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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房屋被列入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時應該如何補償?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往往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尤其是近幾年,隨著各個城市的發展,不少農村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但是有的農村地區因建設項目好多年前就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雖然發布了征收公告,但是后來又因各種原因,沒有具體實施征收,多年后,這一片農村區域又再次被征收,可是隨著時代的不斷變化及社會的不斷發展,這片農村區域早就被納入在了城市規劃區內。 最近,就有一位當事人向律師傾訴這樣的煩惱,這位當事人說,自己家本來就在農村,多年前區政府說是要征收,村委會也開會向村民詳細地說了征收的具體情況,但是后來一直沒有動靜,直到今年8月份又再一次發布了征地公告,說是要修路占用土地,但是家的周邊已經都很城市化了,村口也建起了樓房,而且聽別的人說,此片區已經在前年被納入到城市規劃區內,那么這種情況下,要是被征收了應該要如何補償呢? 集體土地征收按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想必絕大多數農村村民都知道,征收集體土地和農村房屋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進行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補償。 對于補償標準,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且長遠生計要有保障。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并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雖然說土地性質為集體的,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進行,但是這并不代表著只要是在農村的或是城市郊區的土地,就都只能以集體土地性進行補償了,如果該土地要是早就被納入到城市規劃區內的話,那么就需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么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再簡單點來說,好多年前行政機關已經將所征收的地塊劃在了征收范圍內,可是實際上沒有具體征收,也沒有進行補償安置,而是在幾年后才展開正式的征收工作,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如果該地塊在正式征收之前納入了城市規劃區,且房價也比之前高,那么,此時,從原則上來說講,應當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進行補償安置。 而且此前就有法院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安置的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周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場價格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之一。(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雖然說征收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適用于590號令,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城市化,所以,一般要是土地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應當要參照《征補條例》中的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不過,在按照《征補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時,需要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實踐征收中,如果有行政機關在確定征收范圍幾年后才正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話,那么倘若還按照以前的補償標準進行,或是還按照農村集體土地性質進行補償,那則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