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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資深拆遷律師 補償安置協議不是自己所簽的怎么辦?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上面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和手印或是蓋章,然后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完成搬遷和補償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被征收人指的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土地使用權人,征收方一般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但是實踐中卻存在這樣的情況,就是有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方制定的補償標準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規,于是便拒絕與征收方簽訂協議,過了一段時間去與征收方商談補償時被告知其已經同意簽字了,而且補償協議上也已經有被征收人的名字了,直接叫領走拆遷補償款。 補償不合理,卻被告知已簽協議在征收中并不少見,在征收中,村委會經常扮演著雙面人,為了協助征收方盡快完成搬遷工作,經常會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模仿其字跡代替被征地農民簽訂不合理的補償安置協議,可是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在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且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替村民簽訂協議是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那么,對于村委會已經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該協議還是否有效呢?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協議是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其也沒有授權給村委會讓替自己簽訂協議,那么對于這樣一份協議,被征收人可以不要追認,就是不要同意這份協議的合法性,不要將協議拿走,同時也不要領取征地拆遷補償款。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上述的法律法規用大白話來說就是,村委會未經過被征收人同意就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無權代理,是違法行為,所以只要被征收人不認同,不追認該協議的合法性,那么該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屬于無效的協議,不會對被征收人產生實際的影響。 實踐中,如果有征收方非要按照與村委會所簽訂的協議將補償款打入自己賬戶(或已經打入低補償),那么建議被征地農民不要動這筆拆遷補償款,及時地收集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