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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修訂)為規范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實施辦法適用于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快轉變城市發展方式,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動城市空間結構優化和品質提升,按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空間結構,改造提升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區功能,推進老舊樓宇改造,使更多人民群眾享有更高品質的城市生活。 二、征收管理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市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加強對區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市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三)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發改、公安、民政、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五)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市、區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房屋征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根據征收計劃提前統籌規劃安置房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的房屋征收計劃,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區政府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報市建設部門(市級部門房屋征收計劃通過項目所在地政府報送),經市發改和市建設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 (七)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和操作業務培訓。 三、征收決定 (一)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項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擬征收房屋范圍(規劃紅線圖); 2.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 3.征收補償資金及安置房落實情況;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并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發改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材料及征收范圍屬于國有土地的情況證明。 (二)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報本級政府。本級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述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四)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五)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建立由房屋征收、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認定機構,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依據相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用途記載不一致、改變房屋用途等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制定。 房屋征收范圍內有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區政府應當組織公房管理部門和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調查、認定。 (六)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聯合認定機構進行確認;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經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用途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文件的,按認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未經批準的,仍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補償;其中,個人住宅改變房屋用途用于商業用房經營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完稅憑證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經營面積、經營年限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后依法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被征收人的,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中應當扣除被征收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補交標準及按本實施辦法規定未能變更為商業用房的經濟補償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七)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取得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同時測算征收成本。 (八)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按本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3.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 4.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5.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7.補助和獎勵標準; 8.簽約期限; 9.其他事項。 (九)區政府應當根據建設活動的實際情況,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房屋征收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經過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10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區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 (十)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十一)區政府應當根據論證、征求意見、聽證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等情況,在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涉及100個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含期房)根據實際安置情況,可以折價計入征收補償費用,折價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征收補償費用的70%,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十二)區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政府及所屬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三)被征收人對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征收評估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采用標準價調整法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標準房屋比準價格應當由評估專家委員會評審,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專家委員會要求,就標準房屋比準價格確定涉及的相關事宜進行說明。 (四)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等情況,推薦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資質等級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參考,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攬評估業務。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取不少于3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通過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且需獲得參加投票人數的過半數選票。通過隨機方式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進行搖號或抽簽等的時間、地點及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通過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備案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并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八)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維持原評估結果的,應當將復核結論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十)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十一)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十二)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經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的征收評估、鑒定費用,列入征收成本。 (十三)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五、征收補償 (一)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政府應當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區政府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應在安置房屋交付后及時給予被征收人辦理不動產權證。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范圍內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物)的一定比例,對被征收人進行獎勵,具體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二)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三)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區政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照區政府的規定結清差價; 3.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積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標準計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購買該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 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最低補償建筑面積為每戶不小于4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房屋征收時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低保邊緣戶、特困人員,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數,同一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房的應合并計算)的住房困難家庭。 (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征收成套磚混結構住宅,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變造成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各戶不一致的,統一以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積作為補償面積(頂層帶閣樓的,閣樓面積除外)。如該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購入,補償面積超過原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面積部分,應按原房改購房價格補購,該款項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直接扣減后上繳財政部門。 (六)征收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區政府應當對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或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購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積向最接近安置用房面積的套型上靠,并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積不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七)征收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門除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補償外,對房屋承租人應以續租面積按本實施辦法有關直管住宅公房的規定進行補償。 (八)征收出租給非宗教團體人員使用宗教團體所有的住房,承租人系房產管理部門安排而取得承租權的,房屋征收部門除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外,對房屋承租人按本實施辦法有關直管住宅公房的規定進行補償。 由宗教團體人員使用或者由非宗教團體人員使用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承租人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對使用人不予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理好與使用人的關系。 (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高層建筑,是指總層數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24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交付與原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依照原產權調換房屋評估標準,按規定評估、結清差價。 (十)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按照租賃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住宅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具體標準由區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2年公布一次。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區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十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區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6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十二)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從周轉用房遷往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另行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由區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2年公布一次。 (十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其中,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不可移動的設備、設施,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確需報廢的,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評估結果支付補償款,該設備、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對于依照建筑物尺寸定制的機器設備,由征收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行業專家進行論證,論證結果認定其無法恢復使用的,評估機構按照無法恢復使用機器設備進行評估。 無法恢復使用機器設備是指無法拆卸、搬移,或者拆卸、搬移易造成損壞、無法恢復使用,或者搬遷和安裝費用大于機器設備殘余價值的機器設備。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具體標準由區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2年公布一次。 (十四)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物)的5%,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計算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完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十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同時填寫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申請表。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或超過80%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區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十六)除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本級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2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本級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本級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由補償決定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本級政府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另行補償。 補償決定由本級政府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區政府依照《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原承租房屋;拒不騰退的,區政府可以作出騰退決定,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 (十八)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騰退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十九)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二十)實施房屋征收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權證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不動產權證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二十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責任追究 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區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規定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 (三)違反規定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的; (四)未按照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給予補償的; (五)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不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逾期不提供現房的。 七、其他規定 (一)建立房屋征收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對房屋征收計劃制定、安置房建設計劃落實以及房屋征收中確需由政府協調的重大問題,由房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三)房屋征收中涉及的房屋重置價格、成新率、裝修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等,由區政府制定。 (四)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紹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施行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來源:紹興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