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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遷律師: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后,被征收人需要向誰申請賠償?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強拆從來都沒有離開過被征收人,一直在廣大被征收人的視線中出現,雖然在法律法規上明文規定,禁止使用斷水、斷電、阻斷道路、強拆等方式實施征地拆遷中,但仍有個別征收方踩著法律的底線實施違法強拆行為。 近日,有一位海南的當事人在平臺上咨詢律師說,2021年10月份村口張貼著要拆遷的公告,隨后就有拆遷人員上門找自己談補償,但在此之前自己一直沒有看到過任何的補償安置方案,且由于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特別低,所以自己便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這位當事人認為,本以為這件事就這么過去了,征收方也不打算拆了,但是在今年8月份,又有人來找自己談補償,可補償仍然是之前的標準,所以,自己又拒絕了簽訂協議,但讓他沒有想到的是,時隔幾日,征收方帶著一群陌生人將自己家強制拆除了,家里的家電器具全部被毀于一旦,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事實上,像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非常多,但是首先可以肯定是的是,凡是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強拆都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說,征收方強拆被征收人房屋需要獲得法院的允許,在法院沒有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的情況下,是不可以擅自強拆被征收人房屋的,否則強拆行為則是違法的。 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法院已經作出強拆行為違法的判決書后,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以生效的判決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總之,就是在自己合法財產受到侵害時,在強拆行為已經確認違法時,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申請賠償,對于向誰申請賠償,一般是向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機關提出賠償申請。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實踐中,有的強拆可能是由村委會或是其他群眾性自治組織所實施的,一般情況下,因征收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導,所以,房屋被強拆后,關于賠償責任,法院一般也會推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來承擔,如果相關部門將責任推卸給其他組織,那則是不合法的。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一定要及時地申請賠償,因為申請賠償不是任何時候都是可以的,申請國家賠償也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在知道違法強拆發生之日起的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申請賠償后,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沒有作出賠償決定,或是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那被征收人可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要注意的是,對賠償決定不服的,一般需要在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總之,征地拆遷是大事,也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強拆,強拆后的賠償不合理等問題,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所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