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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簽訂補償協議后,征收方毀約、違約怎么辦?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需要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協議。 協議在簽字并摁上手印之后,一般情況下是雙方必須都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比如征收方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在約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并搬遷,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擅自毀約,違約,必須要遵守承諾,誠實守信,只有這樣才能順利地展開后期的征收工作。 可是實踐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反映說,自己在與征收方簽訂協議后,征收方以現在沒有資金發放大家補償款,要等到什么什么時候才可以,比如近日凱諾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這種情況。 周某某是山東濟南人,因當地項目建設所需,其的房屋被征收。2014年其與當地相關部門簽訂了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己本以為簽訂協議后,相關部門會按時履行協議義務,自己也可以盡快搬遷,但是讓其沒有想到的是,相關部門在與其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卻出現了毀約、違約的行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協議,雖然周某某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但均沒有解決實際問題。 對于相關部門的行為,周某某認為相關部門存在不守誠信的問題,并且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周某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再三考慮,周某某委托了凱諾律師,目前案件正在有條不紊地推進中。 實踐中,像這樣的情況數不勝數,但是征收方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的行為無論如何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侵害當事人的權益。那么,面對征收方這種毀約、違約的行為應該怎么辦呢? 一、補償不到位先不搬遷 征地拆遷事關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征收方沒有按約定履行補償職責,只是一味地要求被征收人搬遷,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最好先不要搬遷,一旦搬遷房屋被強制拆除,那咱就失去了籌碼。 二、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在補償沒有到位之前,不管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都需要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補償安置協議等文件保存好,同時也不要將這些文件輕易地交給征收方,一旦交給征收方房屋被強制拆除,就會對我們非常的不利。 三、及時啟動法律程序 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如果征收方沒有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協議義務,那么我們被征收人是有權利提起訴訟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我們的訴求一般情況下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一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只有六個月,一旦過了這六個月,那么可能就會對我們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大家一定要牢記這個起訴期限,避免錯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