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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的,應當要注意這兩個問題征地拆遷項目中有的是交通、水利項目,有的是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等之類的項目,不過這些項目均在公共利益范疇內,且均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 比如大家最常關注的補償問題,一般城中村改造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進行補償安置,當然了,如果所征收土地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范圍內,那么就需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根據上述幾部法律法規,不管征收項目是交通、能源、水利等,還是城中村改造等類型的征收,被征收人有任意選擇貨幣補償、產權置換或是集體土地征收中宅基地遷建補償方式的權利。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那么一定要注意補償標準是否遵循了“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征收原則,是否遵循了“被征收房屋價值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原則。 如果補償標準明確低于上述征收補償原則,明顯不公平、不合理。那建議廣大被征收人盡量不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不過,拋開貨幣補償不說,實踐中許多被征收人會首先產權置換這一種補償方式,相比于貨幣補償,選擇產權置換時可能更需要有所警惕,因為不同于貨幣補償,只要征收方能一次性給到位,那被征收人就可以拿著錢購買自己滿意的房屋,但是安置房是由相關部門先建然后再交付給被征收人的,由于安置房很多都不是現房,所以在等交付安置房這期間,往往會發生很多的問題,所以,在選擇產權置換這一種方式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提供的安置房面積是否合理 原則上來說,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征收方應當按拆一還一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當然有的也會高于這個標準,但最低應按拆一還一予以安置。 比如《隆堯縣人民政府 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安置辦法》中規定,產權置換中,房地分離補償的,按宅基地證載面積或認定宅基地面積1: 0.8置換回遷安置房,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貨幣補償。 房地一體補償的,按宅基地證載面積或認定宅基地面積1: 1置換回遷安置房;空閑宅基地(地上無住房)的,按宅基地證載面積或認定宅基地面積1: 0.8置換回遷安置房。 再比如《河南省新鄉市中心城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中就明確規定,河南省新鄉市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1:1給予安置。 當然了,如果對于積極配合的,如果在簽約期限內簽訂了補償協議,完成了搬遷,那么可能還會高于拆一還一的這個標準,對于沒有在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的,則沒有這方面的待遇。 《河南省新鄉市中心城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河南省新鄉市棚戶區(城中村)被征收居民(村民)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認定)建筑面積給予相應優惠。 (一)在發布征收公告15日(含)內:1、單戶簽約的,按1:1.1進行安置。2、十戶(含)以上共同簽約的,均按1:1.2進行安置。3、三十戶(含)以上共同簽約的,均按1:1.3進行安置。 (二)在發布征收公告15日后簽約的,不再給予優惠。 不過,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有沒有這方面的獎勵,咱最起碼的安置房面積一定要合理,如果不合理,千萬不要為了多拿那一平方米或是獎勵費,就草草簽字搬遷,避免以后對自己不利。 2、對于安置房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要補差價 另外,在選擇安置房補償方式時,還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安置房的面積超過了應安置房面積時,被征收人還需要補差價,也就是說,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積是120平米方面,可被征收人應得的安置房面積為110平方面時,那么這多出來的10平方米,被征收人就需要按成本價向相關部門支付差價。 如《漢臺區集體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中就規定,被拆遷人以戶為對象選擇安置房屋,選擇安置房屋面積就近上靠,選擇安置房屋總面積超出應安置房屋總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向實施主體按綜合成本價3500元/平方米補差,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補差。 反之,如果被征收人應得的安置房面積為100平方米,但征收方只提供了90平方米的安置房時,此時征收方就需要按成本價向被征收人支付差價款。 總之,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城中村改造關乎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被征收人都應當要提高警惕,一定旦發現補償不合理,或是安置房面積小于應得的面積,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