轉房后,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并可領取一次性搬遷費。搬遷費以戶為單位,每戶補助3000元。 以戶為單位的,以在征收公告日前當地公安部門在冊戶籍為依據,由屬地區政府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核準。 第五章 獎勵和罰則 第三十四條 為了鼓勵被征收人積極、主動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實行提前搬遷獎勵措施: (一)在規定期限內提前3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10%獎勵。 (二)在規定期限內提前2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6%獎勵。 (三)在規定期限內提前1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3%獎勵。 可以在不超過30天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項目,由區政府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搬遷天數,對提前完成任務的,另行規定獎勵標準,最高可按房屋補償總額的10%獎勵。 第三十五條 聚眾鬧事,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負責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級市以及電白縣不屬于濱海新區范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并監督落實。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茂府〔2010〕5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的項目,繼續按原公告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來源:茂名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