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拆遷律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公布!事關農民老百姓
在農村,由于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許多農村老人都會認為,婦女不享有與男子平等權利,或者說是,婦女在嫁出去之后,就像潑出去的水,其已經沒有權利再分得權益。實踐中,有的村委會也是如此認為的,尤其是在土地被征收以后,在土地權益分配方面,常以其已經不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為由,拒絕為其分配相關的土地權益,有的村委會甚至將一些因長期在外務工、上學等的人員也直接判定為不是該村村集體組織成員,拒絕為其分配相關權益,那么婦女是否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長期不在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生活,是否就不屬于該村村集體成員了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中就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2022年12月27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法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條規定。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規定了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等事項,規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確對集體財產依法實行分別管理以及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等。下面我們就結合草案中的內容,來告訴大家,與咱老百姓息息相關的一些內容 1、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八條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哄搶、破壞。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 從上述的草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首先不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還是村民享有的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侵占、私分、截留的,尤其是土地征收中產生的土地補償費,農民雖然只享有土地使用權,但是其也享有土地補償分配的權利,實踐中,如果有村委會或是其他部門拒絕對村民分配這部分的補償,村民可以打12345反映。 其次,該條規定中還明,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比如召開的成員大會等,村委會不能以其是婦女就不讓其參加等,否則就侵害了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實踐中,倘若如此,那么建議婦女可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不得因離婚、喪偶剝奪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另外,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中還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務工、經商、服役、服刑、就學等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因此喪失成員身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那也就是說,就算村民長期在外務工、經商等,其也仍然享有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對于喪偶,離婚的村委會也不能就直接判定其已經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實踐中,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中,如果村委會以其不在該村長期生活等原因,拒絕為其分配土地權益,那么則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3、土地補償分配等事項會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會并同意 根據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中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三)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決定加入的成員等; (四)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 (監事)工作報告; (六)決定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監事)的報酬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 (七)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決定土地補償費等的使用、分配辦法; (十)決定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 (十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及因合并、分立等解散作出決議; (十二)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參加。 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為通過,法律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另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那也就是說,以上十幾種事項只能通過成員大會來決定,而并非是成員代表大會,且參會人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所做的決定也必須是經過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倘若參會及同意人數均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那么決定就不能通過,或者說是不能進行。 4、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可起訴 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中還明確了救濟途徑,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請求鄉級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仲裁、調解或者不服仲裁裁決、調解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說的是,農村的合法權益一定要得到保護,凡是遇到有集體經濟組織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村民千萬不要坐以待斃,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