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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紹興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加強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確保重大項目和城市建設順利推進。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遵循“程序合法、補償合理、安置妥善、結果公開”原則,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市政府負責統籌全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全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管理,承擔土地征收審核、報批工作。 各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工作,其指定(交辦)的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相關工作。 發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社保、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稅務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三)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法律顧問、律師、專家學者或相關法律服務團隊,全程做好征收土地相關法律服務保障工作。 (四)市和區、縣(市)政府應當依法實行征地信息公開,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人力社保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主動公開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內容,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五)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其他需要采用公告方式向社會公布的,采取現場張貼和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送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公告。可同時采用網絡公告方式進行,或以其他能夠確保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 1.現場公告。現場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村民小組公告欄等顯要位置進行張貼發布。其中,鄉鎮(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必須張貼,擬征土地涉及村民小組的,在村民小組所在地顯要位置也應當張貼。行政村合并后,仍以原各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應當在相關原行政村內進行張貼。 發布現場公告的,應當對公告張貼情況進行拍照或者攝像留存,記錄張貼和拍攝時間,并將相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負責張貼公告的工作人員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確認。有條件、有必要的,可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也可根據被征收人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和方式送達相關文書。 2.網絡公告。現場公告發布的同時,在所在地政府門戶網站或數字化信息系統發布網絡公告。 3.其他方式。以被征地所涉鄉鎮(街道)、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等在相關會議上通報征收土地地塊、面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的方式,或其他能夠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 三、征地啟動前期 (六)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第4項、第5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5項規定的成片開發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市或區、縣(市)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成片開發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方可依法實施土地征收。 (七)建設項目單位認為建設項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向市或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市或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為確有征地需要的,由市或區、縣(市)政府組織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等部門和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利益和建設項目用地情形審查,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征收范圍。具體審查規定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 成片開發需要的,按成片開發的有關要求實施。 四、征地前期準備 (八)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市和區、縣(市)政府應當在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征地前期工作包括: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發布、辦理補償登記、組織聽證、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落實有關費用等。 (九)建設項目用地確需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市或區、縣(市)政府按規定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批準、核準、備案或納入經批準的成片開發方案的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規劃(計劃); 3.有明確的征收土地紅線范圍; 4.落實土地現狀調查的實施單位,并有相關計劃安排。 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征收范圍(含征收范圍的小幅變更)、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房屋征收等前期工作情況、補償登記和不動產登記注銷等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出現征收范圍、補償標準等內容重大變更的,應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十)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通過搶栽搶建等方式,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裝修等搶建行為和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搶栽行為。對搶建搶栽部分,不予補償,對未遵循暫停辦理規定的按原狀予以補償。 (十一)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相關部門依法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下列事項: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2.審批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3.其他按規定應當暫停辦理的事項。 征收主體應當將上述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十二)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應充分應用已有的不動產登記成果。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以下情況: 1.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等情況; 2.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3.擬征收范圍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及其后備資源、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等情況。 調查人員應當通過拍照、攝像或簽字確認等方式保全現狀資料,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 (十三)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處置預案。 評估時應當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聽取其意見。 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未制定化解措施和處置預案的,不得實施土地征收項目。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現狀調查、權屬認定等情況,組織房屋征收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和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行政村為單位,分別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十五)征收土地預公告期滿后,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以及擬征收土地范圍圖或土地征收范圍調整圖,作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內容一并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內容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享有的聽證權利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滿后,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等情況。 (十六)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辦理過程,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載明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十七)擬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向市或區、縣(市)政府提出。市或區、縣(市)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人計算)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十八)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決定是否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將確定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意見建議采納等情況予以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修改的,按確定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所載明的期限辦理補償登記。 (十九)市或區、縣(市)政府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市或區、縣(市)政府指定的部門、鄉鎮政府或者區、縣(市)政府交由其派出的街道辦事處,依法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匯總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清單。 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比例應為100%;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土地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等)簽訂協議的比例不得低于應當簽訂協議數的90%。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涉及不同權利主體的,應當明確各權利主體利益,并附各權利主體簽名或者蓋章。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對補償方式、補償金額、交出土地(騰退房屋)的期限和條件、安置方式、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 對于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和區、縣(市)政府在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如實說明,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提出處置意見,做好風險化解工作。 (二十)市和區、縣(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落實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五、征地報批 (二十一)符合征收條件的用地,應當實行統一征收。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市或區、縣(市)政府依法組織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與農用地轉用一并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申報材料。 (二十二)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申請時,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擬定用地組件報批材料,經審核同意后,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二十三)市或區、縣(市)政府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根據省、市和區、縣(市)有關規定,落實留用地安置和社會保障措施。 六、征地批后實施 (二十四)市或區、縣(市)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告應當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二十五)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征地補償款的,可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款提存公證。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未足額支付到位或者未提存公證的,不得強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二十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交付土地(騰退房屋)。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騰退期限,不得早于市和區、縣(市)政府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時間。 (二十七)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但未按約定履行交付土地(騰退房屋)義務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簽訂協議的市和區、縣(市)政府指定的部門、鄉鎮政府或交由街道辦事處簽訂協議的區、縣(市)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包括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日期、文號和土地征收獲得批準的時間、文號以及催告履行、履行交付土地(騰退房屋)義務的期限等內容。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征收已獲得有權機關批準,且已依法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 2.行政機關已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進行補償安置,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足額支付補償款項或者提存公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社會保障費用,但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履行交付土地(騰退房屋)義務的; 3.經催告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仍未在催告文書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騰退房屋)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十八)對于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市或區、縣(市)政府應當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 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市或區、縣(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征收已獲得有權機關批準,且已依法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 2.行政機關已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足額支付或者提存公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社會保障費用的; 3.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交付土地(騰退房屋)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十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準予強制執行的司法裁定文書,組織實施強制交付土地(騰退房屋)行為,不得超出準予執行司法裁定的執行范圍、執行對象。 組織實施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應當采用公證或見證等方式,對強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相關物品進行清點造冊、制作現場筆錄、搬離存放、妥善保管并及時移交。 強制交付土地(騰退房屋)原則上由司法裁定文書確定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因地制宜推動建立“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政府組織實施、法院到場監督”的重大行政非訴案件強制執行機制。 (三十)在土地征收批準且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包括但不限于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物權憑證)的注銷(變更)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依法辦理。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前款規定及時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注銷(變更)登記的,市和區、縣(市)政府指定(交辦)的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憑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或者足額提存公證憑證和生效的政府征收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等文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七、征地補償安置 (三十一)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具體補償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評估程序、評估時點、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獎勵等,由區、縣(市)政府結合實際進行明確,并在本辦法施行后六個月內報送市政府。 (三十二)征地補償安置應當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成員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所有權人合法權益。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婦女、兒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三十三)補償安置方式的選定應當尊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愿,保障其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在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三十四)因組織實施政府主導的城中村改造、農村危舊房改造、土地綜合整治、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等不以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為必要條件的項目需要,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采用自愿簽訂協議方式搬遷(拆除、清表)的,應當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愿,體現協商性和可選擇性,盡可能與所涉地塊后續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相銜接。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機構具體組織對被搬遷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價值進行評估或協商,與被搬遷人簽訂房屋等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具體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履行期限、臨時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協議各方應當按書面搬遷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三十五)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勵以征地補償費用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獲取收益。 (三十六)對審批手續不全、無合法權利憑證等建筑物、構筑物,應綜合考慮行政原因、信賴利益保護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列入補償安置范圍。具體辦法由各區、縣(市)另行規定。 八、監督管理 (三十七)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征地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房屋征收、建設、農業農村、人力社保、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 (三十八)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市或區、縣(市)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三十九)有關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重大違法征地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又不積極化解爭議糾紛,造成不良后果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提請有權機關中止或終止土地審批權限委托下放、不予批準征地申請或扣減相應考核分、約談問責等措施。 (四十)充分利用數字化改革成果,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化平臺,不斷提升土地征收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增強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等組織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十一)征地補償費用及相關獎勵費用應當按照農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對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事項,應當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四十二)農業農村、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四十三)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審計監督。 (四十四)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指導行政機關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職能。 各級各有關部門對依法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經法制審核等法定程序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集體審議討論。 各級各有關部門確定的負責合法性審核的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征地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等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十五)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征地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四十六)各級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土地征收工作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或者違法實施征收拆遷又不積極化解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收人及其相關人員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權屬文件或戶籍資料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他事項 (四十七)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有關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規定執行,從次日起計算,期限開始日不在計算期間內。 實施城中村改造、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涉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用地或者完善土地征收手續的,有關改造、整治等項目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征收土地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文物保護、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十八)本辦法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紹興市區征收集體土地辦法》(市政府令92號)、《紹興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辦法(試行)》(紹政辦發〔2017〕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級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來源:紹興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