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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保障縣域范圍內重點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規范農村地區戶籍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發〔2018〕11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眉府發〔2020〕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仁壽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適用于本辦法(除視高街道、貴平鎮、高家鎮、北斗鎮、龍馬鎮行政區域)。 第三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堅持“依法依規、補償到位、妥善安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仁壽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城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服務中心按照縣政府工作安排承擔其職權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縣政府的安排具體實施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對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補償后,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依法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仁壽縣范圍內(除視高街道、貴平鎮、高家鎮、北斗鎮、龍馬鎮行政區域)征收集體農用地,以享有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征收土地面積以有資質單位測繪的投影面積的數據為準,補償標準執行《仁壽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見附件8)。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倍執行。 第八條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城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服務中心等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負責審核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 第九條征收土地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和截留。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在通知領取期限內被征收土地單位或個人拒不領取的,由具體實施征收土地補償的單位依法專戶儲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單位或個人。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 地上附著物本著先清點(丈量)、后補償的原則進行。據實清點(丈量)并補償后,所有權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清場。 第十一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仁壽縣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見附件1,果樹、林木內套種間種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單獨補償。 (二)仁壽縣鄉鎮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見附件5,中心城區(文林街道、普寧街道、懷仁街道)成片林木補償標準8000元/畝(包含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三)仁壽縣房前屋后田邊地坎種植的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見附件4。 (四)經營損失補償標準見附件10,享受經營損失補償部分的不再計算拆遷獎勵和搬遷補助費。 第十二條 仁壽縣房屋重置價標準見附件2,仁壽縣地上構筑物和其它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3。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搶種搶栽的林木、果樹、花卉等; (二)室內、屋頂種植的林木、果樹、花卉等; (三)搶搭搶建、非法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不予補償,并由被拆遷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 應安置對象。以宗地(項目)為單位,以戶籍為依據,在縣政府批準實施征地拆遷之日前,凡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納入安置范圍。 (一)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農業人口(含服刑人員、回原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的“輪換工”),享受過福利分房等的除外。 (二)戶籍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轉出服現役的義務兵以及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選擇自主就業且戶口回原籍(鄉鎮、街道)的退役士官;未享受財政供養且戶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讀大中專學生、連續就讀的研究生。 (三)因征地原因就地農轉非后,參加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未安置人員。 (四)因購買社保,戶籍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轉出(就地農轉非),且長期居住在原戶籍地并享受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鄉鎮“八大員”、代課教師、赤腳醫生。 (五)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受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雖無房屋拆遷,但宅基地在征地紅線范圍內,自愿放棄申請宅基地且從未享受過安置政策的人員。 (六)因歷史原因形成有兩處及以上房屋的拆遷對象,原則上兩處及以上房屋全部拆遷完畢后,方可安置;否則,只對該處拆遷房屋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七)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為安置人員的截止日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不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人員。 (二)未依法進行戶籍登記或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出生人口及未依法進行戶籍登記的收(拾)養人員、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銷戶人員。 (三)遷出地已安置的遷入人員。 (四)以投親靠友等其他方式遷入的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人員。 (五)戶籍不在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六)回原籍居住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七)享受財政供養的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連續就讀的研究生;大中專院校畢業、退學后未回原籍(鄉鎮、街道)落戶的人員。 (八)服現役滿十二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員和享受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以戶為單位有合法宅基地、獨立門牌號的整棟房屋需拆遷時,若家庭成員全部為非農戶口不享受安置的,且在規定時間〔時間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規定〕內簽訂拆遷協議的,拆遷獎勵及搬遷補助按住房面積(不含生產經營性用房)補償款的35%計算。仁壽縣地上構筑物和其它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3。 第十七條安置人員的審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嚴格按條件和程序審查: (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宗地(項目)為單位,以戶籍為依據,根據項目用地規劃紅線確定安置范圍。 (二)在項目安置范圍內,被拆遷居民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供戶籍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嚴格審查證明材料,認定安置人員。 (三)項目范圍內安置人員信息需在集體經濟社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四)由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城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服務中心組成監審組,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認定的安置人員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公示期滿并經監審組審查核實后,或有爭議但經復核后符合應安置人員認定標準的,按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條仁壽縣城市規劃區(文林街道、普寧街道、懷仁街道)征收集體土地拆遷安置對象實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按照《仁壽縣房票安置工作方案》執行,具體以征拆項目啟動時的房票操作細則為準。 (二)貨幣化安置。綜合考慮征地拆遷所在區域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經濟社會發展等相關因素,按人均29萬元包干價格計算貨幣化安置總費用,其中安置費用按人均24萬元包干價格計算,獎勵補助按每人最高標準5萬元計算(含拆遷獎勵、過渡費及購房、裝修、搬遷等補助)。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經核實后領取貨幣安置費。 (三)統規統建安置。實施統規統建安置的項目,需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后方可執行,統規統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仁壽縣鄉鎮建設和單獨選址項目(除視高街道、貴平鎮、高家鎮、北斗鎮、龍馬鎮行政區域)征收集體土地拆遷安置對象實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汪洋鎮、富加鎮、大化鎮、文宮鎮房票安置按照《仁壽縣鄉鎮房票安置工作方案》執行,其余鄉鎮待房票安置方案出臺后再實施,具體以征拆項目啟動時的房票操作細則為準。 (二)貨幣化安置。貨幣化安置總費用由安置費用和獎勵補助組成,即安置總費用=安置費用+獎勵補助。 1.安置費用。綜合考慮征地拆遷所在區域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分區域按人均包干價格計算貨幣化安置費用,安置費用標準見附件9。 2.獎勵及補助。在縣城規劃區內購房的,按每名安置對象最高5萬元給予獎勵補助(含拆遷獎勵及過渡費);在鄉鎮購房的,按每名安置對象最高3.5萬元給予獎勵補助(含拆遷獎勵及過渡費)。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經核實后領取貨幣安置費。 (三)統規自建安置。交通、水利等獨立單獨選址項目,安置戶可以選擇統規自建安置方式。 1.安置標準。根據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規定,以戶為單位,對實行新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拆遷戶,按人均30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予以安置,安置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自建安置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超過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建設選址、建筑面積和風貌按規定審批后由安置對象自行建設。原則上,不得在現有或正在規劃編制的規劃道路、城鎮建設和產業發展規劃區域以及控規控建區內選址建設。安置點按“相對集中”的原則,由鄉鎮初選后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縣農業農村局審批確定。 2.政策補助。按每名安置對象最高2萬元標準計算搬遷獎勵、建房補助及過渡費,凡符合條件的,方可享受獎勵補助。 3.基礎設施建設補助。以戶為單位,3人及以下的每戶補助2萬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補助資金5000元。此項資金由鄉鎮統籌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及土地協調等有關支出。 (四)統規統建安置。實施統規統建安置的項目,需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后方可執行,統規統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凡一個自然戶(含法定夫妻、未成年子女)分戶的,原則上按一戶進行安置且一個自然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條生產生活過渡費標準。征地拆遷需過渡安置的,支付生產生活過渡費。生產生活過渡費以人頭計算,每人每月200元。房票安置過渡費發放時間依據房票安置方案確定。統規統建安置生產生活過渡費標準,待統規統建安置方案出臺后,按照方案執行。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的相關社會保障按相關社會保障政策執行,資金由征地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確保及時到賬,專戶儲存。 第二十三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收土地拆遷安置對象的就業培訓和再就業指導。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原農村集體組織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并予以公布,用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轉非人員的生產生活安置。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干擾、阻礙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凡不符合本辦法補償安置條件獲得補償安置的,一經查實,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定期或不定期對征拆安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嚴肅問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不溯及既往,截至本辦法施行之日,原已確定為貨幣化安置、新批宅基地自建、統規自建或統規統建方式安置的,在過渡安置期間,繼續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啟動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原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有關條款由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宣傳。 附件:1.仁壽縣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2.仁壽縣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3.仁壽縣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4.仁壽縣零星林木補償標準 5.仁壽縣成片林木補償標準 6.仁壽縣主要水果品種成片栽植密度及大小劃分標準 7.規模養殖戶的標準 8.仁壽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9.仁壽縣鄉鎮貨幣化安置標準 10.經營損失補償標準 來源:仁壽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