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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縣城市規劃區內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商城縣城市規劃區內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為規范征收商城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對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和構筑物的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心城區內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對地上房屋補償(以下簡稱:土地征收房屋補償)是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組成部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商城縣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所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有集體建設用地變為國有用地而未實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區內仍在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或原有集體建設用地雖已變為國有土地但未實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并以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因城市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商務中心區、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特色商業區、物流園區建設、片區開發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我縣中心城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原則。商城縣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區范圍內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工作的報批、監管、指導、考核等工作;縣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為征收部門,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作為征收實施單位。 在實施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前,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要制定好補償安置方案并報縣政府審核,根據方案落實好安置用地及房屋,確保補償、安置資金及時到位。 自然資源、住建、城管、發改、財政、市場監管、公安、紀委監委、審計、司法、信訪等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參與支持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在向縣政府提交征收方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政府投資類項目,發改部門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三)規劃部門出具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財政部門出具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相關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依據土地征收工作計劃或確定的項目建設征收土地范圍,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自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裝修等搶建行為。違反規定搶建的,對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七條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對征收范圍內房屋開展現狀調查,查明其位置、權屬、面積、用途等情況。同時,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結合項目立項審批、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一并進行。 第八條征收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風險評估和現狀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與房屋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并在擬征收土地房屋的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小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委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土地與房屋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土地與房屋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九條 被征收人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與房屋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向征收主體提出。征收主體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主體應當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應結合聽證結果決定是否修改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條 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土地征收房屋補償登記。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與房屋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征收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修改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縣政府作出土地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縣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認真履行、按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包括房屋安置的地點、面積和戶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臨時安置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由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征收部門向縣政府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縣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十七條 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統一組織拆除。 第三章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可給予以下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之一: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產權調換安置(房票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選擇宅基地安置的,可以選擇轄區政府存量宅基地或者已建成的安置房安置,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區。 (一)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的原則 1.屬于原居民的被征收人選擇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的,嚴格執行農宅“一戶一宅”的管理規定。安置宅基地的面積,規劃區內每戶不超過134㎡(含134㎡)。“一戶一宅”的認定工作,由轄區負責,以轄區提供的報告為準。 2.對于“一戶多宅”且全部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只能選擇一戶宅基地進行安置。選擇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建筑只按照本辦法確定的重置價標準給予補償,不再另行分配宅基地。 3.原居民的部分房屋被征收不需要搬遷的,不給予宅基地安置。 4.因歷史原因擁有本組戶口、在本區域內擁有獨立的宅基地住房且能夠出具其在本組外無宅基地證明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繳納該安置點的每戶宅基地基礎設施配套費15萬元以后選擇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證明材料由外嫁姑娘的丈夫原籍所在地或戶口遷移到本組原遷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核實工作由轄區負責,以轄區提供的報告為準。 5.在項目區征收規劃紅線范圍內,在本次征收時段內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且符合分戶條件而確需分戶的原居民,可以按照集體土地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程序向轄區政府(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申報,須在本次征收全部安置完成后,由轄區政府(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在指定宅基地安置點內分配宅基地,但必須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15萬元。 在同一宅基地上建設的被征收單門獨院房屋,無論面積大小只按照一戶住宅進行安置,不允許再進行分戶處置。 (二)產權調換安置(房票安置)的原則 按照450㎡、360㎡的相關上限規定(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1:1產權調換(房票安置)。安置房超出被征收面積的,按照縣政府團購開發商房屋價格補繳房款;選擇房票安置的,補償標準按照《商城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商政文〔2022〕35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貨幣化安置的原則 被征收房屋的貨幣化補償標準為:按照重置價標準計算該被征收房屋的總價值,加上按照商城縣相關文件規定的“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134㎡)在該區域土地評估基準價的價值。原居民被征收房屋主動放棄宅基地全部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3萬元補助。 項目區內原居民和非原居民選擇貨幣化補償的被征收人,只按照“一戶一宅”計算貨幣化補償標準的面積,對于“一戶多宅”的其余被征收的“多宅”部分,建筑面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 “一戶多宅”的認定核實工作,由轄區負責,以轄區提供的報告為準。 原居民選擇貨幣化補償及產權調換安置(房票安置)的,今后不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上宅基地的使用權益。 第十九條 集體土地上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房屋,按照評估價給予貨幣化補償。工業生產行業企業用房、倉儲用房、原已破產或已改制和已倒閉企業辦公用房只按照土地性質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原居民的認定標準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在本項目區域內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現擁有住房、現承包有責任田或應該承包責任田而由于歷史原因沒有承包責任田且歷史上交納過“三提五統”等相關稅費的本組居民。 原居民的認定工作和非原居民各種建房手續等材料的收集認定工作,由轄區負責,以轄區提供的報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重置價補償的標準。 (一)磚混結構的住宅房屋的重置價補償標準為1000元/㎡; (二)磚木結構的住宅房屋的重置價補償標準為750元/㎡; (三)簡易磚混結構的房屋的重置價補償標準為650元/㎡; 第二十二條 征收房屋有效補償面積的認定。 (一)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原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用于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積低于450㎡(含450㎡)的,在選擇團購的安置房產權調換、房票安置時按照1:1進行產權置換;被征收房屋面積高于450㎡的,在選擇產權調換時選擇的安置房總面積每戶不得超過45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積按照本辦法確定的重置價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二)因歷史原因在本項目區域內擁有住房的非原居民,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積低于360㎡(含360㎡)的,在選擇團購的安置房產權調換、房票安置時按照1:1進行產權置換;被征收房屋面積高于360㎡的,在選擇產權調換時選擇的安置房總面積每戶不得超過36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積按照本辦法確定的重置價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權屬、面積、結構和使用性質以相關證件記載或轄區認定為準。經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建筑物以及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疑似國有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性質認定的,政府要組織自然資源、紀委監委、住建等部門對其土地性質、土地證辦理和獲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結果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選擇團購開發商的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安置時被征收人應補交樓層差價。補交樓層差價的標準為:1到4層和頂層不補交樓層差價,第5層被征收人補交樓層差價70元/㎡,5層以上的在70元/㎡的基礎上每層依次遞增10元/㎡補交樓層差價。 第二十五條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選擇團購開發商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及選擇房票進行安置的,辦理不動產手續時需要繳納不低于500元/㎡的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人,應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的補償標準:住宅16元/㎡,營業用房26元/㎡。如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安置,有現房的按一次性結算;選擇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屬期房的按兩次計算。 臨時安置費的補償標準:住宅每月補償8元/㎡,原居民選擇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的,自宅基地分配到戶開始再補償12個月過渡費,宅基地分配之前以實際的過渡時間補助過渡費,簽訂協議時先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的過渡費。選擇團購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的,過渡期為3個月。選擇房票安置的,按照《商城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商政文〔2022〕35號)相關規定執行。 經營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商業、服務性行業補償標準為每月補助40元/㎡(按認定的實際經營面積計算),補償期限為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補償標準為每月30元/㎡(按認定的實際生產經營面積計算),補償期限為6個月。 第二十七條 在政府征收決定規定的正式簽訂協議開始之日起分階段對主動簽約并騰房交鑰匙的被征收戶給予獎勵,獎勵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30個工作日,第二階段為10個工作日,第三階段為10個工作日。對在第一階段主動簽約并搬遷騰房交鑰匙的,按照商業用房600元/㎡、住宅500元/㎡進行獎勵補助;對在第二階段內主動簽約并搬遷騰房交鑰匙的,按照商業用房400元/㎡、住宅300元/㎡進行獎勵補助;對在第三階段內主動簽約并搬遷騰房交鑰匙的,按照商業用房200元/㎡、住宅100元/㎡進行獎勵補助。 在政府征收決定規定的正式簽訂協議時間前簽訂預征收協議,并積極主動搬遷騰房交鑰匙的,除給予上述第一階段的獎勵外,兌現簽訂預征收協議上規定的150元/㎡的獎勵。預征收協議與正式征收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上述政府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搬遷獎勵期限后再簽約、搬遷的被征收戶,不再給予任何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過渡費、搬遷費及獎勵等,均按照450㎡、360㎡的相關上限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需集中建設安置用房和宅基地安置小區的,由縣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安置、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 房屋、宅基地安置分配要公開、透明,制定科學合理的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條 移機、移戶費用的補助標準。 (一)對被征收人已開通半年以上的固定電話,補助保號費和一個月的月租費共170元。 (二)對被征收人安裝的數字電視線路補助裝機費和一個月的收視費共450元;安裝的寬帶網絡補償費用450元。 (三)選擇貨幣化補償的,補助被征收人每戶移動電表材料費等相關費用200元、每戶水表材料費等相關費用300元,選擇產權調換和重置價補償宅基地安置的合計補助100元。 (四)太陽能移機費300元/個。 (五)空調移機費200元/個。 (六)吸油煙機、電熱水器等類似家電移機費分別為100元/個。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要妥善安排被征收人在臨時安置期間和正式安置后的就業、就學、就醫、生活保障等相關問題。 第三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的各項貨幣補償、獎勵要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條件的,如本人選擇保障性住房安置,縣政府應優先解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簽訂正式協議時,被征收房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應當如實向征收部門和相關部門書面提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如被征收人沒有及時向征收部門書面提出或提供虛假報告的,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被征收人承擔。 (一)被征收房屋被抵押; (二)被征收房屋已出租; (三)被征收房屋被查封; (四)被征收房屋權屬有爭議; (五)被征收房屋出售后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六)被征收房屋被繼承或遺贈; (七)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單位、個人無理阻撓和干擾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偽造、涂改、非法獲得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征收安置補償款項的; (三)弄虛作假,虛報、非法遷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府負責解釋。《商城縣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商政文〔2017〕10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按原決定執行。政府收儲土地適用本辦法。縣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城中村)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不再執行。中心城區外,需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在不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項目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遵循本辦法相關規定范圍內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來源:商城縣人民政府網站 來源:商城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