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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及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桐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桐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是指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市政府為城市規劃區內征收安置工作主體。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籌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負責確定征地范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組織征地聽證、征地報批等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統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審核被征收的房屋丈量評估結果、所需資金測算結果、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負責會同街道辦事處,對安置所需的房型和數量進行調研、摸排、測算。 街道辦事處為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單位,負責政策宣傳、辦理征收補償安置登記、被征收房屋的調查丈量評估、地上附著物清點、所需資金測算、所需安置房戶型和數量測算、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編制、征收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組織對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征地拆遷矛盾糾紛調處、征收土地及房屋補償費用發放、安置房資金結算、被征收戶安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政府投資的安置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征收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管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做好應當安置人口認定工作。 市城投公司負責政府投資的安置房建設,并負責與街道辦事處聯動,將安置房結算款足額收取到位。 第二章 征收安置程序 第五條 征地報批程序: (一)市政府發布《擬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工作時間等相關事項。街道辦事處負責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進行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勘測定界。調查內容為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涉及農業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面積、應當安置人口等信息。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確認,并辦理征收安置補償登記。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提供相關資料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有資質的風險評估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因征地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地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征地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 (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調查結果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超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市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由市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應進行公告。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申請征地單位要及時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等費用。 (六)街道辦事處受市政府委托,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會同街道辦事處核算征地補償安置費(即征地補償準備金),由申請征地單位按規定預存。 (八)市直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申請用地單位按照征地報批要求準備報批材料,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措施。 (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編制征地報批材料,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 申請征地單位指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項目建設單位。 第六條 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按下列程序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準文件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擬訂《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市政府發布,由街道辦事處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以書面形式張貼公告(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除外)。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應當告知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征地補償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二)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街道辦事處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及征地拆遷安置人口數和具體安置對象、養老保障對象,擬定征地補償費用發放名單,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手續,并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進行“兩榜公示、并聯審核”,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三)市財政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在“兩公告”后,根據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分別將征地補償費(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足額支付到位。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費用付清后,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限期交地。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對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自《擬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街道辦事處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文化旅游體育等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辦理“農家樂”、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業和植樹造林等手續; (五)以擬征收安置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夫妻投靠、刑滿釋放、軍人轉業退伍以及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兩年內沒有考錄(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或退學回原戶籍地復戶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行“兩榜公示、并聯審核”制度。 (一)征收安置補償登記工作結束后,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被征收戶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屬物的調查摸底、相關證照資料、登記認可、補償安置面積等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第一榜公示。 (二)由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第一榜公示情況進行并聯審核,經嚴格審核認定后,在被征地所在區域以及市政府門戶網站或市級媒體上進行第二榜公示。 兩榜公示時間均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并公布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監督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被征收人要求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實行統一預存,統一撥付,專戶管理。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 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一)土地補償費的70%和全額安置補助費撥付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公示無異議后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二)土地補償費的30%按有關規定繳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統籌基金專戶; (三)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所有;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和分配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十二條 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安排一定數量的土地進行留地安置,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收益。具體按照桐政辦發〔2020〕59號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符合規定條件的,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 各街道和市直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按最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安置價格及安置房樓層差價按最新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安置原則上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安置、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安置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被征收戶安置房所涉及政府部門的行政性規費實行收支平衡,予以免收,被征收戶只承擔回遷安置房不動產權證的工本費(增購部分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政府投資建設的回遷安置房室內水電等應按設計配套齊全,室外由政府配套。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與貨幣化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被征收戶可自由選擇其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化補償根據市場價評估確定。 生產經營性用房一律實行貨幣化補償,貨幣補償金額標準按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確定(大額的由第三方機構審核后確定,具體按照桐政辦發〔2020〕21號文件執行)。 利用住宅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按住宅認定和補償。其中在征收基準日兩年前取得營業執照等證件,并連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其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按照本方法笫十四條給予停業、停產補助費。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戶房屋性質、用途、面積認定: 每戶以持有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土地、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核發的原始用地、建房批準手續為依據確認(一戶不得擁有兩址)。 在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已經在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內的建筑且符合具備房屋面積認證條件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委托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召集資規、住建、司法、城管、征收、街道等部門對擬認證的面積進行確認,并在征收區域內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認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不在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內,但經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予以認可。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設的; (二)臨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或者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經使用2年以上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拆除經依法批準且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戶每戶按在籍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積40㎡實行安置,安置價為最新公布的標準。以家庭為單位可在每戶執行人均40㎡外自愿增購40㎡(其中20㎡按建筑安裝成本價結算,另外20㎡按綜合成本價結算)。有成年子女屬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父母必須掛靠一子女,不得單立戶增購。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擬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離婚尚未再婚的,最多可增購40㎡安置房(其中20㎡按綜合成本價結算,剩余部分按市場價購置)。 (一)房屋征收時被征收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經認證后其合法建筑面積由第三方機構按照桐政辦發〔2020〕3號文件標準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的結果采取雙倍的價格實行貨幣化一次性補償; (二)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相關文件證明,戶口不在當地但在征收區域有房產的經認證后,在150㎡以內的,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其合法的建筑面積按照1:1(征一還一)就近高套的原則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后增加的面積在10㎡以內(含)的部分按建筑安裝成本價購置,超過10㎡的部分按市場價購置。認證后超過150㎡的,對超出的合法建筑部分面積,比照本條(一)項實行貨幣化一次性補償; (三)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安置條件但原房屋已滅失、倒塌的可按符合條件的人口予以安置,結算時按綜合成本價; (四)有房屋在征收區域內但未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的,必須先認定,經街道、資規、司法、住建、城管、征收等部門聯合核查批準(邀請市紀委監委全程監督)后,在所在區域和市政府門戶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可比照本條中(一)、(二)、(三)項對應的安置政策實行。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選號順序:按被征收戶在房屋征收時騰空房屋交鑰匙的先后,經驗收合格后,由街道辦事處發放驗收證,以驗收證的序號為準。或經被征收區域內村民代表大會票決認可,采取搖號或其他的方式進行選房。 第二十二條 實行產權置換,以多層房屋安置的,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以高層(含小高層)房屋安置的,過渡期不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的計算,自被征收戶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之日止。 被征收戶自行解決過渡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按照桐政辦發〔2020〕3號文件標準支付臨時過渡費。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計算,逾期時間在12個月內的時間段,臨時過渡費按規定標準50%增補,逾期時間超過12個月的時間段過渡費按規定標準的75%增補。同時每戶另給予3個月的裝潢過渡期,裝潢過渡期過渡費按單倍結算。 征收人提供過渡房的,根據過渡房的面積應當扣除其對應的安置人口過渡費。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實行小區物業管理,由所轄村(居委會)統一管理,被征收戶自用房免收三年物業管理費,租用或轉讓的一律按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 第五章 安置人口界定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范圍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以及戶口未遷出且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婚出人員為應安置人口。 被征收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計入應當安置人口: (一)經市政府依法批準已建住宅的,且戶口已從農村地區遷入被征收區域的本人、其配偶和子女; (二)戶口原在征收地,現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和四級(含)以下的士官; (三)戶口原在征收地,現在校脫產就讀的學生; (四)戶口原在征收地,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五)戶口原在征收地,因自理糧、捐資獎勵、征地轉戶、升學農轉非等原因轉為非農戶口戶籍,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員; (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戶口在被征收地或者原在被征收地的本人不具備安置認證條件,其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符合農轉非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其他需要確認情形。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可以計算安置人口的人員包括其符合戶口認證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在校學生和正在服兵役的士兵。 本條中所指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應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養、寄讀、死亡后未注銷戶口以及空掛戶口的; (二)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房、政府分配的經濟適用房)和住房補貼的; (三)已經得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或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在《擬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公布后無正當理由戶口遷入的; (五)未經被征收區域所在村民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其參與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的合法婚入人員; (六)其他不符合征收補償安置人口認定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安置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增加1個安置人口: (一)父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父母符合領證條件的未婚獨生子女; (二)無法定贍養人的鰥寡老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三)父母雙亡的未婚孤兒孤女; (四)喪偶后未再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五)達法定婚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未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六)符合生育政策規定正在待產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或者配偶。 五保人員享受安置房分配的,其去世后安置房必須收回作為國有資產。若有旁系親屬繼承安置房房產的,必須全額退還五保人員已享受的所有國家補助到財政后方可繼承。 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家庭應當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計算: (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的(含農轉非未婚子女); (二)依法結婚未生育的; (三)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現無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 因繼承取得的祖遺房屋,按照本辦法認定條件沒有應當安置人口的,依據相關法定證件或者繼承人提供相關材料,經街道、村(社區)調查、核實,在被征地所在區域以及市政府門戶網站或市級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后,對其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在150㎡以內的,由第三方機構按照桐政辦發〔2020〕3號文件標準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的結果采取雙倍的價格實行貨幣化一次性補償。超過150㎡的,超出部分按照評估的結果實行貨幣化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八條 應當安置人口以《擬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或者項目建設通告之日為基準日,以先公布的為準,依據公安部門核準的戶口認證結果計算。征收安置期限內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養的人口應予以認證。 經批準后的房屋被分期征收或者被兩個以上項目征收的,已享受征地拆遷安置政策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安置人口認證信息系統,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房屋補償安置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絕征收安置過程中重復補償安置和易地違法建設等行為。 在被市政府列入的土地征收范圍并進行征收安置補償期間,除因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戶籍一律不得遷入。已享受安置房安置的戶口不得再享受其他區域的征收補償安置等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被征收安置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明,騙取征地補償費的,經調查屬實后,簽訂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征地補償費,并依法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管理部門、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等批準手續,經調查屬實,依法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征收安置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征收安置補償范圍、提高征收安置補償補助標準的,經調查屬實,依法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年,期滿后,市政府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延長有效期限。桐城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桐城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桐政辦發〔2013〕10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啟動但尚未結束的補償安置項目,仍按照原規定執行。來源:桐城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