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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認定處理意見》印發(fā)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蘭州新區(qū)、高新區(qū)、經濟區(qū)、榆中生態(tài)創(chuàng)新城管委會,中央、省屬駐蘭各單位,市屬各重點企業(yè): 《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認定處理意見》已經2021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 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 調查認定處理意見 為規(guī)范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土地、規(guī)劃、建設、戶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對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認定和處理(不包括直管公房),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未經登記建筑是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建筑;其他特殊情況是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性質、用途、面積、結構等不詳或與實際不符的建筑以及臨時建筑、分戶的住房等情況。 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合法合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未經登記建筑的建造時間根據項目批準文件、行政法律文書、竣工驗收證明、房屋申報手續(xù)、房屋建造材料購買票據、歷史測繪資料、轄區(qū)街道證明以及相關政策文件等綜合考慮認定。 未經登記建筑的面積測繪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實施。 二、相關部門的職責 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公安、司法、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jiān)管、城管等相關部門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公安部門負責戶籍的調查、認定工作。 司法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規(guī)劃手續(xù)和權屬的調查、認定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住建部門負責建設手續(xù)的調查、認定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經營行為的調查、認定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城管部門負責亂搭亂建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協(xié)助調查、認定工作。 未明確的事項,由區(qū)、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調查、認定。 三、調查、認定和處理的程序 (一)區(qū)、縣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調查情況,并告知被征收人舉證的期限和權利、義務。 (二)被征收人填寫《未經登記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認定處理申請表》并舉證,承諾對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據承擔法律責任。 (三)根據被征收人的申請,由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查勘現場、審核資料、會議討論的流程進行認定。 (四)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處理意見。 (五)區(qū)、縣房屋征收部門將認定處理意見送達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六)無異議的,按照認定處理意見進行辦理。 (七)有異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作出處理結論。區(qū)、縣房屋征收部門將處理結論送達被征收人,并按照處理結論進行辦理。 四、認定和處理的標準 (一)未經登記建筑,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建造的房屋,按100%建筑面積及非經營性用途、實際結構、實際性質對待: (1)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以前建造的房屋。 (2)1993年11月1日國務院《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施行以前在原集體土地(后依法轉為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能提供1990年4月1日以來房屋用途持續(xù)為經營性的,按100%建筑面積及經營性用途、實際結構、實際性質對待。 2.在1990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6日《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施行以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及1993年11月1日至1996年12月6日在原集體土地(后依法轉為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區(qū)分對待: (1)有土地使用手續(xù)且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并按規(guī)劃許可建造的房屋,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 (2)有土地使用手續(xù)且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但未完全按照規(guī)劃許可建造的房屋,符合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部分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不符合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部分以違法建設處理結果進行認定。 (3)僅有土地使用手續(xù)建造的房屋,按95%的建筑面積及非經營性用途、實際結構、實際性質對待。 (4)無土地、規(guī)劃、建設等任何一項手續(xù)建造的房屋,按80%的建筑面積及非經營性用途、實際結構、實際性質對待。 3.1996年12月6日《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施行以后建造的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區(qū)分對待: (1)有土地使用手續(xù)且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并按規(guī)劃許可建造的房屋,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 (2)有土地使用手續(xù)且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但未完全按照規(guī)劃許可建造的房屋,符合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部分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不符合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部分以違法建設處理結果進行認定。 (3)僅有土地使用手續(xù)建造的房屋,按違法建設處理結果進行認定。 (4)無土地、規(guī)劃、建設等任何一項手續(xù)建造的房屋,按違法建設處理結果進行認定。 (5)屬于(3)、(4)款情形,但能通過個人房產信息查詢或其他證據證明是被征收人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唯一住房的,按80%的建筑面積及住宅用途、實際結構、實際性質對待。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購買單位同一批次報建的房屋,部分辦理了不動產權屬證書,部分未辦證但符合規(guī)劃,按97%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 5.購買的商品房,符合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且已建成,能提供購房、辦證交費憑據的,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僅能提供購房憑據的,按97%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 6.現住宅房屋為拆遷(征收)安置房,能證明上次拆遷(征收)房屋為100%產權的,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用途、面積、結構、性質不詳或記載用途、面積、結構、性質與實際不符的情況,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用途、面積、結構、性質不詳,不動產登記簿和城建檔案資料又無法核實的,經調查后按房屋實際用途、面積、結構、性質對待。 2.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用途、面積、結構、性質與實際不符,經調查未發(fā)現改擴建的,以實測面積和證載用途、結構、性質為準對待。 3.有下列情況的,與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面積相等部分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面積對待,超面積部分按照本意見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1)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面積與實際不符,經調查后發(fā)現存在改擴建的; (2)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后自行拆除重建,未經自然資源等部門重新認定登記的。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產權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實際權利人能夠提供生效裁判文書或與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等證據證明其權利來源的,以實際權利人為被征收人。 (四)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2008年9月25日《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施行以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 2.2008年9月25日以后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向有關部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稅費后,按100%的建筑面積及規(guī)劃用途、結構、性質對待。 (五)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性質為房改房,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面積與實際不符,經調查未發(fā)現改擴建的,以實測面積和證載用途、結構、性質為準對待。 (六)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為住宅房屋,未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變?yōu)榉亲≌课菔褂茫矣泻戏ā⒂行I業(yè)執(zhí)照及完稅憑證,并實際正在營業(yè)的,參照非住宅臨時安置費標準給予12個月的一次性經營補助。 (七)平房院落中戶籍分戶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在同一住宅不動產權屬證書所屬房屋下落戶的實際共同居住人,且只有此處唯一住房,在2016年10月8日甘肅省公安廳《關于規(guī)范我省立戶分戶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甘公治安〔2016〕123號)執(zhí)行以前分戶的,將該不動產權屬證書下每戶實際占有或協(xié)議分配房屋按單獨100%產權住宅房屋對待;在2016年10月8日以后分戶的,不按戶單獨計算,以登記狀況為準,只按一套100%產權住宅房屋對待。未經登記部分,按照本意見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2.在同一未經登記住宅房屋下落戶的實際共同居住人,且只有此處唯一住房,在2016年10月8日甘肅省公安廳《關于規(guī)范我省立戶分戶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甘公治安〔2016〕123號)執(zhí)行以前分戶的,將每戶實際占有或協(xié)議分配房屋按單獨住宅房屋進行認定處理;在2016年10月8日以后分戶的,不按戶單獨計算,將所有房屋按一套住宅房屋進行認定處理。 (八)未超過批準期限或無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實際結構重置價結合成新確定。成新系數有批準期限的,以批準期限確定;無批準期限的,原則上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確定。 2.批準用途與實際不符的,以批準的用途為準對待。 3.批準面積與實際不符的,與批準面積相等部分按實際結構重置價結合成新對待,超面積部分不予補償、補貼。 (九)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構筑物不作產權調換,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實際結構重置價結合成新確定。 (十)按百分比建筑面積對待的房屋,應當按百分比建筑面積依據《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補償安置;按97%、95%、80%的建筑面積及違法建設對待的房屋,不執(zhí)行住宅房屋最低補償面積制度。 五、其他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fā)展情況,對本意見規(guī)定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標準進行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本意見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公告的,有規(guī)定的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沒有規(guī)定的依據本意見辦理。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