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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土地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集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指為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其補償、拆遷和安置適用本辦法。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收回國營農(林)場、興隆華僑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補償、拆遷和安置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并協助所在鎮政府組織實施征地。 市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借征地提出附加無理的補償和要求。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征收預公告發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論證。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實施成片開發,公共利益情形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對擬征土地進行勘察,所在鎮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征地補償方案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報批前,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所在鎮政府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確認意見書。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ǘ┱鞯胤桨概鷾屎螅墒姓诒徽鞯厮诘氐慕值馈⒋迩f進行公告。公告期限至少30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ㄈ┯伤阪傉撠熃M織對征地范圍內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以及征地涉及的農戶家庭人口數和具體人員進行調查登記,經有關各方共同確認后,將調查登記結果在所在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張榜公示。 。ㄋ模┯伤阪傉撠熉鋵嵳鞯匮a償安置有關事項。 第八條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所在鎮政府或市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超過限定時間不搬遷騰地的,由所在鎮政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交出土地;當事人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因不動產被征收,導致征收預公告確定范圍外相關聯的不動產無法實現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征收范圍。 第十條 征收規劃林地的,按征收林地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瓊府〔2020〕45號)的規定執行;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確定。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在新的補償標準尚未出臺前,仍按《萬寧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萬寧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萬府〔2015〕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的規定執行,新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出臺后再按新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征收經依法批準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開發的集體所有土地,其征地補償費撥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由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簽訂《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終止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補償,在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有具體約定的,按合同的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則由所有權人按出讓年限與已使用年限的比例給予使用權人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出租或承包土地用于農業開發或其他經營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解除出租或承包合同。 第十四條 輸氣管道、通信電纜、電網線路等管線建設項目需要永久性占用土地或者工程建設項目將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應當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施征收;不影響使用的,可以采取租賃或者臨時用地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十五條 租賃、承包土地和取、棄土場、臨時施工等臨時用地,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按11號文規定的標準給予產權人補償。 取、棄土場、臨時施工等用地按臨時用地手續辦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十六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作補償。 。ㄒ唬┱鞯毓姘l布前,被征地集體、農民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產權人,對青苗、林木及地上附著物進行砍伐、挖移、拆除等。 。ǘ┱鞯毓姘l布后突擊搶種、搶建。 。ㄈ┻`章建筑物、違法占地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已滿的臨時建(構)筑物。 。ㄋ模┮勒沼嘘P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發出征地告知書后,所在鎮政府須及時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拍照、錄影,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拍照、錄影資料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十八條 土地征收補償拆遷安置工作由所在鎮政府具體負責實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并協助所在鎮政府做好項目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工作。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工作任務包括:人口調查登記和確定安置人員(范圍),組織被征地集體簽訂征地協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的調查清點登記確認及補償款的發放,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的遷移、拆遷,落實征地補償拆遷安置等有關事項(含社會養老保險等)。 第十九條 征地青苗補償費,根據征收收回土地的實際情況,按每畝核定標準將青苗補償款撥付給所在鎮政府,由所在鎮政府組織清點登記確認后,按11號文規定的標準撥付給產權人。特殊樹種補償由鎮政府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補償標準。為了確保征地的合理性,市財政局先按每畝4萬元預撥給鎮政府開展工作,所在鎮政府在實施征地青苗補償時,如項目征地范圍內部分地塊(如水田、旱地等),按實際清點的數量和規定的補償標準計算,該地塊的青苗補償款平均每畝不足2萬元的,按每畝2萬元給予補償,如平均每畝高于2萬元的,按11號文的規定,核定數額后給予補償,多退少補。 第二十條 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的補償由所在鎮政府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直接支付給產權人;墳墓搬遷補償按11號文執行。墳墓搬遷補償費支付給戶主后,原則上由戶主按政府規定的期限,搬遷到公共墓地;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將墳墓搬遷至公墓的,政府按3000元/座的標準給予墳墓戶主搬遷獎勵。 第二十一條 萬寧市征地拆遷安置包干工作經費和不可預見費,撥付給所在鎮政府,由所在鎮政府統籌用于項目征地工作辦公費、交通費、車輛燃油維修費、臨時聘請征地工作人員的補貼、誤餐誤工費、征地工作協調經費以及征地拆遷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或不可預見特殊問題的解決經費等專項用途。標準為:項目征地不涉及拆遷房屋的,按項目征地面積每畝0.6萬元(分別為征地工作經費0.5萬元和不可預見費0.1萬元)撥付。依法有償收回國營農場、林場和農民開墾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可參照此規定撥付。項目征地涉及拆遷房屋的,除按項目征地面積每畝0.6萬元標準撥付外,再按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撥付。 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完成后,征地工作經費和不可預見費尚有結余的,所在鎮政府可統籌用于本鎮范圍內征地工作經費和不可預見費缺口的項目征地,也可用于農民就業培訓、農民生產扶持、村鎮基礎設施或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村莊環境改造以及其他民生項目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按征地面積每畝0.1萬元撥付給征地所在鎮政府,由鎮政府對按時完成征地工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依法有償收回國營農(林)場、興隆華僑農場和農民開墾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不支付獎勵金。 第二十三條 征地安置應本著確保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進行。安置對象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對象的條件和確認原則在具體項目征地搬遷安置方案中應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征地范圍涉及房屋拆遷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安置: 。ㄒ唬┎疬w安置堅持先建房后拆遷的原則,確因項目建設需要提前拆遷的,支付被拆遷戶臨時住房安置費,由搬遷戶自找臨時住房。其標準為:4人(含4人)以下戶每戶每月1200元,5人(含5人)以上每戶每月1600元。 被拆遷戶在本項目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協議的,原則上一次性發放18個月的臨時住房安置費,自騰空居住房屋并交房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發。被拆遷戶延后簽約的,按月份計依次遞減。一次性發放月數期滿后,被拆遷戶仍未得到安置的,繼續發放臨時住房安置費。 (二)被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標準給予獎勵;被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拆遷房屋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給予獎勵。 。ㄈ┍徊疬w戶由村集體安排宅基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75㎡。市政府按萬寧市區片綜合地價向被征地村集體支付宅基地補償費。安置點的土地平整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用由政府負責;被拆遷戶自找宅基地建房的,按征地拆遷安置方案規定分戶后,給予每戶支付宅基地補償費,其標準為:萬城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每戶20萬元;萬城鎮城市規劃區外區域、龍滾、山根、和樂、大茂、東澳、禮紀、后安、長豐、北大、南橋、三更羅等地區每戶16萬元。 。ㄋ模┱ǚ堪仓煤痛迩f需要整體搬遷的,由所在鎮政府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具體搬遷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政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上述養老保險提供一次性繳費補貼,繳費補貼計入征地成本。 。ㄒ唬├U費補貼對象以家庭為單位核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統一征收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時(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其失地面積重新調劑分配土地的除外),不管項目性質如何、征地面積多少,其家庭成員中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在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機關事業編制的人員、享受財政供養的離退休(職)人員],均應納入繳費補貼范圍。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的年齡計算,以上級人民政府下達批準征地文件的時間為基準時間。 (二)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的具體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家庭提出,經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且公示無異議,送鎮政府審核且再次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市政府批準。 。ㄈ├U費補貼標準為:被征地農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的人均被征收農用地畝數×征地當期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低于居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15年額度的,按該額度給予補貼。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農用地面積累計超過4畝的,超過部分不再計發繳費補貼,家庭農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積小于1.5畝的,按1.5畝計發繳費補貼。 。ㄋ模┙⒈徽鞯剞r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賬戶設在市財政局,市政府從國有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5%的資金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 (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商財政和社保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的審核工作。所在鎮政府將項目征收享受繳費補貼對象名單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農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手續,按時足額將繳費補貼資金記入個人賬戶。 。┍徽鞯剞r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作法、資金管理、制度銜接及其他事項等,由市人社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依法收回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安排職工社會保險費補貼(以下簡稱“社保補貼”),專門用于補繳或按期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社保補貼資金計入收回農墾國有土地成本,列入市財政預算。 (一)本辦法中的農墾,包括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墾控股集團)及下屬單位和已經移交屬地市管理的原農墾單位。 (二)社保補貼標準為:收回農墾國有土地畝數×當期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 。ㄈ┥绫Qa貼資金劃轉與使用、組織實施與有關責任按《海南省收回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社會保險費補貼辦法》(瓊人社發〔2017〕335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積累計達到60%以上;或者按照國家、省和我市征地補償有關規定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進行補償安置后,尚不能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者因征地造成被征地農民就業困難的,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應當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安置留用地。 。ㄒ唬┌仓昧粲玫孛娣e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的農村集體土地累計面積的8%以內,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面積累計,以2007年10月1日即《海南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ǘ┌仓昧粲玫剡x址應當符合萬寧市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安置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選址的,可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關規定申請出讓、作價入股或出租;或者根據群眾意愿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安置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范圍以外選址的,應當征收為國有土地。 。ㄋ模┌仓昧粲玫厣婕稗r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應當依法辦理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農轉用和土地征收所發生費用由市政府承擔。 。ㄎ澹┌仓昧粲玫貞數怯浽诒徽鞯氐霓r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也可以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成立的企業名義進行登記。 。┌仓昧粲玫氐牧鬓D、開發、利用、利益分配、作價入股、聯營合作、轉讓、租賃等按《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安置留用地流轉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府辦〔2017〕169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征地補償有關費用按如下方法撥付: 。ㄒ唬┱鞯夭疬w包干工作經費、征地獎勵金,在市政府發布項目征地公告后,由所在鎮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核算本項目征地拆遷包干工作經費、征地獎勵金總額,一次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報。 (二)青苗補償款在開展青苗清點登記工作時,由所在鎮政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核算項目征地青苗補償款總額,一次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報。 。ㄈ┩恋匮a償安置費在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后,由所在鎮政府一次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報。 。ㄋ模└街铩⒔ǎ嫞┲镅a償款,在與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由所在鎮政府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評估核算補償總額后,一次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報。 (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收到征地所在鎮政府的撥款申請之日起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送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在5日內將征地有關補償費用直接撥付給征地所在鎮政府。 。┩恋匮a償安置費在被征地單位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后60日內,由征地所在鎮政府撥付給被征地單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在調查登記經有關各方和產權人共同確認后15日內支付給產權人。 第二十九條 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在鎮政府的指導下,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海南省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06 〕 21 號)規定,經全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提出分配使用管理方案報鎮政府備案后,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被征收的土地,屬于第二輪土地承包并已確權給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的,征地補償費應當按不少于區片綜合地價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家庭。 被征收的土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尚未承包給農村家庭經營,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家庭已經開墾使用的,開墾使用的農村家庭所得的開墾補償費不應高于土地補償安置費的50%。 第三十條 征地補償費用實行核算管理。 (一)各鎮建立征地拆遷補償費專戶,實行專賬管理,按項目分賬核算,征地補償有關費用按項目提出撥款申請。 (二)所在鎮核算中心(站)須在每季度末后兩周內,對每個項目征地有關費用,按收支明細編制上季度或截止上季度的當年累計收入、支出和結余報表,報送市財政局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每個項目土地征收拆遷安置工作完成后,所在鎮政府應與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項目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核銷手續。 。ㄈ┦胸斦⒆匀毁Y源和規劃、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征地補償有關費用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征地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征地工作經費和不可預見費、拆遷補償費等使用情況與征地拆遷安置實際情況基本一致。 第三十一條 每個項目征地已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征地補償款、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款發放給單位和產權人后,由所在鎮政府及時在被征地村莊發布清表通告,要求有關戶主在10日內自行清表,逾期不清表的,由所在鎮政府組織清表。 由鎮政府組織清表的,市政府按項目征地面積每畝1000元標準撥付給鎮政府,作為清表工作經費。 第三十二條 所在鎮政府向被征地集體、農民及職工送達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通知后,被征地集體、農民及職工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未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所在鎮政府須妥善保管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并申請公證機關辦理財產提存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征地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安置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紀委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各類補償和獎勵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居民生活及物價水平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萬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萬寧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萬府〔2015〕1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3年。 來源:萬寧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