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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補償款需要交稅嗎?
實踐中,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后,需要簽訂一份拆遷協議,但是有的在被征收人正打算簽訂協議的時候,突然被告知拆遷補償款還需要交稅,交完稅剩下的那些拆遷款才屬于被征收人個人,由于有的被征收人不知道,所以在問完應繳的稅后會,通常會大吃一驚,自己的拆遷補償款,繳完稅后是大打折扣了,本來一百多萬的拆遷款,最后只能拿到幾十萬,或是本來就只有幾十萬的補償,連房都買不起,繳完稅后便再也買不起了。 近日就有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家的房屋因規劃被征收了,為了配合拆遷方征收工作,就打算盡快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也不想給他們添麻煩,可誰知,自己去簽訂協議的時候,竟被告知要交稅,這一交稅,算來下到手的拆遷補償一下子少了不少,明明法律上規定,拆遷補償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要保障被征收人戶有所居,可一旦要交稅,自己一家日后的生活怕是都有問題了,于是自己便暫時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打算再等等,與他們再協商協商。那么,房屋屬于被征收人私有財產,在征收后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款應不應該要交稅呢? 對此,凱諾律師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拆遷補償款是不需要交稅的,拆遷補償款屬于被征收人個人所有。 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的規定: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拆遷補償,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拆遷補償屬于被征收人所有,不需要在拆遷補償里額外扣除稅收費用。 因此,實踐中,如果有拆遷方要求繳稅,并從拆遷補償里扣除交稅費用的話,那么其中一定是有貓膩的,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一旦發現拆遷方擅自以各種理由扣除自己所得的拆遷補償款,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或是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要求對他們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倘若相關部門對所反映的問題置之不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交個人所得稅了,那用繳納營業稅嗎? 有的當事人可能會誤認為,既然征收補償不用繳個人所得稅,那就可能會繳納營業稅,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中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而且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中也有明確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再次看到,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有收入的營業房屋,那也是不需要交營業稅的。 總之,最后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對于拆遷方要求交稅的,被征收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千萬不要被他們忽悠了,一旦答應交稅,并且簽訂補償協議,那日后想要再維權就會變得十分困難。因此,在遇到被要求交稅的情況時,最好先不要簽訂補償協議,最好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弄清楚真假后,再簽訂協議也不遲,避免把自己推入萬丈深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