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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保障婦女在土地中的相關權益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共9章,61條,修訂后,增至10章,共86條,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比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各個章節針對婦女權益保障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該法的修訂可以說進一步地保障了婦女的權益,該法中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與男子享有同等權利。下面我們就結合新發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規定,詳細地看一下,婦女在土地方面都有哪些權益。 首先,婦女享有土地相關的各項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中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婦女在土地方面享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是征用補償費的權利,同時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集體土地組織收益分配等相關的權益,并且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要將婦女相關權益全部列明。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婦女權益經常會因受傳統思想被侵害,尤其是農村女性,在土地征收或是土地承包中,常有個別地方以其是外嫁女、離婚女或是女性為由拒絕給予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征用補償,拒絕為其分配土地,以及其他土地分配權益等。 其次,婦女享有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權利 另外,在村民代表大會方面也是如此。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對于必須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村委會不能擅自決定,村委會必須要組織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來說,村民代表大會的參會人員理應不分男女,可從實踐中來看,有的村委會卻直接將農村婦女(包括外嫁女、入贅男)排除在外,只允許家中男性人員參加,那么這樣一來自然就侵害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但隨著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出臺,婦女的權益可以說是進一步得到了保障。該法明確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也就是說,需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不管是外嫁女,還是入贅男都享有參會的權益。實踐中,如果有村委會或是相關人員以各種理由不讓婦女(包括外嫁女、入贅男)參加會議,那就是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及時地向有關部門舉報。 再者,婦女享有繼承權及城鎮集體所有財產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相關權益。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婦女均享有與男子一樣的權利,不能因是女性就剝奪其繼承相關財產的權利。因此,實踐中,倘若遇到相關部門或是相關人員以其是女性,而剝奪其相關權利益,當事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