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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發布征收公告后未具體征收,幾年后才正式征收怎么補償被征收人?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這么一種情況,就是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或是征收公告后,征收方并沒有展開具體的征收工作,而是幾年后才正式啟動征收工作。事實上,實踐中這樣的情況非常的多見,許多征收項目在最開始之前都會提前告知農民自家土地因規劃要被征收了,不讓大家在地上種農作物,要不然不給補償,搶栽、搶建的苗木和建筑物也會被清除,但事后卻一點征收的動靜都沒有,所需要的土地就那樣白白荒了好多年。 甘肅隴南的一位當事人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該當事人反映說,2018年村委會就告知他們,說當事人家的三畝土地因建設項目需要被征收了,所以村民不能再在自家土地上種農作物了,否則會按照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且在此之后所建的構筑物或是栽種的樹苗等不會給予一分的補償。所以,當事人在此之后就一直沒有再種農作物,可是在此期間并沒有人找自己談補償,相關部門也沒有在該土地上實施具體的征收行為,所以,此地塊一直荒了整整四年,最后又有人說,今年該地塊要占用了,補償仍然是按四年之前的標準進行,對此該當事人則認為不合理。那么,發布征收公告之后幾年內未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幾年后才開始征收,應該按什么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呢? 正常征收下的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其中,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相關部門通過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農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由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 在征收中有村民住宅被征收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區片綜合地價需要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而且每三年還需要調整一次或是重新公布一次。 按最新的補償標準補償安置 據此,我們大家可以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了解到,一般情況下在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后需要及時地落實補償安置,并啟動征收工作。如果在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后,征收方未及時落實補償款,未啟動征收工作,而是在四五年后才正式啟動,落實補償費用,或是補償標準仍然是按之前的進行,那么原則上來說則是不合法的,并且以之前的補償標準這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也是不公平的。 首先,征地批文只有兩年的有效期限。相關部門在獲得批準之后,倘若兩年之內沒有啟動征收工作,那么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該征地批文則會自動失效,比如說征收方獲批的日期為2018年3,那么到2020年3月這期間是有效的,2020年3月以后該征地批文就失效了,在此之后征收方實施的一些征收行為就是違法占地行為。 也就是說,在批準后的兩年沒有展開征收工作,日后若想再征收此地塊就得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其次,幾年后又開始重新占用土地的話,補償標準仍然按照之前確定的進行,這很有可能無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地方發布了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且對各項補償標準都有所調整,那么四五年后再征收就需要按照新的補償標準來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否則被征地農民有權拒絕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