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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在征地拆遷中,哪些文件會對我們的權益產生影響呢?遇到過征地拆遷的老百姓都知道,我們在一整個拆遷過程中會看到各種拆遷文件,比如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拆遷公告,土地現(xiàn)狀調查表、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等等,上述這些文件一般來講,是征收方必須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逐一公布并履行的,也是其必須要主動公開的文件。 不過,在實踐中,我們有的被征收人還可能會收到會對自己權益產生較大影響的一些文件,比如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及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等。 如果廣大被征收人收到的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那么這說明征收方已經將自己的房屋認定成了違法建筑,被征收人則需要按照該文件中的要求自行在期限內拆除房屋。 倘若收到的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就說明征收方已經對自己下達了最后“通牒”,如果被征收人不在補償決定中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搬遷,那么征收方可能就會實施強制執(zhí)行,即房屋被合法拆除或是被違法強拆。 要是被征收人收到的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或是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那么房屋很可能就徹底保不住了。 當然了,被征收人在收到文件時也不需要害怕,更不需要特別的擔心,因為不管被征收人收到哪一份文件,法律上都給足了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時間以及權利。也就是說,雖然該文件會對我們的合法權益產生較大的影響,但只要我們能對這些文件引起足夠的重視,那么我們的合法權益就有可能得到保護。 另外,還需要大家知道的是,上面提到的一些會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一些文件,并不是征收方想作出就能作出的,想怎么作出就能怎么作出,也不是征收方就可以依據(jù)此文件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了。比如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一般而言,征收補償決定和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是在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一直協(xié)商不成,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的情況下,針對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被征收人作出的一份文件。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guī)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從上述的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補償決定是依據(jù)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所以,無論是補償決定還是征地補償決定,其內容一定要完整,一般一份合法的補償決定中一般要有以下內容: (1)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補償決定的依據(jù)、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公章。 所以,在收到補償決定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審查該補償決定中的內容是否完整,有無告知被征收人救濟期限等,如果沒有告知大家救濟期限,那說明該補償決定則是不合法的。 其次,大家還需要知道一點,征收方不能直接依據(jù)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青苗等,必須在救濟期限屆滿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 也就是說,只要還在救濟期限內,那么征收方就不能在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僅憑該文件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清除地上附著物。 因為,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無論是國有土地征收中的補償決定還是集體土地征收中的補償決定,被征收人都有權針對該文件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法律賦予我們被征收人的權益。 所以,在收到對我們權益產生影響的文件時,一定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房屋被強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