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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2023年強制拆除房屋必須要有這兩份文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房屋之前需要先制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收決定,然后就補償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見,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補償協商好之后,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補償是房屋征收過程中最主要的步驟之一,是關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環節。 一般情況下,只有補償安置完完全全落實后,征收方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在補償沒有落實到位,甚至都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為了盡早實現征收目的,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 答案顯然是不合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所以,在補償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主是違背上述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那么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拒絕搬遷的情況下,征收方如何盡快拿到土地呢? 對于補償標準不滿意,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拒絕搬遷的情形時有發生,但這種行為對被征收人來說也是一種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方法,所以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就只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先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在被征收人拒絕搬遷,簽訂補償協議時,作出補償決定是第一步。在這里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補償決定后,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的60天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 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征收方可能就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是第二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過,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征收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是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才可以,倘若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征收方就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只能等到該案件結束。 而且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在法定期限還沒有屆滿,或是還沒有拿到法院的裁定書,就擅自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其行為就屬于嚴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此時,被征收人可以立即撥打110報警,要求警察立案調查,并收集證據材料。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收方不能隨隨便便的經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必須要有征收補償決定,法院作出的準予強制執行行政裁定書,如果沒有這兩個文件中的任何一個,其拆除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建議被征收人最好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