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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工作),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建設用地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漁場、牧場、林場、茶場等國有農用地,參照執行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鄉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架設管網、高壓電桿或者鐵路建設等項目不需征地而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本轄區內征地拆遷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征拆機構),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統一的征地拆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公安、司法、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林業、稅務、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征拆機構、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組成,負責研究處理征地拆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完成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下達的征地拆遷工作任務。 被征拆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拆遷工作遵循統一征拆機制、統一計劃管理、統一政策措施、統一補償標準、統一工作經費計提標準、統一執法執紀、統一督查考核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被征拆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地拆遷工作實施前,足額撥付到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征地拆遷資金專用賬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與社會保障工作按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對征地拆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給予獎勵。 第八條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總費用的比例實行計提,具體計提比例按市、縣(市)人民政府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在依法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聽證,確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補償登記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再按程序申請征收土地。 第十條 擬征收土地范圍確定后,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配合土地現狀調查等事項。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設用地; (三)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四)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五)以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六)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和搶養殖等; (七)其他騙取補償的行為。 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征拆機構應當書面函告同級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公安、民政、林業、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依法暫停辦理相關審批確認手續。 被征拆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辦理相關審批確認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征拆機構應當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居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狀調查。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及3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擬征收土地上居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或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經調查研究后,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出具結論性意見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等,明確社會穩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十六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組織聽證,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定的。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七條 被征拆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戶口本、土地權屬證明、不動產登記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第十八條 征拆機構根據經公示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現狀調查結果,與被征拆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依法約定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 對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征拆機構擬定征地補償安置告知書并依法送達被征拆人。征地補償安置告知書應當告知被征拆人其被征收土地(或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權屬、地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及金額、補償方式等內容,保障被征拆人的知情權。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等。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動工建設。 第二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將所涉及的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被征拆人應當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騰出土地。 被征拆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土地按該土地原用途、土地所處區片等級及地類補償。 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的10%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征拆機構(代繳)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相關財政專戶,剩余部分統一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由其按相關規定組織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種類和標準給予補償(附件1); (二)征收果園、茶園,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藥材等其他經濟作物的,視作物的種類、生長期和生長狀況,按苗期、管理期、產果期劃類,按面積予以補償;零星栽植的折合成面積計算補償(附件1); (三)混栽、混種、混養的按其中主要產出物的標準予以補償;季節性套種的按原有土地類別補償; (四)拋荒一年以上,未種植作物的土地不給予青苗補償; (五)補償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規定期限內自行處理,并移至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逾期未處理的,由征拆機構組織相關單位處理; (六)經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林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批準的大型名貴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機構核實,按面積給予搬遷移栽補助(附件2)。 第四章 房屋拆遷及其他附著物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可以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征拆機構按相關程序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測量,繪制平面圖,并出具房屋結構、房屋層數、建筑面積等測繪成果。委托服務費納入征拆總成本。 房屋類別由征拆機構根據相關權利證書記載,并結合房屋實際情況確定,同時應當建立被拆遷房屋四至彩色照片檔案并保存。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應當進行合法性認定。被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建(構)筑物,由征拆工作聯席會議進行合法性認定。 經合法性認定的建(構)筑物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未經合法性認定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補償(附件3)。 房屋拆遷補償根據集體土地使用證、有權機關批準的有效證件或經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合法性認定確認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核定: (一)建筑面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原則結合本辦法的規定認定; (二)房屋按其結構進行類別認定,使用性質分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 (三)房屋建設使用年限按折舊率乘以類別補償單價作為該房屋計算補償的單價。 第二十八條 被征拆人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用途的,按住宅補償。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辦理了營業執照,并事實經營的,經集體經濟組織證明,征拆機構核定后,按實際營業凈面積(剔除廚房、廁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補償費,商品和營業用具等自行處置,不再另行補償。 利用住宅從事生產加工制造,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辦理了營業執照并事實生產的,經集體經濟組織證明,征拆機構核定后,其生產用房可按照所屬房屋結構的補償標準另增加30%的補償費(包括停產停業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調試、處置、人員過渡等因征收需要補償的全部費用)。 拆遷合法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非個人居住用房,按房屋及附著物補償之和的50%增加補償費,用于解決物品搬運處置、人員過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需要補償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九條 拆遷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寺廟、教堂、涉外房屋,由征拆機構會同民族宗教、外事部門,按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唯一住房且被征拆人家庭困難的,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設施補償總額低于10萬元的,經本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審查,征拆機構批準后,可以補足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拆遷特殊的建(構)筑物及明顯超出本辦法補償標準的生產生活設備設施、裝飾裝修等,經征拆工作聯席會議認定,由征拆機構按程序引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值進行補償。評估機構在評估時不得將土地價值評估在內,評估費用納入征拆總成本。 第三十二條 對積極支持配合征拆工作的實行獎勵。 實行簽訂協議獎。對按期簽訂協議的實行獎勵,獎勵標準為最高不超過160元/平方米,以合法正房面積(偏、雜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除外)計算獎勵。未按期簽訂協議的,不得獎勵。 實行搬家騰地獎。對按期搬家騰地的實行獎勵,根據地域差異,給予每戶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未按期騰地的,不予獎勵。 以上獎勵,被征拆人按期搬家騰地并經征拆機構驗收合格后支付。 第三十三條 拆遷房屋應當支付搬家費。搬家費為2200元/戶,需要過渡的,支付兩次搬家費。 第三十四條 拆遷房屋后需要過渡的另行支付過渡費,不需過渡的不支付過渡費。過渡費按1000元/戶/月執行,過渡期不超過12個月。過渡費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從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過渡,不增加過渡費。 第三十五條 同一棟房屋有2戶以上家庭成員住戶的,憑公安機關已進行分戶登記的戶籍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核準的結婚證和經征拆機構認定達到分戶條件的,經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意見,可分戶享受搬家費、過渡費。 第三十六條 經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農業農村(畜牧)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專業養殖場所的規模化養殖戶及專業養殖戶,按養殖規模支付轉運補助費(附件4)。養殖的活體動物或生產經營用具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自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范圍內需要遷移的墳墓,其墳主應當向征拆機構和集體經濟組織報告墳墓位置、數量以及墳墓與墳主的關系,經核實后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附件5)。墳主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由征拆機構組織墳墓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一遷葬或就地深埋。 實行統一遷葬或就地深埋的,遷墳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并接受監督。 墳墓統一遷葬地征地建設等成本列入項目征拆總成本。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范圍內需要遷移電力、通信、燃氣、給排水等公共設施的,由征拆機構會同權屬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組織具備相關行業資質的社會企業重建或按重置成本交由權屬單位重建,相關費用列入項目征拆總成本。已廢棄或未利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經征拆機構確認,農田灌溉水塘確需重建的,按水塘實際蓄水量支付13元/立方米的還塘補助,原塘基的磚、石、混凝土護坡等按本辦法規定補償。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單位恢復或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被拆遷房屋主體以外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附件6、7、8)。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拆除的安全監管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被拆遷房屋的拆除應當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征拆機構按相關程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拆除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擔全部責任。拆除費用納入征拆總成本。拆除施工企業應當為房屋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房屋拆遷安置采用住房貨幣化安置、異地新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征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居民住宅,原則上采用住房貨幣化安置;征收上述范圍外的居民住宅,原則上采用異地新建安置,鼓勵選擇住房貨幣化安置。 已享受住房貨幣化安置的被征拆人及家庭成員,不得再在農村申請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購買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農村擁有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縣(市)的具體安置方式和標準按照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住房貨幣化安置補助按符合條件的被安置人員計算。 市本級住房貨幣化安置補助標準:中心城區主城區的村(社區)為20萬元/人(附件9);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中心城區主城區外的村(社區)為14萬元/人(附件10);上述范圍以外為10萬元/人。 第四十四條 采取異地新建安置方式的給予重建安置補助。其中采取政府規劃集中安置點安置的,根據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核算(含安置地征拆補償、基礎正負零、多通一平);一戶一基的補助為不超過10萬元/戶。重建安置地的報批稅費計入安置成本。 第四十五條 安置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的在冊實際人口; (二)被拆遷房屋為合法建筑; (三)除被拆遷房屋外,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無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實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遷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安置待遇: (一)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征地“農轉非”或取得藍印戶口后未享受城鎮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經營土地并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 (二)原戶口在所在村組的現役和退伍軍人(不含現役軍官、達到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士兵、已享受轉業安置待遇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強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員; (三)被征拆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配偶雖沒有承包地、也未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但戶口已遷入的(因特殊原因,戶口未能及時遷入,但符合戶籍遷移政策的,經征拆工作聯席會議認定,待戶口遷入后享受安置待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七條 按人口予以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戶可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 (一)經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女的; (二)獨身者(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喪偶者、離異者(離異一年以上); (三)家庭成員中既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有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其它房產且長期在被拆遷房屋內居住,不論人口多少,總計在該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數上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 (四)家庭成員全部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等方式長期居住且取得常住戶口,沒有其他房產或未享受“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該戶可以計算1人享受安置待遇。 第四十八條 符合安置條件,按戶予以安置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夫妻雙方及其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或未生育子女)按一戶對待; (二)已結婚或者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按一戶對待。 第四十九條 安置對象認定的時間節點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為準,安置對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認定的時間節點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第五十條 安置對象應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征拆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條 拆遷安置發生的相關費用納入項目用地征拆總成本。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違規擅自組織征地拆遷,擾亂征地拆遷秩序的; (二)擅自確定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三)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拆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四)其他在征拆工作中違法違規操作,釀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條 被征拆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等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被征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圍攻、謾罵征拆機構工作人員,阻礙征拆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阻礙征拆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且已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益政發〔2018〕8號)同時廢止。其他涉及本市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附件:1.青苗補償標準(一)(二) 2.花卉苗木基地搬遷補助標準 3.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4.家禽畜類動物規模化養殖轉運補助標準 5.遷墳補助標準 6.室外其他設施補償標準 7.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8.網絡、有線電視、空調裝移等補償標準 9.市本級中心城區主城區的村(社區) 10.市本級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中心城區主城區外的村(社區) 附件1 青苗補償標準(一) 單位:元/畝 土地種類補償標準說 明 水田3300在插秧前已投成本的,按補償標準的50%補償;插秧后按統一補償標準補償;套養魚、鱉、龜、蛙、蝦、蟹等按補償標準的120%-140%補償。 旱(菜)地3300修建有固定溫室和高標準大棚,具有高產出的菜地按補償標準的150%補償。 藕田(塘)3520河流、湖泊等自然水域的按補償標準的50%補償。 魚塘3520魚苗池、魚種池、親魚培育池按補償標準的120%予以補償。鱉、龜、蛙、蝦、蟹等特種養殖一般按補償標準的140%-160%補償。 水塘2470未進行二次改造的自然水面,按魚塘補償標準的70%補償。 水庫湖泊1760按魚塘補償標準的50%補償。 青苗補償標準(二) 單位:元/畝 類 別苗期、管理期產果期說 明 果 園6600144001.苗期種植密度1000株/畝以上,管理期種植密度400株/畝以上。2.產果期含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初果期和衰老期下浮30%。3.桔類種植密度按80株/畝,桃、蘋果、李、柚、柰李、板栗按100株/畝;葡萄按200株/畝。4.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和不成片的按以上規定密度予以折算補償。 一般茶葉、油茶、油桐、金銀花、木本藥材等經濟作物54001.新植良種油茶林、標準化茶園補償標準上浮30%。2.以省定油茶育苗定點單位或區縣(市)以上林木種苗站發放的“良種苗合格證”為認定依據。 林 地竹林和人工營造的用材林5000竹林需立竹達到150根/畝。 天然松、杉、闊用材林3600 疏殘林1800 附件2 花卉苗木基地搬遷補助標準 胸徑(厘米)補助標準種植密度(株/畝)備 注 Φ3及以下8500元/畝700株以上1.胸徑:取樹高離地0.8-1.2米直徑。2.人工綠化花壇及其他綠化造型,按綠地面積5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3.按畝算需達到規定株數,未達到規定株數的,按實際數量打折。4.有營業執照的花卉苗木公司或經有權單位批準備案的苗木種植戶。5.美化、綠化環境的移栽苗木、花卉。6.搶栽搶種不予補償;死樹不予補償。7.零星花卉苗木可按此標準折算成面積進行補償。8.異地移植的地點由被征地單位(個人)自行解決,不另補償其他費用。 Φ4500株以上 Φ5400株以上 Φ6300株以上 Φ7200株以上 Φ8 Φ9 Φ10 Φ11-2015000元/畝150株以上 Φ21-3022000元/畝100株以上 Φ31及以上28000元/畝50株以上 移栽后養護補助標準 移栽月份按總額補償備 注 6、7、8、930% 其余時段10% 說明:按苗木移栽季節給予苗木移栽后的培育養護補助,補助標準按苗木移栽補償額為基數計算;經技術部門認定移栽成活率低、養護成本高的個別花卉苗木,可據實適當提高養護補助。 附件3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類別主體結構裝飾裝修要求補償標準 廠房(磚混)一24厘米眠墻,標準梁、柱;內外墻粉水泥灰;現澆鋼絲網屋面;水泥地面;雙開門、三開玻璃窗;現澆天溝;磚砌明溝排水;橫跨度在8米以上;室內水電齊全;高度4.5米以上。1210 廠房(磚木)二24厘米眠墻;內墻粉水泥灰;普通木屋架;雙開門、三開玻璃窗;瓦屋面;水泥地面;磚砌明溝排水;室內水電齊全;高度4.5米以上。750 磚混(部分框架)三1.樁基礎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開挖基礎,承臺、圈梁結構。2.全部為眠磚、水泥或混合砂漿砌筑;現澆樓梯、客廳、廚房、衛生間地面;有圈梁、過梁、挑梁、砼柱、天溝;有隔熱層,現澆屋面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為3.2米以上。3.外墻滿貼外墻磚,有琉璃飾物及石質材料貼面。4.客廳、臥室為實木地面;其余為石質或瓷磚地面。5.木制或石膏、金屬裝飾吊頂;木制墻裙;固定壁柜;門、窗套裝飾。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8.進戶水、電、排水設施齊全。1450 磚混四1.樁基礎或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磚石基礎,承臺或圈梁結構。2.全部為眠磚、混合砂漿砌筑;現澆樓梯、廚房、衛生間地板,其余為預制構件;有圈梁、過梁、挑梁、砼柱、天溝;有隔熱層,現澆屋面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為3.2米以上。3.外墻全粉飾部分貼外墻磚;有琉璃飾物及石質材料貼面。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質材料貼面;部分實木地面。5.木制或石膏角線;木制或其他材料墻裙;固定壁柜;有門、窗套裝飾。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部分木制門窗帶紗。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8.進戶水、電、排水設施齊全。1330 磚混五1.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磚石基礎,承臺或圈梁結構。2.眠磚墻、部分空斗磚墻,現澆樓梯、廚房、衛生間地板,其余為預制構件;有圈墻、過梁、挑梁、砼或磚柱、天溝;有隔熱層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3.2米以上。3.外墻部分粉飾,有瓷磚或石質材料貼面。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質材料貼面,部分為水泥或其他飾面材料地面。5.木制角線或石膏線,有固定壁柜,部分墻裙、門套;木制門、窗帶紗,普通防盜門、窗,部分鋁合金窗。6.廚房、衛生間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排水設施齊全。1210 磚混六1.深度在1.5米以上的砼、磚石基礎,承臺或圈梁結構。2.眠磚墻、部分空斗磚墻,現澆樓梯、廚房、衛生間地板,其余為預制構件;有圈墻、過梁、挑梁、砼或磚柱、天溝;有隔熱層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3.2米以上。3.外墻部分粉飾。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部分為水泥或其他飾面材料地面。5.普通防盜門、窗。6.廚房、衛生間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排水設施齊全。990 磚木七1.深度在1.5米以上砼、磚石基礎,承臺或圈梁結構。2.空斗磚墻,部分眠磚墻;有圈梁、過梁、挑梁、磚柱結構;天溝、隔熱層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3.4米以上。3.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磚,石材貼面,外墻有部分粉飾或瓷磚貼面。4.普通內墻面、頂棚裝飾、木制門窗帶紗;防盜網,部分鋁合金窗。5.廚房、衛生間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排水設施齊全。950 八1.深度在1.2米以上砼、磚石基礎,承臺或圈梁結構。2.空斗磚墻,部分眠磚墻,有圈梁、過梁、挑梁、磚柱結構;天溝、隔熱層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3.4米以上。3.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水泥地面或部分瓷磚,石材貼面,外墻有粉飾。4.普通內墻粉飾、木制門窗帶紗;有防盜網。5.廚房、衛生間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排水設施齊全。750 磚(土)木九1.深度在1.2米以上磚石基礎,有圈梁或承臺。2.空斗磚墻,部分眠磚或土磚、土筑墻;有隔熱層、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在3.4米以上。3.室內地面為水泥或部分瓷磚;外墻有粉飾;門窗齊全帶紗;室內粉飾,帶防盜網。4.廚房、衛生間設施齊全;室內外水、電、排水設施齊全。660 土(全)木十1.深度在1.2米以上磚石基礎,有圈梁或承臺。2.空斗磚墻,土磚、土筑墻;有隔熱層、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在3.4米以上。3.室內地面為水泥或部分瓷磚;門窗齊全帶紗;室內粉飾。4.有廚房、衛生間設施;水、電、排水設施齊全。550 雜屋十一1.基礎深度1米以上,磚石基礎,有圈梁。2.各類材料砌筑墻體;室內外有粉刷;水泥或部分瓷磚地面;門窗齊全;有隔熱層,屋面完整,高度3米以上。3.水、電、排水設施齊全。350 棚屋十二1.基礎深度1米以上,磚石基礎。2.一方或一方以上有圍護墻;屋面完整,平均高度在2.5米以上,有水、電在使用。3.水泥地面或其他地面。200 棚子十三1.平均高度2米以上。2.屋面完整。3.水泥或其他地面。110 說明: 1.本補償標準含室內外裝飾、裝修;市本級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附件9和附件10所列村、社區范圍)按1.2的系數計算補償。房屋主體結構或裝修裝飾每缺少一項,其補償扣減30~50元/平方米。 2.結構標準符合等級要求,但裝飾標準有二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裝飾標準符合類別等級,但結構標準有一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 3.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視被征拆房屋的不同結構和所屬類別,結合成色計算補償;成色折算≤20年的按100%、>20年的按90%。 4.被征拆房屋屬單層建筑(平房)的,不論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層計算面積。 附件4 家禽畜類動物規模化養殖轉運補助標準 品 種補助標準備 注 生豬幼崽30元/頭1.該補償只限于規模化專業養殖場;2.養殖規模在標準以下的不予補助;3.續養場所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不另行補償。 成年80元/頭 孕期500元/頭 雞、鴨、鵝等家禽類2元/只 說明:其他畜類的轉運費參照生豬的補助標準;其他禽類的轉運費參照雞、鴨、鵝的補助標準。 附件5 遷墳補助標準 項 目名 稱單 位補助金額(元) 遷墳棺木墳單冢3300 骨灰盒(壇)墳個1300 說明:其他地上附著物按本辦法規定補償。 附件6 室外其他設施補償標準 項 目單 位補償標準(元)說 明 24眠墻平方米12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24有眠斗墻平方米7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13墻平方米6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土筑墻平方米38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粉灰墻面刮瓷涂平方米8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墻面貼瓷(釉)面磚平方米8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墻面貼馬賽克平方米8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不銹鋼圍欄平方米12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歐式圍墻平方米18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鐵網圍欄平方米30限于主體建筑以外 說明:凡利用舊磚、節磚、泥漿砌墻體,按各單項標準的30%減扣。 附件7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項 目名 稱單 位補償標準(元)說 明 曬 坪水泥坪平方米65厚度不少于8厘米 瀝青坪平方米150瀝青層厚度不少于6厘米,補償含墊層 三合土坪平方米35厚度不少于8厘米 土坪平方米20 道 路土路平方米20只限機耕道 泥沙卵石道路平方米45 爐碴碎石道路平方米38 砼道路平方米130厚度不少于20厘米 瀝青道路平方米220瀝青層厚度不少于6厘米,補償含墊層 砌 石片石砌擋土墻平方米220漿砌 片石砌擋土墻平方米170干砌 片石護坡平方米92漿砌 片石護坡平方米74干砌 窖座600 水 池水池、糞池立方米150磚砌粉水泥,5立方米以內 水池、糞池立方米130磚砌粉水泥,5立方米以上 三砂池立方米551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30元/立方米計算 不銹鋼水塔個200拆裝費 井沼氣池套4000包括管道、氣表等 紅磚水井米300包括抽水設備 土井米180 鉆孔井個4000包括抽水設備 室 外 排 水 設 施磚砌暗溝米80離主體建筑物1米以上 暗砼涵管Φ30厘米米65離主體建筑物1米以上 暗砼涵管Φ50厘米米98離主體建筑物1米以上 暗砼涵管Φ80厘米米125離主體建筑物1米以上 鑄鐵管Φ10厘米米105離主體建筑物1米以上 塑料管Φ10厘米米50離主體建筑物1米以上 家用室外用電設施電桿米100 照明線米5 動力線米20 說明:對達不到灰、漿砌體和粉灰要求的水泥池,按各單項標準的30%扣減。 附件8 網絡、有線電視、空調裝移等補償標準 名 稱單位補償金額(元)說 明 有線電視戶400移裝費一次性包干補償 網絡戶400同上 空調臺400同上 三相電表戶6000同上 燃氣戶2800同上 太陽能熱水器臺400同上 水電戶2000同上 附件9 市本級中心城區主城區的村(社區) 資陽區金花湖社區、永豐社區、接城堤社區、五里堆社區、楊樹社區、馬良社區、白馬山社區、龍塘社區、清水潭社區、新祝社區、南豐社區、白鹿鋪社區、聯盟社區 赫山區紅星社區、大豐社區、赫山路社區、茂林社區、毛家塘社區、團洲社區、金銀山社區、三眼塘社區、全豐社區、龍光橋社區、天子墳社區、漆家橋社區、長坡社區、光明社區、清溪社區、石頭鋪社區、帥家沖社區、港灣村、天成垸村、南陽社區、五龍壩村、寧家鋪村、花門樓村、金山村、沙河社區、高嶺村、新安社區、李家洲社區、會龍山社區、大桃路社區 益陽高新區云寨村、清溪村、天貓村、云霧山社區、江家坪社區、姚家灣社區、大海塘社區、海棠社區、七里橋社區、明月社區、梓山沖社區、梓山湖社區、江金社區、金山社區、碧桂園社區、鸕鶿橋社區、羊舞嶺社區、大明社區、龍頭山社區 附件10 市本級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 中心城區主城區外的村(社區) 資陽區新源村部分(食品加工園片區) 赫山區南岳坪社區、馬龍壩社區、八一社區(新材料產業園片區);黃團嶺村、滄水鋪村,砂子嶺村和興泉村的部分(裝配制造產業園片區) 益陽高新區石新橋村、魚形山村、靈寶山社區、魚形湖社區、寶林沖社區、龍潭口社區、四方山社區、百羊莊村、浮云鋪村、大泉村 資陽區新源村部分(食品加工園片區) 赫山區南岳坪社區、馬龍壩社區、八一社區(新材料產業園片區);黃團嶺村、滄水鋪村,砂子嶺村和興泉村的部分(裝配制造產業園片區) 益陽高新區石新橋村、魚形山村、靈寶山社區、魚形湖社區、寶林沖社區、龍潭口社區、四方山社區、百羊莊村、浮云鋪村、大泉村 來源: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