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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職責分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并組織實施由市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受市政府委托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各區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與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委托合同,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和區市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包括測繪、評估(預評估)、法律服務、評估鑒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等因房屋征收產生的各類費用。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審計、生態環境、行政審批服務、文物保護、稅務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配合聯動,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七條 依法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市或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新建、改建、擴建、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所有權分割、分立承租、營業登記、稅務登記和補辦土地出讓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執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在暫停期限內違反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撤銷相關手續。因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個人或者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而不當增加的補償費用,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可根據征收項目情況,先行確定預評估機構。預評估結果可作為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測算征收補償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市或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應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向有關權利人出具權屬證明。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違法建筑,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城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日。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或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依據預評估結果、調查登記結果和有關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一條 市或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或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應組織召開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市或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或區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或區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或區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或區市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相關官方媒體發布通告。通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將自有房屋出租的,應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負責將租賃房屋騰空。 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處理租賃關系,因解除租賃關系而產生的補償、賠償等費用,由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按雙方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直管公房的征收與補償按照《煙臺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征收補償協議,并收回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權屬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區市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區市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 房屋被征收后,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及時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注銷登記手續,并交回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權屬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按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或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收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符合國家、省和我市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標準和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在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應按最低面積補償標準四十五平方米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將符合前款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區市政府有符合條件的保障性配租、配售房源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區市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區市政府有符合條件的保障性配租、配售房源,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過渡期限在補償協議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就地回遷安置房為六層及以下建筑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七層至十二層建筑不得超過三十個月,十三層及以上建筑不得超過四十二個月。易地安置房為六層及以下建筑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七層至十二層建筑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十三層及以上建筑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七條 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過渡期限計發。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三個月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過渡期限內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提供的周轉用房面積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積,周轉用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八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根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性質和效益等不同,結合停產停業期限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十二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在過渡期限內支付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因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的,按住宅補償。依法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和稅務登記,營業至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且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可以向被征收人支付利用住宅營業補助費。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向被征收人支付住宅房屋搬遷費。需要周轉過渡的,應計算兩次搬遷費。非住宅房屋搬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負責搬遷或實施司法強制執行的,不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費。 第三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應給予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二條 因房屋征收產生的被征收人電話、管道煤氣、寬帶網、空調、熱水器移裝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按照征收時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因搬遷導致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的金額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樹木等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可根據有關規定,以價格評估、平等協商等方式確定。 第三十四條 芝罘區、萊山區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月2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生產、倉儲類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辦公、公益類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商貿、服務類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利用住宅營業補助費標準為按建筑面積40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搬遷費為每戶1200元;搬遷獎勵費標準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單戶獎勵費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發。 上述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其他區市由當地政府、開發區管委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施行。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經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一。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予以通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通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八條 采取逐戶征詢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單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獲得有效票數最多,且領先第二名的有效票數多于未被征詢到的被征收人的戶數,則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直接被確定為該項目的征收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提前將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按一個被征收人(所有權證)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參與投票,得票最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為該項目的征收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視為自行放棄投票權利。 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提前將參與抽簽、搖號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條 估價人員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房地產估價師、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人員簽字認可。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四十一條 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二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成立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意見為最終結果。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保證被征收人獲得公平補償;嚴禁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確保征收補償款及時足額發放到被征收人手中。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 第四十四條 嚴禁采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供氣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依據相關規定并處罰款,同時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煙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煙政辦發〔2016〕26號)同時廢止。來源:煙臺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