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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規章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縣情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成建制轉社區的村的剩余土地需征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州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需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為全縣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職能部門,負責統籌、調度、協調、管理、組織考核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縣征地拆遷事務所為縣自然資源局具體組織實施全縣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的工作機構,負責起草征地拆遷安置和獎勵政策,指導征地拆遷工作,制定征地拆遷計劃,擬定安置補償方案,拆遷安置地選址,審核征地拆遷資金、工作經費及獎勵經費等。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調查登記工作,組織村(社區)、村民小 組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事項,處理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第七條 縣人社局負責做好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縣執法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職責權限負責城鄉規劃區征地紅線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與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政務公開欄、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事項。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及3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擬征收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應當組織或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等,確定社會穩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人社局等有關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所屬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政務公開欄、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30日以上,告知征收土地范圍、目的、土地權屬、土地現狀和面積、征收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半數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縣征地拆遷事務所書面申請聽證;縣征地拆遷事務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九條 縣自然資源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持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土地或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等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縣征地拆遷具體實施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可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建(構)筑物等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取證,并按有關規定確定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申請征收土地。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征地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政務公開欄、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對征收土地公告采取留存送達回證、現場攝影、攝像等方式予以取證存檔。縣自然資源局應根據補償安置協議及時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未領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縣自然資源局應當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設立專戶儲存,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期限內騰地。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全額支付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騰地的,申請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被征拆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全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應書面告知縣公安、生態環境、稅務、農業農村、民政、住建、水利、市場監督、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辦理新建、改(擴)建房屋等審批手續;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 退或應屆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或分戶的除外; (四)為擬拆遷范圍內的經營場所新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稅 務登記; (五)發放特種養殖證; (六)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辦理礦權新設、延續、變更手續; (八)辦理其他有礙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內違規辦理的上述手續,不得作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四章 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補償的項目 應當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農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并安排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拆遷房屋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居民意愿,采取貨幣補償、購房補貼、自行解決重建地和政府重新安排安置地等多元安置方式,保障農村居民戶有所居。 第十四條 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公布的區域劃分和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一)區域劃分 全縣分為2個片區,即I區和II區。其中,I區包括阿拉營鎮和平社區、黃絲橋社區,茶田鎮茶田社區,水打田鄉水田村,筸子坪鎮三拱橋村、新民村,禾庫鎮禾庫社區,吉信鎮得勝營社區,臘爾山鎮奪西社區,兩林鄉兩林村,廖家橋鎮大坪村、瓦場村、土橋坳社區、廖家橋社區、漾水坨社區、菖蒲塘村、老田沖村、木根井村,林峰鄉黃羅寨村,落潮井鎮落潮井村,麻沖鄉上麻社區,木江坪鎮木江坪社區,千工坪鎮巖板井社區,山江鎮總兵營社區,新場鎮新場村,沱江鎮大黃土村、青瓦村、齊良橋村、城北社區、金坪社區、虹橋社區、渭陽社區、大坳村、木林橋村、大眾社區、土橋社區、杜田村、棉寨村、莊上村、南華社區、沙灣社區、新田垅社區、三王閣社區、古城社區、紅旗社區。II區為I區以外的所有區域。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1. 水田:I區78624元/畝、II區65520元/畝; 2. 其它農用地及建設用地:I區65520元/畝、II區54600元/畝; 3. 林地:I區52416元/畝、II區43680元/畝; 4. 未利用地:I區39312元/畝、II區32760元/畝。 青苗補償標準,集體土地上合法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建(構)筑物補償標準,通水、通電、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補助標準,墳墓遷移補償標準,合法生產經營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涉及土地流轉 的,補償費用應當按照土地流轉政策法規執行。未明確補償標準 但確應補償的,由縣人民政府擬定補償標準,報請州人民政府批復后執行。 搬遷補助費和過渡安置費:拆遷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需要過渡的,應支付過渡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以戶為單位,按 6000元/戶的標準執行,確需兩次搬遷的,可給兩次搬遷補助費。過渡補助費以戶為單位,家庭戶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1200元/戶·月的標準補助,家庭戶籍人口超過4人的,超過人口按2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過渡補助期限從房屋拆遷之日起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統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自重建宅基地安排到位后,過渡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重建地或通過貸幣、購房補貼等方式安置的,過渡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和其他費用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并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 予以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城鄉規劃區內安置及獎勵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提供以下四種安置方式供被征地拆遷產權人選擇: (一)貨幣安置 在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合法房屋,選擇貨幣安置的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進行評估補償。 選擇貨幣安置的,一律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二)購房補貼安置 對征地紅線范圍內合法房屋進行重置評估補償,選擇購買商品房的,購買合法商品房可享受政府統購價,所購房屋按照1000元/平方米給予購房補貼,補貼面積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主體合法建筑面積。 (三)城市規劃區外自行申請重建地 拆遷后達到農民建房“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的,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重新申請宅基地,申請用地面積按照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 180平方米的標準執行。通水、通電、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補助按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同時被征收合法房屋享受重置評估價10%的上浮補貼。 (四)住宅用地安置 1. 房屋價格按照“房屋重置價格”評估結果給予貨幣補償。 2. 依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征地拆遷事務所按照城鄉規劃 的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報批供地、統一實施重建的要求在重建安置區內給予每戶最高不超過100m2的住宅安置地(不得改變用途)。原宅基地面積小于80m2的,給予80m2的安置地安置。原宅基地面積大于80m2小于100m2的,按實際面積進行安置地安置; 原宅基地面積大于100m2的給予100m2的安置地安置,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給予拆遷補助。 3. 安置房屋的修建,由征地拆遷事務所根據規劃要求統一設計,由被征收人自行修建。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 (一)支持拆遷工作獎勵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時間內分階段、分檔次、分區域給予合法房屋產權人獎勵。 1. 鳳凰縣城市總體規劃區(即沱江鎮中心城區)和鳳凰縣產業開發區規劃區范圍內按時簽約騰地交付使用的最高獎勵12萬元。 2. 廖家橋鎮、阿拉營鎮、落潮井鎮、千工坪鎮、山江鎮、臘爾山鎮、禾庫鎮、吉信鎮、筸子坪鎮、新場鎮、茶田鎮、木江坪鎮總體規劃區范圍內(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按時簽約騰地交付使用的最高獎勵6萬元。 3. 麻沖鄉、兩林鄉、水打田鄉、林峰鄉總體規劃區范圍內(鄉人民政府所在區域)按時簽約騰地交付使用的最高獎勵3萬元。 (二)墳墓搬遷獎勵 在征地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簽訂墳墓搬遷協議并將墳墓遷移至城鎮開發邊界線外(禁止將墳墓遷移到城鎮開發邊界線內)或公墓山(集中安葬區)的,按時間段給予獎勵不超過1萬元/冢;遷入公墓山的,按2萬元/冢的標準給予補助(含公墓管理費)。 墳墓遷入公墓山需遵守殯葬改革相關規定,服從公墓山管理,鼓勵火化。 第十八條 征收補償安置實行“聯合審核、三榜公示”制度。 第十九條 聯合審核前,由鄉鎮、項目指揮部組織工作人員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負責核查收集的相關證件資料是否符合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相關印證資料是否真實齊全。調取和完善好相關資料送縣征拆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初審核實后,提交聯合審核會進行審定。 第二十條 “聯合審核、三榜公示”的相關步驟和要求: (一)入戶調查。由所屬鄉鎮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征拆工 作人員和村(社區)工作人員對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登記。收集擬拆遷安置戶家庭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土地使用證、建房許可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產權證原件進行復印,并由當事人簽字,說明原件存放處和復印時間。對地上附著物進行拍照和丈量繪圖,拍攝的照片必須有參照物,共分為前后左右四張,注明拍照人和拍照時間,繪制的圖件和入戶調查的表格上必須有相關人員和當事人(見證人)的簽字,并注明簽字日期。 (二)整理資料。由調查人員核對人口信息和地上附著物的合法性進行初審,再由縣征拆部門審核后,進行第一輪聯合會審。 由縣征地拆遷事務所召集縣住建、人社、自然資源等部門及鄉鎮和村(社區)負責人召開第一輪聯合審核會。 對沒有證據確定的地上附著物合法性的按待定處理,并制作聯合審核會議記錄。 (三)召開會議,發布第一榜公示表。 (四)上戶核對第一榜公示情況,對一榜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和合法性待定的地上附著物等信息資料,參照入戶調查的要求再 次收集人口信息和地上附著物的有關資料。 (五)根據上戶核對后收集的資料修正第一榜公示的內容, 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制作第二輪聯合會審表。 (六)召開第二輪聯合審核會議,制作聯合審核會議記錄。 (七)根據第二輪聯合審核會議認定的結果制作應參與拆遷 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數量、認定的補償面積和補償安置資金等,并 將征地補償安置相關信息錄入到縣征地拆遷事務所安置信息管理系統。 (八)發布第二榜公示表。公示表需明確組織集中簽約時間、 地點以及簽約的獎懲規定。集中簽約時間由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進行公示。集中簽約分為三個階段,各階段期限均為5天: 第一階段內簽約并按期騰地的按100%標準給予提前簽約騰 地獎。 第二階段內簽約并按期騰地的按80%標準給予提前簽約騰地獎。 第三階段內簽約并按期騰地的按60 %標準給予提前簽約騰地獎。 未在集中簽約三個階段期限內簽約的,取消提前簽約騰地獎。在集中簽約期限內簽約,但未按協議明確的期限拆除房屋的,取消提前簽約騰地獎。 (九)根據簽約結果和地上附著物拆除情況,發布第三榜公 示表。 (十)撥付資金和整理歸檔。對第三榜公示沒有異議,制作 補償資金支付審批表,由縣自然資源局通過銀行專戶“點對點”撥付補償資金。按照上級規定的格式要求和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所有資料進行分類歸檔。 第二十一條 聯合審核會議須制作會議記錄和決議內容,并由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進行簽字。會議決議須按照一批文一卷宗全部裝入征地補償安置的檔案中備查。 第二十二條 每榜公示期間,均應注明投訴和反饋意見地點,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及時受理處置、反饋處理結果。 第六章 房屋拆遷拆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合法的房屋建筑,以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相關批準文件依據為淮;沒有以上證明材料的,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為準。調查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由相關法定職能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不予任何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等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合法的房屋等建(構)筑物應當給予補償。 (二)違法建(構)筑物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三)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按成本價(重置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集體土地被征收時下列房屋建筑視為合法的房屋建筑并予以補償: (一)未辦理相關手續,但房屋建設時間在1987年1月1 以前,未經改擴建的認定為合法面積。 無法準確界定房屋建設年限在1987年以前的,按以下原則認定: 1. 以農房清查資料作為參考依據; 2. 調取房屋建設航拍或歷史測繪等資料作為證明; 3. 由被拆遷人提供證明材料,鄉鎮、村(社區)證明,經縣征地拆遷事務所核實后在所在村、組進行張榜公示無異議的。 (二)建設時間在1987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以建設用地批批準文件為依據,城市規劃區內還須提交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在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間建房符合申請辦理建房條件,由于其它特殊原因一直未能辦理,但可補辦相關手續的(建房人提供證明材料并經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確認屬實)。 (四)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 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 基地修建房屋建筑,且滿足“一戶一宅”要求的房屋建筑。 (五)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集體土地上擁有合法房屋的享受其他拆遷安置政策,但不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二十六條 違法建筑認定依據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和規劃審批或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和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違反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由相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 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應當認定為違章(違法)建筑: (一)1987年1月1日后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期間,在依法劃定的城市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 進行建設的; (三)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后,在依法劃定的城鄉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 (四)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村鎮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在依法劃定的鄉鎮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鎮建設規 劃許可證的或未按照鄉鎮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二十七條 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但是根據縣情實際,對部分無合法產權房屋作如下分類處置: (一)違法建設房屋時間在2010年4月1日之前,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由縣相關職能部門已對違規建房進行違章認定、處罰到位,并在縣房屋拆遷部門通知的時間內自行拆除的,按房屋重置評估價進行補償,不享受其他安置補償和獎勵政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予補償。 (二)違法房屋建設時間在2010年4月1日《鳳凰縣人民政府關于依法規范土地和建筑市場秩序的通告》(鳳政通〔2010〕 3號)實施后,并在縣房屋拆遷部門通知的時間內自行拆除的,按我縣查非糾違相關政策處理。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因政府為實施城鄉規劃,實行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 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戶條件的農戶而未批準建房的,經鄉鎮、村(社區)調查,確系他處無房、符合“一戶一宅”條件、有完 善生活設施且一直由本戶居住的住宅房屋,按房屋重置評估價進 行補償,屬失地農民的可協調解決最高不超出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第二十八條 設施農用地補償 設施農用地種養殖場的補償。依法辦理了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林業等相關部門手續且正在養殖的場地, 按重置評估價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標 準執行。2015年11月20日《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 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5〕46號)文件實施后搶搭、搶建建(構)筑物、未辦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手續的,按違法違規建筑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一戶多宅情況的處理 以家庭成員組成的集體經濟組織自然戶,一戶多宅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一戶多宅均有合法產權的房屋 1. 房屋均在征地紅線范圍內的,認定其中一棟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其余合法產權房屋按重置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2. 只有一幢合法產權房屋在紅線范圍內的,原則上所有房屋全部拆除,認定其中一棟合法產權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其余合法產權房屋按重置評估價格進行補償;確需只拆除紅線內房屋的,對紅線內合法產權房屋給予拆遷補償,不參與安置。以后拆遷紅線外合法產權房屋時,按重置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參與安置。 (二)一戶多宅房屋部分有合法產權證據的 1. 所有房屋全部拆除的,可選擇一棟有合法產權房屋計算補償面積進行補償安置,其余合法產權房屋按重置評估價格進行補償,無合法產權房屋按“兩違”建筑處理; 2. 紅線內只有無合法產權房屋,確需只拆除紅線內房屋的,按無證房屋處理,不參與安置。 (三)一戶多宅房屋均無有合法產權證據的 所有無合法產權房屋均按“兩違”建筑處理; 第三十條 依法實施征地拆遷,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實行征地拆遷。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騰地搬遷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依法追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和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生態環境局等有關單位需為拆遷戶辦理建房手續開設綠色通道,優先、優惠辦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標準、增加補償內容。本辦法中未明確但確需補償的,由實施征地單位與縣征地拆遷事務所共同提出初步意見,報縣征地拆遷領導小組集體會研。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第三十三條 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征地拆遷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偽造、 變造相關物證、書證等方法,妨礙依法進行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 遷補償安置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 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鳳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鳳凰縣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鳳政辦發〔2020〕11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縣人民政府已批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已發布公告的項目,可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償。縣域內其它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后如與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相抵觸或有新規定的,則按照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執行。 來源:鳳凰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