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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補償糾紛律師:征地沒有被批準,所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有效嗎?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雙方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后,原則上來說雙方均需要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比如征收方需要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交出房產證、交出土地等。 可是實踐中,有時會出現一些特別的情況,就是有的征收方拿到審批手續后,并沒有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也就是未組織征收,未占用土地,有的則是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下,與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還有的則是簽約人數沒有達到地方規定的比例,只有少數人簽約了,多數人沒有簽訂。那么如果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出現上述情況中的某一種情形時,所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有效嗎?征收方或是被征收人還需要依約履行補償安置協議嗎?遇到這種情況時,被征收人又該如何來處理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 根據《民法典》第502條中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條規定用大白話來說就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各種合同或是協議,一旦簽訂,馬上就會發生法律效力,無論是哪一方都不能反悔。不過,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一般而言,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屬于成立但尚未生效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生效條件有賴于協議雙方的約定。 實踐征收中,如果約定土地征收申請獲得批準作為補償安置協議生效條件,對于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征地申請獲得批準的,之前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可認定為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已經約定以獲得征地批準為補償協議的生效條件,那么倘若日后征收方獲得了征地批復文件,那么所簽訂的協議自然就會立馬生效。 而對于未達到簽約比例,或是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并沒有獲得征地批復手續,且日后也不可能取得批復的,根據協議的約定確認協議未生效,按照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合同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依法處理。 倘若是征收方已經獲得了批準,可是因各種原因并沒有在兩年內實施具體征收行為,此時雖然協議生效,但由于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所以協議相對方有權要求解決協議并要求征收方承擔違約責任。 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對于已經獲取征地批復,但沒有在兩年內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日后如果還要想再次征收土地,那么就需要重新申請,因為征地批復的有效期限只有兩年。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實踐中,如果有征收方仍然以上次,甚至是好多年前的征地批復占用征收土地,那則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需要及時地向相關部門舉報,或是采取法律措施。 另外,對于再次申請征地的,如果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發生了變化,那么征收雙方就需要重新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這也是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那么哪些補償安置協議一定是無效的呢? 不過,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如果存在《民法典》第144條、第146條、第153至154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法定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的“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那么所簽訂的協議則是無效的。 一般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踐中,倘若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未經相關部門授權的村委會或是鄉鎮人民政府,那么被征收人可能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或是確認該協議無效。 總之,北京征地糾紛律師最后想要說的,簽訂補償協議環節對被征收人來說至關重要,這可關系到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所以,無論征收是一種什么狀態,被征收人都一定要認定地對待,倘若補償內容不完整,具體事項沒有明確在協議中,那么建議廣大被征收人最好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避免讓自己有所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