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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協議糾紛律師:補償安置協議已經簽字,還能提起訴訟嗎?無論是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還是其他合同協議的簽訂,其實都關系著雙方的利益,所以不管是補償安置協議也好,還是房屋租賃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都應當要遵守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才能保持社會穩定。 但實踐中,卻頻頻出現補償協議糾紛、合同糾紛,尤其是征地拆遷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人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是近幾年發生頻率較高的一種糾紛,也是老百姓常常咨詢的一個問題。在生活中,常有老百姓咨詢律師說,自己在村委會和相關部門的威脅利誘下簽訂了極不合理的補償協議,或是簽訂了什么都沒有寫的空白協議。 近日,安徽的一位楊姓當事人就咨詢了這樣的問題,他說征收方答應自己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的三個月內會讓其先選安置房位置,并且還答應自己會給予比其他人都高的拆遷獎勵費,但前提是讓自己先簽訂一份空白協議,說等他們拿回去有時間了,就會將這些事項落實在補償安置協議上,但最后三個月的期限都到了,征收方始終都沒有落實,而且連最基本的補償也沒有給到位,自己只拿到了一小部分,現如今征收方以自己已經簽訂了協議為由,讓自己盡快搬遷,隨后自己打了投訴電話,但是相關部門一直沒有處理... 事實上,像楊某某遇到的這種情況數不勝數,并非個例,雖然說一般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反悔、毀約的,并且雙方均需要遵守協議約定,按照約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義務。 但上一段內容中提到的雙方在簽訂協議之后應當按照完成各自義務的前提是協議是在雙方自愿、協議不存在重大違法情形,不存在重大不合理的基礎上,也就是協議內容是完整無缺、補償標準合理、公平的情況下,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按照約定的內容,騰空房屋,交出土地。 倘若在此情況下,被征收人又以各種理由反悔拒不搬遷且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那么法院可能會不予支持其的訴求。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幾種情形,那么一般情況下,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被征收人則可以反悔,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協議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 實踐中,有的征收方會為了盡快讓被征收人搬遷,通常會聯合村委會,強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有的甚至會直接讓村委會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那么村委會模仿村民筆跡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已經是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了,所以按照法律法規中的規定,該份協議原則上來說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說,村委會替村民簽訂協議之后,如果沒有得到被征地農民的認可或是承認,就嚴重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征地農民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協議,或是確認該協議無效。 二、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上面我們已經提到,簽訂補償協議應當是在自愿的情形下,且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可是實踐中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便會以各種誘惑讓被征收人簽字,或是以各種手段,比如你不簽字你們家誰誰誰就沒有了工作,就拿不到其他的各項補貼等,強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對于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被征收人同樣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或是確認協議無效。 三、簽訂后又擅自修改的協議 一般來說,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后,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均不可以在協議里再修修改改,均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但實踐中,有的征收方通常會以各種理由將協議原件拿回去,然后自己再進行修改,降低被征收人的補償,然后再給被征收人送回來,那么這很顯然,這是不合法的,而且就算已經被征收人簽了字,對于這樣的行為,對于這樣的協議,被征收人也是有權向法院起訴確認該協議無效或是撤銷的。 四、安置協議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 除此以外,補償協議中的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也是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比如補償標準明顯無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比如周邊房價都已經一萬了,但實際補償卻連一半都達不到等,那么此時被征收人就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