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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土地征收中,村委會能不能截留土地補償費?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征收方應當依法及時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也就是說,土地補償費是集體土地征收中因征收產生的,該項補償費是法定的補償項目之一,征收方需要依法及時給予。 但是,一直以來土地補償費是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還是歸被征地農民是老百姓經常探討的事情。從舊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土地補償費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可是去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此進行了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究竟歸誰,只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但也不可否認,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可以說是進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不僅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和農村村民住宅費是要分開補償的之外,而且,有的地方隨著新法的施行,也將土地補償費直接發放給了被征地農民,增加了農民的收益。當然了,有的地方是將土地補償費先發放到村委會,再由村委會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只不過,極個別的村委會在發放土地補償費或是其他相關補償費用時,會截留部分土地補償費,然后將剩下的部分再轉至被征地農民賬戶中。那么,村委會是否有權截留征地補償費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擅自截留征地補償費或是全部的土地補償費用肯定是不合法的,且截留比例超過了地方規定的標準,那么也是侵犯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確實需要資金用于村集體公共建設或是其他公益用途的話,是可以截留的,只是截留比例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但需要注意的是,村委會能截留的只能是土地補償費,不能是其他補償費,如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等,否則村委會的行為就觸犯了法律法規,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么村委會能截留多少土地補償費呢? 關于村委會能截留多長的土地補償費,每個地方規定的標準都不一樣。比如重慶市萬州區、巴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中規定,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再比如《馬鞍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中規定,被征收土地屬村民組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村民自治規定,自行組織分配給應安置人員,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支出。余下的30%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其使用、管理由鄉(鎮)、街道負責監督。 另外,在《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不低于80%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足額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雖然說,村委會可以截留土地補償費,但其只能留下一小部分,絕大部分的土地補償費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分配給被征地農民,以保障他們的生活,并且要將分配情況予以公布,這點我們這兩天一直都有說。 因此,實踐中如果有村委會私自截留土地補償費以外的費用,或是將土地補償費全部私吞、侵占,甚至是私分等,那么被征地農民可以及時地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是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