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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超過一戶一宅標準的宅基地,村委會能不能收回?哪些宅基地不能收回?
宅基地是提供給農村村民用的建設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來建設住宅,不能干其他的。但是實踐中,有的村民在獲得審批之后,會在上面建養殖場以及其他建筑。 近日,就有一位當事人以線上的方式咨詢律師說,自己在其他地方建設了住宅,原本在村內的一處舊宅基地,為了避免不讓宅基地閑置,所以他便用此處空著的宅基地建設了加工廠,而且已經干了好幾年了,今年村委會的人告知自己,要收回此處宅基地,因為自己在別處已經有一處宅基地了,這多出來的宅基地他們要收回。那么,村委會能不能收回宅基地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按照上面的法律法規來說,農村村民只能在村內有一處宅基地,反之,如果有兩處,甚至是三處,那么就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超過一戶一宅的標準,其余多出來的宅基地就有可能會被收回。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其中,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也就是說,村委會因村內公共利益建設的,比如建設設施設備等,可以收回農村宅基地,對于沒有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宅基地的,比如將批準用來建住宅的宅基地用來建設了養殖場、加工廠、車庫等,村委會可以收回宅基地,在別處已經有一處宅基地了,又在另一個地方起了一處宅基地,一般村委會也是可以收回閑置宅基地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村委會在收回宅基地時,不能擅自收回,需要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在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其也是不可以收回的,實踐中,若強制收回村民宅基地,那原則上來說就有可能損害了村民的權益。 不過,雖然說村委會有權收回宅基地,但是并不代表著所有的超過一戶一宅標準的宅基地,村委會都可以收回,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以下幾種宅基地,村委會不能以違反一戶一宅標準而收回 1、因繼承得來的一戶多宅 形成一戶多宅的情形有很多種,其中,因繼承形成的一戶多宅在實踐中數不勝數,比如農村村民分戶后在村內有一處宅基地,后來老人去世后,又留下來了一處宅基地,村民繼承該宅基地后,自然就形成了一戶多宅,但是這種一戶多宅原則上來說是合法的,村委會不能擅自收回,但可以鼓勵其有償退出。 實踐中,倘若村委會以各種原因強制收回,那么村民可以向鎮(鄉)政府舉報,投訴。 2、進城落戶后,村民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有的村民由于工作原因,便舉家搬進了城里,并落戶在城區,但對于農村老家的宅基地,其仍然享有使用權。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就強調,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也就是說,即使村民已經進城落戶了,村委會也沒有權利收回其村里留下來的宅基地,但是可以引導其有償退出。所以,實踐中,如果有村委會強迫村民交出宅基地,那么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舉報,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