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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鏟除樹木,破壞道路、圍欄等附著物狡辯不認?法院: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從原則上來講,相關部門在具體征收時,首先要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益,比如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等,同時相關部門還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征收原則。也就是說,在補償沒有到位的情況下,誰也不能強迫被征收人搬遷,強拆被征收人的房屋等構建筑等。 然而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征收方卻常常違背上述征收原則,在補償事宜沒有與被征收人商量好,且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通常會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占用土地進行建設,便趁被征收人不注意,不在家,采取斷水、斷電、阻斷道路,甚至是強制拆除等手段達到提前占用土地的目的。 陸某某是江蘇省泰興市某村村民,其在該村莊有138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其在領取該證件后,在該土地建設了房屋,并在該房屋后面沒有領取權證的空地上栽種了樹木,且建設了附著物。 但是在2015年12月,陸某某房屋后面的樹木被人鏟除,道路以及墩柱、圍欄等附著物被人破壞,并且拆除后的附著物還被人運離現場。不過,在拆除現場,有街道辦工作人員在拆除現場。 那么,陸某某栽種的樹木等為什么會被人鏟除破壞呢? 原來,陸某某房屋所在地塊以及其后院栽種樹木的區域因建設被征收,在拆除之前街道辦與陸某某就拆遷補償進行過多次協商,但由于拆遷補償一直沒有談妥,街道辦便組織人員將陸某某房屋后院的樹木給鏟除,將道路等破壞。 針對街道辦的這種行為,陸某某隨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街道辦在未經過其允許的情況下強制鏟除其栽種的樹木以及破壞道路、破壞圍欄等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街道辦以其是受征收項目所托在附近,其并沒有實際參與強制拆除活動,拒絕承認拆除,破壞行為是其所為。對此,法院認為,街道辦有工作人員在場,盡管其辯稱系因受托征收項目在附近,并未實際參與拆除樹木、破壞道路、圍欄等活動,但是其并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來證明該行為不是其所為。 因此,在未有其他主體認領拆除行為或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街道辦是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街道辦拆除陸某某房屋后院栽種樹木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事實上,我們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可以得知,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實施房屋征收都應當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都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在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拿到土地并建設。 本案中,街道辦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便直接破壞、鏟除地上附著物,顯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其應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尤其是在補償協議未簽訂的情況下,違法強拆,破壞地上附著物、損毀青苗的情況時有發生,所以,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做好提前收集證據的準備工作,比如在得知征地拆遷時,可以先對地上附著物、房屋等進行拍照、錄像,一旦遇上強拆,那么我們便有證據證明我們的損失,其次,地上附著物、房屋等被強拆后,除了要對強拆現場拍照、錄像之外,也需要及時地報警,這是很有必要的。 總之,拆遷律師最后要說的是,遇到拆遷補償不合理、拆遷程序不合法、強拆等行為時,可以先第一時間咨詢律師,如果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