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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連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做好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和人員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筠連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房屋拆遷和人員安置。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附著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果樹和林木。 第三條 筠連縣人民政府是征收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主體,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同配合。筠連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筠連縣征地拆遷服務中心負責全縣征地拆遷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185號)、《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宜府通〔2020〕1號)、《筠連縣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筠府通〔2020〕15號)標準補償。土地補償費占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占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青苗補償費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進行補償。 第五條 對果樹、林木的補償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成片種植的果樹、林木,按照《成片果樹、林木補償標準表》(見附件4)規定的標準補償。成片栽植林木、果樹窩行距不大于4米乘以4米。 (二)對零星栽種的果樹、林木,按照《零星果樹、林木補償標準表》(見附件3)規定的標準補償。零星栽種的果樹、林木補償標準,不得高于等面積成片種植的果樹、林木的補償標準。 第六條 自縣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林木、花卉、苗圃和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臨時用地補償,由所涉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工程建設需要臨時使用農用地的臨時用地使用費標準:使用期不超過一年的,每畝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倍計算;使用期超過一年不超過二年的,每畝按統一年產值的2倍計算;使用非農用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如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后還需繼續使用的,按上述標準支付臨時用地使用費。 (二)按照“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用地單位為臨時用地復墾的責任人,臨時使用農用地前應與村(組)簽訂臨時用地補償協議,同時與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簽訂復耕(墾)協議書,依法繳納復墾保證金。臨時用地結束后,按照經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審查通過的臨時用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優先用于農業生產,不能用于農業生產的原林地恢復為可進行林業生產條件的林地,其他土地恢復為其他土地。用地復墾后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和縣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交付給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使用權人,并退還其復墾保證金。用地單位不履行復墾責任的,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將復墾保證金用于復墾,保證金不再退還給用地單位。 (三)復墾農用地熟化期及改良補助費。復墾農用地熟化期按一年時間進行計算,補助標準為每畝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統一年產值計算。復墾農用地改良熟化補助費補助標準為400元/畝。復墾農用地熟化期及改良補助費由用地單位交所在鄉(鎮)政府代管,并按政策兌現給農戶。 (四)臨時用地范圍內損毀了地上附著物的,按《成片果樹、林木補償標準表》(見附件4)和《零星果樹、林木補償標準表》(見附件3)標準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置分為農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安置方式。社會保障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被征地農民實行社會保障安置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被征地戶協商確定到人,報鄉(鎮)政府初審、縣征拆中心審核后,予以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條 社會保障安置人員在接受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地上建構筑物等附著物補償,完成農房搬遷后,方可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章 住房拆遷及安置 第十一條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需要對被征地范圍內農村村民住房(以下簡稱“農房”)實施拆遷的,被拆遷戶可采取的安置方式:一是貨幣安置;二是自建房安置(自選址和集中自建安置);三是安置房安置。每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未明確選擇安置方式的,按貨幣安置方式進行安置。 第十二條 對被拆遷戶房屋的安置補償,應當遵循“一戶村民只能有一處不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一戶多宅的,面積合并計算”“多戶一宅的,人口合并計算”的原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面積和實施補償: (一)被拆遷戶的房屋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或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文件,辦理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建筑面積根據房屋結構按《房屋重置價標準表》(見附件6)規定的標準價計算補償。 (二)被拆遷戶的房屋屬于1982年2月以前建設的,且至今未做改建擴建,且所有權人只有一處宅基地和住房,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未辦理任何合法有效證件的,由所在村組證明,經調查核實符合批準劃定宅基地建房條件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三)被拆遷戶的宅基地和房屋未辦理任何合法、有效證件,該房屋所有權人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認定為違法建筑。被拆遷戶能積極配合自行拆除的,可根據其房屋結構按《房屋重置價標準表》(見附件6)規定標準價的90%計算補償,納入安置對象。 (四)被拆遷戶的宅基地和房屋未辦理任何合法、有效證件,該房屋所有權人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認定為違法建筑。被拆遷戶能積極配合自行拆除的,可根據其房屋結構按《房屋重置價標準表》(見附件6)規定標準價的80%計算補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他處有住房的不納入安置對象。 (五)被拆遷戶的宅基地和房屋未辦理任何合法、有效證件,該房屋所有權人不是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建房時無論是否經該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均認定為違法建筑。被拆遷戶能積極配合自行拆除的,可根據其房屋結構按《房屋重置價標準表》(見附件6)規定標準的70%計算補償,不納入安置對象。 (六)經縣政府批準的地質災害搬遷戶(以原始批文為準),房屋所有權人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修建房屋時經該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但未辦理任何合法、有效證件的,可根據其房屋結構按《房屋重置價標準表》(見附件6)規定標準價計算補償,自行拆除后可納入拆遷安置對象。 對戶籍人口的認定,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前公安機關的戶籍資料為準。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門根據應進行房屋安置的人數,按住房安置人數每人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面積,一次性計發購房補助費每平方米2800元/人,即84000元/人的購房補助費。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人不再享有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權利。 第十五條 安置戶以戶為單位,被拆遷戶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下列人員可以計入被拆遷戶的房屋安置人數: (一)縣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村民。 (二)縣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止,未享受農房拆遷安置依法婚嫁的農業人口。 (三)以前因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而實行農轉非安置,但未進行房屋安置、仍共同居住、集體土地上無其他住房的人員。 (四)原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中的現役義務士兵、現役初級士官、在校學生。 (五)縣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前,戶口遷回原籍的,與被拆遷戶戶主屬直系親屬關系且長期共同居住、無其他住房的退休退職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選擇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遷戶,被拆遷戶宅基地選址實行自行選址自建和政府統一選址集中自建兩種方式。對被拆遷戶相對集中且具備集中建房條件的,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風貌、集中建設”原則,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征拆中心和鄉(鎮)政府等部門組織被拆遷戶實施,進行集中建設。 選擇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計算補償(補助)后,另每戶給予有線電視搬遷補助200元、電話移機補助200元,天然氣公司負責對被拆遷戶的天然氣戶頭無償遷移安裝,政府按實際遷移安裝成本與天然氣公司結算。 (一)選擇自行選址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遷戶,在征地部門規定期限內搬遷并交出房屋,按批準的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給予300元的平整費,宅基地面積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每戶建房臨時用水用電設施補助2000元。選址應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被拆遷戶在政府統一選定的安置點建房的,給予每戶建房臨時用水用電設施補助2000元,并由政府將場地平整后按應安置人口劃定農村宅基地給被拆遷戶。房屋建設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完成,經驗收合格后給予風貌整治補助費8000元。 (三)政府統一選址集中自建劃定宅基地標準的,2人戶以下(含2人)為60平方米,3人戶為90平方米,4人戶為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戶為150平方米。其用地手續由鄉(鎮)、村、組協助統一辦理。 第十七條 選擇安置房安置的被拆遷戶,征地部門根據應進行住房安置的人數,按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安置的面積提供安置房,被拆遷戶不支付購房費用。同時核算原被拆遷住房補償時按照房屋安置人數人均30平方米以內(含30平方米)部分進行抵扣,不再進行補償;基本住房安置面積按先正房后偏房,建筑結構由好到差的順序進行抵扣。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價標準表》(見附件6)規定標準補償。 因戶型設計原因,應安置人員人均可優惠價購買不超過基本住房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購買標準按建筑成本價購買。 第十八條 選擇安置房安置的,安置總面積未達到1200平方米不實行安置房安置。 第十九條 搬遷補助和獎勵。 被拆遷戶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享受搬遷補助及獎勵。被拆遷戶房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規定時間內搬遷后拆除原住房的,按每戶補助搬家費,標準為原房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含100平方米)的補助1500元,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補助3000元,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的補助5000元,水電補助費1600元,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50—100元/平方米的按時搬遷獎。 第二十條 過渡寄住費補助。 被拆遷戶屬于安置對象的從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房之日起,按應安置人口計算過渡寄住費。補助標準為:2人以內(含2人)每戶每月800元,3—5人每戶每月1200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人即增加200元的標準發放過渡寄住補助。 (一)自選址自建的,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房后,一次性發放6個月過渡寄住費。 (二)政府統一選址自建的,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從交房之日起至劃定宅基地之日止,按實際時間計發過渡寄住費,劃定宅基地后再一次性發放6個月過渡寄住費。 (三)被拆遷戶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過渡寄住費。 (四)被拆遷戶選擇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從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被拆遷戶之日止,按實際時間計發過渡寄住費,交付安置房后再一次性發放6個月過渡寄住費。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和其他附屬設施按《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標準表》(見附件5)和《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見附件2)規定標準補償。 第二十二條 規定標準外的補償項目,參照規定標準中同類或相近的情況補償。沒有同類可參照的,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征拆中心與鄉(鎮)政府共同商議后,按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逾期拒不領取征收土地補償費的,由鄉(鎮)政府將補償費存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當事人的銀行賬戶,視為已補償到位。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拒不搬遷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2020年1月1日起新啟動實施的集體土地征收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1.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2.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3.零星果樹、林木補償標準表 4.成片果樹、林木補償標準表 5.房屋裝修(裝飾)補償標準表 6.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來源:筠連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