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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村民有沒有權利分得農村集體資產呢?
答案是有的。 根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中的規定,第十一條 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或者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尊重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愿,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也就是說,雖然村民可以分得農村集體資產,但一般需要經過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那么,哪些事項是需要經過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呢?根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中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二)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經營目標及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三)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 (四)出借集體資金; (五)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進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全程監督。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以上事項是必須要經過會議討論決定的,村委會不能直接決定,并且還需要將討論決定的結果在各村組內進行公示。實踐中,若是發現村委會侵吞集體所有資產,那則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舉報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