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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征收秩序,維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8〕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軍事設施、基礎設施、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成片開發建設等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項目,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第四條 實施征收前須對擬征收土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通過的,不得申請土地征收。 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由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和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部門必須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征收土地依法實行聽證、公告、登記和補償款預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第七條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以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為準。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含村民住宅及村集體所有非住宅房屋)。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下同)所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 第九條 我區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每二到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被征收土地區片綜合地價按最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十條 青苗補償按照征地時實際種植的當季作物,根據品種、規格、密度、大小等結合市場行情給予補償,超過正常的種植密度部分,不作補償依據,地上附著物按實給予補償。 對專業從事畜牧業生產的養殖戶,由所有者自行解決搬遷地塊,按實際正常養殖存欄畜禽數量給予一次性補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另行補償。 對水產養殖戶,基建部分和養殖水產分別根據實際給予一次性補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另行補償。 補償標準按照《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鎮政發〔2021〕9號)執行。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涉及集體所有非住宅房屋和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按照區有關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安置補償標準按照《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鎮政發〔2021〕9號)執行。 第十二條 依法被征收集體所有農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享有村發展留用地指標貨幣變現補償。補償面積按經依法批準征收集體所有農用地面積的10%確定,貨幣變現標準為30萬元/畝。 第三章 安置補助對象及辦法 第十三條 被征地人員實行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 第十四條 貨幣安置按“征到誰補到誰”原則,由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支付到戶。 第十五條 征地公告發布時,承包戶60%承包地被納入征地范圍的,家庭中年滿16周歲以上、且在辦理征地手續時仍為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地人員可參加社會保障安置。 第十六條 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為基數,合理確定參保指標。參保指標優先用于被征地人員參加社會保障,有結余的可調劑用于解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市級糧功區”建設租用土地等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村民參保。 第十七條 被征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障嚴格按照“人地對應”原則核定參保對象。被征地人員經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初審,錄入《寧波市鎮海區被征地人員花名冊》,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由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公安、人力社保四部門共同核定,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核定名單依申請辦理參保手續,街道(鎮)、村(社區)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做好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第四章 資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條 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設立征地資金專戶,對征地補償費進行測算,并足額預存。能明確用地單位的,由用地單位一次性繳納征地預存款,不能明確用地單位的,由項目所在鎮(街道)、管委會一次性繳納征地預存款,未足額繳納征地預存款的,不得申請土地征收。預存款包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集體農用地面積,青苗補償費按1.4萬元/畝、地上附著物(不含村民住宅及集體所有非住宅房屋)補償費按1.6萬元/畝的標準繳納預存款。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方案未獲上級政府批準的,由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向原征地預存款繳納單位退還征地預存款。 第二十條 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后,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應依法、及時、足額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到被征地村。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含村民住宅和村集體所有非住宅房屋)補償費按青苗1.4萬元/畝,地上附著物1.6萬元/畝包干支付,由所在鎮(街道)、管委會根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實際調查登記情況與被征地村按實結算。特別名貴的苗木可另行協商補償價格。 第二十一條 項目供地后,由用地單位按實繳納土地價款,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根據供地情況及時向區財政局申請核撥征地成本并退回征地預存款。 第二十二條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需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村進行分配,用于被征地人員的安置。 土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村統籌,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有結余的,經村民(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用于社會養老保障費用補貼以及用于村公益事業、新農村建設、村集體經濟發展等。 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在村務公開欄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的分配使用情況,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上級政府及有關業務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 村發展留用地指標貨幣變現補償資金以鎮(街道)為單位,依據征地補償協議按年度統一向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結算,并由鎮(街道)負責分配到村。 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土地行政劃撥時,對其中集體農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部分按3.5萬元/畝計提,列入征地成本,專項用于支付村發展留用地貨幣變現補償。區財政局根據全區年度土地征收和計提資金情況,合理安排資金。 村發展留用地指標貨幣變現補償資金原則上用于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使用要定期在村務公開欄中公開,自覺接受村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鎮(街道)要切實加強被征地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使用的監督管理;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做好征地相關補償費用的核定撥付和被征地人員參保指標核定管理工作;區農業農村局做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到村后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區財政局做好各類征地資金調撥工作;區人力社保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3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批準征地的,村發展留用地指標貨幣變現仍按原標準執行。《鎮海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實施辦法》(鎮政發〔2009〕19號)、《鎮海區村發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鎮政辦發〔2009〕57號)、《鎮海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分配使用管理試行辦法》(鎮政辦發〔2009〕5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費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鎮土資發〔2014〕16號)、《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鎮海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村發展留用地指標貨幣變現標準的通知》(鎮政發〔2014〕19號)文件同時廢止,原相關文件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寧波市鎮海區人民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