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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違法建筑的拆除流程
所謂的違法建筑是指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未辦理相關規劃許可證或是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占用土地建設的構(建)筑物。 《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有權拆除違法建筑的主體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 在弄清了拆除主體之后,我們再來看看拆除程序。違法建筑的拆除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能在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更不能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等,這在此前其次我們也說過很多次。 根據《行政強制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當相關部門依法履行了調查、認定等這些前置程序之后,如果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筑的話,那么相關部門需要先對當事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該文件中必須要有法定救濟權以及法律依據等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相關部門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里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聽證申請。 進行催告。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期限內自行拆除,也沒有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的話,那么相關部門需要進行催告,要注意的是,這個催告必須是以書面的形式履行,否則是不合法的。 強制執行決定、公告。在進行催告之后,當事人仍然沒有自行拆除房屋,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相關部門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如果當事人還沒有在強制執行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是提起復議、訴訟,那么相關部門才可以實施強制執行,不過在強制執行之前,需要向社會進行公告,這也是不可少的一項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