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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拆遷律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絕不能少這一份文件
實踐中,沒有書面承諾,只有口頭承諾,對被承諾人來說就會產生很大的風險,因為沒有簽字蓋章,沒有書面上的東西,就算說的天花亂墜,也有可能會出現承諾人無法實現承諾的情況,也就是說,口頭承諾無法保障被承諾人的相關權益,征地拆遷亦是如此。 征地拆遷事關房屋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承租人的權益。在征地拆遷中,比如征收集體土地時,征收方需要依法及時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其他補償費由相關部門結合實際的情況制定補償標準。 征收國有土地時,征收方需要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其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補償標準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通常,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確定好補償標準后,需要簽訂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補償協議后,雙方需要各持一份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且這一份協議上一定要有相關部門的紅章。 一般情況下,在征地拆遷中,這一份文件是必須要有的,只有將相關的事項統統都明確在補償安置協議中,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才有可能會得到保障,而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只是口頭承,若被征收人手里任何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其說過相關承諾的話,一旦日后征收方死不承諾自己所說的話,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就會受到很大的打擊,在沒有證據來證明其有相關行為或承諾時,即使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能會因手里沒有足夠的證據或是協議,而被法院駁回。 因此,簽訂書面的拆遷協議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征收方一定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我們再很嚴格地說,書面的所有文件,既可以當成證據,也可以督促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尤其是征地拆遷中產生的補償安置協議,一旦雙方就補償事宜簽訂書面的協議,那么該協議就產生了法律效力,一旦產生法律效力,那自然就會對雙方產生一定的約束力,也就是說,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都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完成各自的協議義務,任何人都不能毀約、違約,甚至是擅自更改協議等,一旦違約、毀于,另一方則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好之后,如果征收方只是口頭上承諾,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書面協議的時候,那么此時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很有可能這是他們設好的圈套,其目的很可能就是想讓你先交出土地、房屋。 因此,對于沒有書面協議的口頭承諾,廣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輕易地相信,一定要讓他們將所有補償事項都白紙黑字的寫在紙上,倘若征收方就是不愿意簽訂補償協議,那么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讓他們錄個口供,以便他們日后履行自己的承諾,即使不履行,我們也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 另外,還需要廣大被征收人注意的一點是,書面的協議原件,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倘若征收方出具了書面的協議,且雙方也已經簽上了名字,那么建議被征收人跟征收方索要一份書面的協議原件,不要讓他們都拿走,以免日后他們不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