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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全市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以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集體土地的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督辦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 高新區、臨空區·還地橋鎮、各鄉鎮(場)、街道是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征收資金的落實和撥付,統籌安排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繳存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必須遵循程序合法、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結果公開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調處征收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收土地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場)、街道以及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實施搶栽搶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實施單位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工作。 第八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工作由實施單位負責,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費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九條 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會同財政、公安、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應當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場)、街道以及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補償安置公告。征收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條 過半數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征收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對外公布。 雖未過半數但部分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向實施單位或征收部門提出。市人民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收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村民住宅的權屬和面積,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可以委托公證機構對登記情況進行公證。 第十二條 實施單位負責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約定騰退期限。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征收部門應在申請征收土地時作出書面情況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 第十五條 征收部門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場)、街道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征收土地公告,并在門戶網站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應包括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征收范圍、征收時間、征收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仍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補償意見;對協商不成或被征收土地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合法所有權人或者產權歸屬存在爭議、訴訟等情形,由實施單位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期結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實施補償安置。拒絕接受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單位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補償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付被征土地。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據協議辦理注銷登記;未簽訂協議的,實施單位根據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貨幣補償資金專戶存儲或提存憑證等材料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土地依法征收后,被征收人不領取征收補償款,拒絕交出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第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并在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征收主體應當書面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履行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 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后,實施單位應當向征收部門申請征收補償完畢和交地確認。征收部門應將土地現狀調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與聽證、補償安置協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報批、申請強制執行等材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歸檔。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土地房屋以及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等的補償費用。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稱征收房屋)補償安置面積應當以合法有效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和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為準。因無權源材料或者權源材料不全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由征收部門組織城建、農業農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等部門對其進行合法性認定,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可采用貨幣補償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重新安排的宅基地,應當實行一戶一宅,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未經合法批準改作非住宅用房的,可按住宅用房給予補償安置。對正在經營的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手續,并具有一年以上連續申報繳稅記錄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可以給予適當營業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補償費用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征收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因征收土地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補償,參照《大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選擇貨幣補償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實施單位應當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征收房屋為合法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 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給予搬遷獎勵。 第三十條 對被征收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難家庭可以給予困難補助。 第三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涉及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可由實施單位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評估時點,為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或者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黃石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黃政辦發[2015]24號)文件精神,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先保后征”工作制度,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辦法,將新征土地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列入征地成本,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優先足額安排。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三十三條 高新區、臨空區·還地橋鎮、各鄉鎮(場)、街道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和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具體對象,并按照職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協調落實和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市資規局負責審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并會同鄉鎮確認應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的對象;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個人身份信息;市人社局負責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紀委監察負責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在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補償法律、法規和政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與被征收人、權利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或補助的; (四)擾亂征收土地補償秩序、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市對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土地征收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標準無法解決的特殊事項,由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提出解決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發布土地征收公告,正在實施土地征收補償的項目,按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本細則施行前已發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未實施征地補償的項目,按本細則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 1.大冶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 2.地上附著物工建部分補償標準 3.地上附著物樹木部分補償標準表 4.普通住宅房屋補償標準表 5.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標準表 文章來源:大冶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