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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違約責任沒有明確在拆遷協議中,征收方就能以此拒絕承擔違約責任?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五條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征收方需要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雖然,此規定中沒有明確有違約責任這一事項,但是等卻已經足夠說明了,凡是對被征收人利益產生影響的事項,都需要白紙黑字的明確協議,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也不例外。 但是實踐中,拆遷方在制定拆遷協議時,往往會選擇性地忽視掉這一項,也就是說,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的協議中,往往沒有“違約責任”這一項。可是,凱諾律師要說的是,有沒有明確違約責任這對被征收人來說非常重要,在拆遷協議中明確違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可以約束征收方按時履行自己的補償義務,同時有了違約責任也是保障被征收人能在約定的期限內拿到拆遷補償最好的一種方式,一旦沒有違約責任,那么征收方就會以此為由逃避違約責任。 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查看協議中有沒有“違約責任”這一項,如果沒有可以要求他們加上。那么,對于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協議中沒有明確違約責任的,征收方要是違約不履行協議,是否就代表著征收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了呢? 當然不是。 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在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會議紀要中也指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簽訂行政協議后,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也不排除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機關的違約責任判決金錢賠償。 那也就是說,即使拆遷協議中沒有明確違約責任,只要征收方存在違約的情形,其也應當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僅憑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對于違約責任的標準應當要如何認定呢? 一般情況下,如果拆遷協議中有詳細的約定,那么可以按照約定的標準計算,如果沒有約定,原則上來就應當要按照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對于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所以,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除去我們開頭所說的那些事項,違約責任也要白紙黑字的明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里,這也是為了避免他們日后出現違約、毀約等情形,同時也是督促他們按時履行協議義務最好的一種方式。 征收方違約不履行協議怎么辦? 實踐中,如果征收方拒絕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或是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拿到全部的補償款,或是安置房,那么作為被征收人,請一定要及時地收集證據,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給對方先以律師函的方式施壓,倘若征收方無動于衷,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他們繼續履行協議義務,或是要求變更補償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