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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哪些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呢?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村委會是沒有權利收回村民土地的,但是如果村莊內因建設占用土地,或是村民沒有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原本批準是用來建住宅的,可村民卻在批準的土地上建上了養殖場,那么,村委會就有權收回土地。 除此以外,因撤銷、遷移以及違反一戶一宅規定的土地村委會也是可以收回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因村莊建設收回農民土地的,需要給予村民合理、公平的補償,不能無償被收回,實踐中,如果村委會以是給村莊增加設施設備,為老百姓服務等為由拒絕給予補償的話,那么則是不合法的,此時,村民則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當然了,雖然說村委會有權收回上述幾種情形下的土地,但其也必須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否則收回行為仍然是不合法的,村民仍然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