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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關于進一步推進“陽光征收”規范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征收項目立項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計劃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辦理相關立項批文。 2.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5日內,完成房屋征收項目審查,出具征收范圍紅線圖、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查意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意見。 3.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2日內,出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審查意見。 二、實施單位確定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工作時序,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5.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組建項目部,項目部可下設多個項目組,以征收實施單位人員為主。對被征收人數量超過300戶以上的單體項目或征收實施單位同時實施多個項目總戶數超過500戶時,經市政府同意后可安排相關部門參加項目部的工作并服從項目部的領導。 三、房屋征收調查 6.房屋征收部門辦理完成立項批文后3日內發布調查公告,明確調查期限、調查內容,組織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關資料或者反映材料。 7.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管局、稅務局、城管局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8.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入戶調查、測繪。 (1)項目部下設的項目組負責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情況、抵押查封情況、經營情況、家庭人口情況等進行調查登記,填寫調查登記表。對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拍攝并留存影像資料。 (2)測繪機構負責對被征收房屋、土地情況進行測繪并出具測繪圖,提交項目組。 (3)項目所在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配合項目組、測繪機構入戶調查、測繪并見證。 (4)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收集、整理被征收房屋經確認的調查基礎資料,填寫調查登記匯總表,在調查結束后7日內報房屋征收部門。 (5)房屋征收部門收到征收實施單位提交的調查基礎資料、調查登記匯總表3日內出具調查結果公示表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5日。 四、房屋權屬認定 9.房屋權屬認定處理按照《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調查認定處理辦法》(泰政辦發〔2021〕28號)執行。 五、擬定補償方案 10.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時做好以下工作: (1)確定產權調換房源,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預評估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房基準價格,測算征收補償費用。 (2)選定第三方風險評估機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3)發布征收項目信息,通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11.市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需要召開聽證會的項目,市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六、作出征收決定 12.補償資金撥付單位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13.第三方風險評估機構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審報告表,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卷宗,報維穩部門備案。 14.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送達征收文書 15.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發布《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告》,提供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規定的協商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16.征收實施單位組織項目部、項目組向被征收人送達《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告》《被征收人須知》等房屋征收相關文書。同時做好房屋征收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17.項目所在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配合送達房屋征收相關文書并見證。 18.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確定房屋拆除企業。 八、確定評估機構 19.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按照《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執行。 20.經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時評估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房基準價格,出具評估報告報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須將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房基準價格予以公布。 21.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每個項目須安排不少于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九、房屋征收評估 22.征收實施單位組織項目部、項目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項目所在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潢及附屬物等進行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23.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材料。 24.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十、初評結果公示 25.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 26.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27.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由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項目所在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見證。 28.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被征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一、簽訂補償協議 29.項目組依據分戶評估報告和征收補償方案填寫《補償計算表》,經項目部、征收實施單位確認后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須由項目部、征收實施單位簽字、蓋章確認,報房屋征收部門審核通過后蓋章生效。 30.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應當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監督。 十二、房屋交付驗收 32.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項目部、項目組、房屋拆除企業方可與被征收人辦理交驗房手續,出具交驗房單。 3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未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34.被征收人可自行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產權注銷登記,也可由征收實施單位集中統一辦理。 十三、補償款項結算 35.被征收人辦理完成交驗房后,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交驗房單》《領款單》《補償計算表》、被征收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征收實施單位領取房屋征收補償費用;選擇產權調換的同時辦理產權調換房登記、結算手續。 十四、房屋拆除管理 36.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實施房屋征收項目的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清場交地和場地管理等工作。 37.清場交付“凈地”后,政府投資的交通重點工程、道路、綠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用地,由征收實施單位移交相關建設單位管護;納入儲備土地的地塊,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泰興市儲備土地管護暫行辦法》落實管護責任;鄉鎮(街道)、園區、省級以上開發區項目用地自行實施管護。 十五、作出補償決定 38.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39.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六、征收檔案管理 40.房屋征收各流程涉及的檔案由征收實施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保管。征收項目審計后,檔案連同審計結果移交房屋征收部門或市政府指定的單位保管。檔案分總冊和分冊兩部分。 (1)總冊包括:房屋征收相關計劃規劃、紅線圖、審查意見、停辦手續通知、調查結果公示、論證會、聽證會、風險評估、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補償費用證明、征收決定、征收決定公告、選擇評估機構資料、委托協議、初步評估結果、相關公告、公示資料、征收過程應當保存的影像資料等材料。 (2)分冊包括:被征收人身份證明材料、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明、分戶評估報告、補償計算表、征收補償協議、交驗房單、領款單等材料。如通過司法強制執行的,應當包括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催告書、相關判決裁定、執行階段的材料等。 十七、監督檢查 41.落實主體責任。房屋征收部門積極履行主體職責,推進“陽光征收”。加強對征收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廉政教育,規范房屋征收補償行為,防范廉政風險。實行項目部負責人責任制,項目組負責人對項目部負責人負責。 42.主動接受監督。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現場設立監督舉報箱,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工作人員姓名、照片、聯系電話等基礎信息,接受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和征收工作參與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主動接受市檢察機關檢察監督,積極配合市檢察機關履行法定職能。 43.接受審計審核。資金撥付單位應當組織審計審核機構對各項目分戶評估結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進行抽查,現場審計審核。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相關資料提交資金撥付單位,資金撥付單位應當及時審計審核。 44.公開信息查詢。建設“陽光征收系統”,實行房屋征收工作全流程錄入系統,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調查結果、認定結果、基準價格、分戶評估結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分戶補償情況等進行公示。房屋征收現場設置陽光征收查詢終端設備,供被征收人查詢。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2021年起決定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