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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遇上拆遷,被征收人有哪些權利?(下)昨天的文章中,我們就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享有哪些權利只說了一部分,今天的文章中我們再接著昨天的文章來再說一下,被征收人還有哪些權利。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昨天的文章,昨天的文章中我們說到被征收人享有知道征收具體信息的知情權、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就補償安置方案提出自己建議的權利以及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等,除此以外,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還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獲取合理拆遷補償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征收方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的土地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單位,但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倘若征收方在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或是以其他理由不予被征收人房屋,那么則是不合法的,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2、享有與征收方平等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屋市場價格。具體是多少,需要由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由于雙方信息的不對等,被征收人在看到補償安置方案后往往會認為補償標準特別低,不愿意與征收方簽訂協議,隨后便會去找征收方談判,但有的征收方總是端著架子不愿意與被征收人協商,總會以這是國家規定的標準,這是國家政策等為由拒絕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 但是被征收人與征收方享有平等的權利,被征收人享有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進行談判的權利,所以,實踐中,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征收方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談判時,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 3、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申請聽證的權利 結果相關的法律法規定,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廣大被征收人除了有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還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申請聽證會,相關部門要組織聽證會,并且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布。 4、對限期拆除決定、補償決定等文件提起訴訟的權利 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在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并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常常會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然后針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拆危決定書,當然有的也會直接作出補償決定。 但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不管被征收人收到的是限期拆除決定書,還是補償決定、拆危決定,還是其他文件,只要對自己的權益產生了影響,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權利針對這些文件提起行政訴訟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一旦征收方作出這些文件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撤銷該文件。 5、對土地補償費分配的監督權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如果村委會沒有將土地補償費分配情況在村集體內公布,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要求他們查處違法行為。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大家的是,無論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都享有一定的權利,一旦這些權利被征收方侵害,建議村民一定要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