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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縣政府及其部門、鄉鎮(街道)職責】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縣征地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1.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的監督、管理。 2.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農戶(擬安置人員)土地承包經營權情況復核,對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征地成片果園核實認定等工作。 3.公安部門負責征地擬安置人員戶籍登記信息復核,已安置人員信息標注等工作。 4.人力社保部門負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擬安置人員情況復核、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征地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測算及業務指導;組織安置人員開展就業培訓等工作。 5.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信息、林業、水利(移民)、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1.負責組織召開被征地村社干部群眾會議,宣傳補償安置政策,動員群眾積極支持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2.負責落實人員參與征地工作,做到準確指界和及時調解征地過程中的各種糾紛,制止農民在征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建(構)筑物。 3.負責組織被征地群眾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4.負責收集征地擬安置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復印件建立安置檔案,審核、上報人員安置對象。 5.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相關征地費用的分配。 6.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信訪穩定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補償費用構成】征收集體土地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見附件1。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縣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原則】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安置補助費由縣征地實施機構按照36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縣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房屋補償】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房屋裝飾裝修、房屋附屬物及水、電、氣遷移等給予適當補助。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房屋裝飾裝修、房屋附屬物及水、電、氣遷移等補助標準見附件2。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 第九條【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其他地上附著物(不含墳墓及成片果園)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10000元。 經縣農業農村委認定的成片果園按每畝20000元標準給予綜合定額補償。成片果園是指種植規模在1畝以上,每畝栽植30—60株,栽植3年以上且掛果的果園。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墳墓搬遷由征地單位在搬遷范圍內公告,由墳主的近親屬自行搬遷,逾期未搬遷的,按無主墳處理。按期搬遷的給予墳墓搬遷費,其中土墳每座5000元、碑墳每座7000元,雙人墓按1.5倍計算。 第十條【不予補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活動的搬遷補助費】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農業產業類。種植類,1畝以上成熟期的成片經濟林木(不含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果樹類)、成片藥材,按5000元/畝標準給予搬遷補助費;畜禽養殖類,按實際使用養殖圈舍面積給予5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助費;水產養殖類,按實際使用池(塘)面積給予3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助費;未使用的不補。 (二)工業企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三)商業服務類。按照用于商服經營的門面房屋建筑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人員安置范圍】人員安置對象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本縣行政區域內),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及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長期”,是指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3年以上。 第十三條【不計入總人口的情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四條【安置人數的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五條【安置對象的確定】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農業農村、人力社保、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復核,報縣人民政府核準,其審批流程按附件5實施。符合人員安置參保條件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算參保經費并組織公示、送達養老保險告知書,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六條【參保補貼規定】縣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促進就業】縣人民政府組織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住房安置對象的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十九條【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情形】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條【安置方式的適用】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一條【宅基地自建安置補助】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原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并給予可批準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的場坪基礎補助。 第二十二條【安置房或貨幣安置面積標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特殊對象的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該家庭無其他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四條【安置房購買價格】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定后另行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五條【安置房的有關要求】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縣人民政府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六條【住房貨幣安置標準】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按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標準之差確定。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見附件3。 第二十七條【不重復安置】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條【住房的搬遷和臨時安置】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費標準見附件4。 第二十九條【獎勵標準及規定時限】在規定時限內簽約、拆除房屋(建構筑物)的,予以獎勵,其獎勵標準見附件4。 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及地面附著物,經補償后由征地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拆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補償安置費繳納時限】補償安置費應在縣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前足額記入相關賬戶。 第三十一條【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費用的支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的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巫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巫山縣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巫山府發〔2008〕39號)、《巫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巫山縣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巫山府發〔2009〕1號)、《巫山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巫山府發〔2013〕28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 1.巫山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巫山縣征地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暨房屋裝飾裝修、房屋附屬物 及水電氣遷移等補助標準 3.巫山縣征地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4.巫山縣征地房屋搬遷費、住房拆遷臨時安置費、貨幣安置獎勵及房屋拆遷獎勵費標準 5.巫山縣征地人員安置資格審批表 來源:巫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